DB22/T 3423-2022 隐形眼镜商品库存管理规范
DB22/T 3423-2022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11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40.70
CCSY89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3423—2022
隐形眼镜商品库存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ofcontactlensinventorymanagement
2022-11-23发布2022-12-08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22/T342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眼镜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吉林省商务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眼镜协会、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省标准研究院、长春市富士华实业有
限公司、汇锋眼科医院(吉林省)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明工程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长春爱尔眼科医院、
为视眼科门诊、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一诺眼科配镜中心、吉林小林眼科。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小法、王瑞卿、闫木林、姜永平、裴婷婷、刘美凤、林子丹、李妍、盛丽娟、
刘建鹏、赵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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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3423—2022
隐形眼镜商品库存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隐形眼镜商品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订货、收货、验货、入库、零售、质量、库存管
理、售后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隐形眼镜商品库存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隐形眼镜contactlenses
也叫角膜接触镜,是一种戴在眼球角膜上,用以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镜片。
3.2
有效期termofvalidity
自生产之日起,未开封的具有清洁消毒中和等功能的产品,保持其上述功能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
4基本要求
4.1经营资质
应有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2制度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
件的报告制度等。
4.3场地
4.3.1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应有接待室(区)、检查室(区)、验
光室(区)和配戴室,有洗手、上下水设施,干手器。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
4.3.2温度、湿度应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4.4设备
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电脑验光仪、验光片箱、裂隙灯显微镜、视力表、紫
外灭菌灯和消毒柜。检查和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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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3423—2022
4.5人员
4.5.1企业负责人,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产品的知识。对经营的医疗器
械质量负全部责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四级)以上职称。
4.5.2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
子、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
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4.5.3从事验收、售后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四级)以上职称。
4.5.4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5.5从业人员应参加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产品知识,能熟练解答
用户、顾客提出的有关问题。
5订货
5.1企业在采购前应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隐形商品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
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包括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是否载
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是已注册或者已备案
的医疗器械。
5.2对商品质量信誉进行考核、审查,统一组织进货。把好进货关,不得购进淘汰、失效商品;
5.3企业在采购隐形商品时,应建立采购记录,包括购进记录、随货同行单,购进记录应与采购发票、
随货同行单所列项目一致,见附录A。
6收货
6.1收货人员应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产品采购记录,并检查运输防护包装的状况,出现
防护包装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应拒收。
6.2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拒收。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信息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
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处理。
6.3随货同行单应载明详细信息,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随货同行单上应注明:供货单位名称、隐
形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
证编号、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
6.4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收货并保留相关记录。见附录B。
7验货
7.1验收人员应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资质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
7.2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7.3验收人员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不得代签。
7.4验收记录生成后,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7.5验收记录包括;供货者名称、隐形商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
号)、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失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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