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1885-2011 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定期检验与评定

DB37/T 1885-2011 DB37/T 1885-2011 Natural gas cylinder special container regular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1885-2011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05-19
实施日期
2011-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55.180.99

A8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1885-2011

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定期检验与评定

2010-05-19发布2011-06-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1885-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立新、张峰、刘秀华、刘开煜、张建军、刘铁民、徐海亮、朱学峰。

I

DB37/T1885-2011

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的气瓶、气体汇流排管及附件的定期检验和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

GB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8335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5328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JJG52-1999压力表检定规程

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2008)

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制造单位有效的企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

由多个用于充装天然气的钢质无缝气瓶通过汇流排管连接组装于专用集装箱内的特种集装箱。

3.2

气体汇流排管

由阀门、管道组成的装置,将一定数量的气瓶相互连接,实现可调供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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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附件

指汇流排上安全阀、压力表和截止阀(不包括气瓶上的阀门)。

4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4.1检验周期

4.1.1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用气瓶、汇流排检验周期为三年。

4.1.2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气体汇流排管及附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

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1.3气瓶的报废年限以气瓶的设计使用寿命为准。

4.2检验项目

4.2.1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定期检验分为气瓶检验、气体汇流排管检验及附件检验。

4.2.2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瓶阀检验、水

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4.2.3气体汇流排管期检验项目包括主管管路钢管及瓶与瓶连接管路焊缝的外观检查、渗透检测、水

压试验、气密性试验。

4.2.4附件检验包括汇流排管路上压力表、截止阀的检验及安全阀性能试验检定。

4.2.5集装箱箱体按照GB/T1413-2008和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2008)的有关要求检验。

5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资格

5.1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应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相应项目资质的检

验单位进行,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12135的规定要求。

5.2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相应气瓶知识和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

核合格,取得压力容器检验师或无缝气瓶检验员资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3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各资格Ⅱ级以上级别的资质,方可从事该项无损检测检验

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检验准备

6.1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检验准备

6.1.1天然气瓶特种集装箱使用单位在送检之前,应泄放气瓶和气体汇流排管内的压力,泄放时应将

所有的瓶阀和气体汇流排管上的阀门打开,直至剩余气体压力小于0.05MPa。

6.1.2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天然气瓶合格证、制造质量证明、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记录等相关

资料。

6.1.3集装箱拆卸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气瓶检验前应登记集装箱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

号、充装介质、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集装箱总质量、外形尺寸、企标代号、检验日

期及安装排列布置图等。

2

DB37/T1885-2011

b)集装箱泄压前,应高空排放,以避免排放的气体污染环境。

c)泄压时应缓慢开启阀门,将气体通过放空管排放,避免排气口朝向任何人。通过声音、肥皂泡

和压力表来确定气体是否排净。泄压后应用氮气进行反复置换,置换时,应将所有的瓶阀和管

路上的阀打开,直至排放的气体中可燃气的含量低于爆炸上限。

d)置换后,应先拆卸与每排第一支气瓶连接的支管,再拆卸主管路。

e)拆卸主管路时,应避免损坏阀门和管路的损伤。

f)气瓶上的阀门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拆卸并检验。

6.2气瓶检验准备

6.2.1逐只检查登记的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气瓶出厂编号、出厂年

月、产品标准号、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日期。

6.2.2对于气瓶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又无据可查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6.2.3气瓶的表面应当保持清洁,不应有任何妨碍确定其外表面状况的污物和碎屑。

6.2.4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气瓶内的气体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介

质相适应的方法将气体排出。

6.2.5对于阀门锈损或其它原因无法开启的气瓶,应做好标记单独存放,带采取妥善方法进行处理后

方可检验。

6.2.6对排净的可燃气体钢瓶用氮气进行置换。置换时反复充放氮气,直至排放的气体中可燃气体的

含量低于2%,并将瓶内压力泄放到零。

6.3气体汇流排管检验准备

6.3.1逐一登记的汇流排上所使用的安全阀、截止阀、压力表型号及排列编号。

6.3.2汇流排的表面应当保持清洁,不应有任何妨碍确定其外表面状况的污物和碎屑。

6.3.3汇流排上安全附件的检验准备

6.3.4汇流排上的安全阀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安全阀的定期检周期为一年。

6.3.5安全阀上的附件应齐全完整。

6.3.6压力表应按JJG52-1999校验,压力表的定检周期为半年。

6.4汇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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