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095-2018 居家养老 家居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

DB37/T 3095-2018 Age-friendly home renovation for elderly individuals living at home: General requirement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095-2018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5-17
实施日期
2018-06-17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可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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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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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095—2018

居家养老家居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

2018-05-17发布2018-06-17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3095—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民政厅、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

标准信息所、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红红、岳睿、韩春梅、赵振、杨全勇、马士杰、张良宽、冯在经。

I

DB37/T3095—2018

居家养老家居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居适老化改造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改造评估、改造要求、评价验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家居适老化改造的相关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64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86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DB37/T2891养老服务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DB37/T28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适老化改造

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等方式,改善老年人的居家生活环境,对老年人缺失的生活能

力进行补偿或代偿,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提升居家生活品质的一种活动。

4基本原则

4.1安全健康

4.1.1应保证老年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4.1.2应使用环保、安全的建筑材料。

4.2因人制宜

4.2.1应尊重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意愿,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建筑及居室环境制定改

造方案。

4.2.2应根据老年人逐步的身体变化情况,满足老年人当前及未来可持续性、发展性需求。

4.3经济适用

1

DB37/T3095—2018

4.3.1应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制定改造方案。

4.3.2应满足老年人最紧迫的需求,兼顾经济性。

4.4舒适方便

4.4.1应注重细节改善,提高舒适性。

4.4.2应体现人性化设计,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使用。

4.5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改造施工应符合GB50340、GB50642、GB50763、GB50867的要求。

5改造评估

5.1评估内容

5.1.1身体状况评估

身体状况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状况:包括年龄、性别等;

——日常生活能力:包括进食、修饰、穿衣、洗浴、如厕、机体活动能力等;

——日常行为习惯:包括兴趣爱好、锻炼活动、社会交往意愿及能力等;

——精神心理状态:包括认知能力、攻击行为、抑郁症状等;

——躯体功能状态:包括感知觉、疾病史、近期身体状况等;

——意外事件:包括跌倒、烫伤、突发疾病等。

5.1.2家庭状况评估

家庭状况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家庭结构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数量、居住方式等;

——家庭照料者状况:包括有无照料者、照料内容、照料时间等;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老年人收入状况、家庭经济条件等。

5.1.3建筑及居室环境评估

5.1.3.1建筑环境评估包括建成年代、位置、楼层、结构、户型、面积等。

5.1.3.2居室环境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居室基本情况:包括门厅、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使用情况、改造

施工条件等;

——已有适老化改造:包括已采取的适老化改造行动、已配备的适老化设施设备等。

5.1.4改造意愿评估

改造应征求家庭意愿,包括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主观意愿、客观意愿等内容。

5.2方案设计

应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改造方案。

6改造要求

2

DB37/T3095—2018

6.1功能性改造

6.1.1通行

6.1.1.1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有门槛时,应剔除门槛或设坡面调节。

6.1.1.2卧室与起居室(厅)不宜有高差,厨房、卫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

并应设坡面调节。

6.1.1.3室内地面和楼梯踏步面应平整。

6.1.1.4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

6.1.1.5房间连接节点空间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