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4/T 1035-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DB3204/T 1035-2022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Work Specification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4/T 1035-2022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0-09
实施日期
2022-11-09
发布单位/组织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常州大学、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监测中心、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迎阳、王富昶、吴萍、陈贝、任卫平、耿成钢、宋淑文、陈元芝、陶亚明、张迅文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13

CCSX00

3204

常州市地方标准

DB3204/T1035—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Codeforsamplinginspectionoffoodsafty

2022-10-09发布2022-11-09实施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4/T103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常州大学、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食品药品纤

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溧阳市市场综合检验监测中心、中检科(上

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迎阳、王富昶、吴萍、陈贝、任卫平、耿成钢、宋淑文、陈元芝、陶亚明、

张迅文。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3204/T1035—202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制订计划、选择和评价承检机构、抽样、检验、

复检及异议、核查处置、信息发布及职责分工。

本文件适用于常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以及案件

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县(区)级相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主组

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4789.1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总则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foodinspectionandtestingagenc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食品

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承检机构inspectionorganization

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

测能力,符合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通过任务分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等方式

认定,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3.3

复检repeattest

受检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机确定检验

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的异议项目及关联项目进行的再次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制定计划

4.1分类

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分为年度抽检计划和专项抽检计划。

4.2计划制定

4.2.1年度抽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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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年度抽检计划的批次量基数应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任务,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抽检

任务来确定。

4.2.1.2抽检食品的品种、项目应依据上级推荐的目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并参考以下内

容确定:

——上年度本市食品安全分析报告、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

处置、舆论关注、举报投诉以及历年来不合格情况等数据;

——对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合格率持续较低的食品应增加抽检频次,实现对历年多批次不合格企

业100%全覆盖和高频次跟踪抽检。

4.2.1.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食品抽检职能部门应依据上述规定,年初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

检计划。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至少包括:

——抽检批次量;

——抽检的食品大类、食品品种、食品细类;

——抽检项目;

——完成时间;

——上报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各县(市)区应根据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要求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并及时上

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

抽系统)部署任务,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任务部署的基本工作流程应符合国抽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通过国抽系统部署任务。

4.2.3专项抽检

专项抽检计划应根据日常监管工作、投诉举报、稽查打假、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区域性系统性食

品安全问题以及上级部门专项部署制定的计划。具体要求参照4.2.1.3。

5选择和评价承检机构

5.1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确定

承担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实施,也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要求选择第三方机构实施。

5.2选择第三方承检机构检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采

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办理招标采购手续。

5.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4承检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

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承检机构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5.5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

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保证

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检验结果负责。

5.6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对承检机构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对抽样检验数

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査,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承检机构的履约能力开展检

查:

——抽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检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数据退回和修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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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

——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5.7收到对承检机构的投诉或举报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

5.8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承检机构食品抽样检验任务履约及结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以确定其

是否持续符合政府采购约定标准和要求。

5.9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择第三方机构应参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承检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

6抽样

6.1抽样组织

6.1.1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

抽样工作。

6.1.2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上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6.2抽样原则

6.2.1监督抽检应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

发现和查处问题食品为导向。

6.2.2评价性抽检应以代表性为原则,以反映地区、行业和食品类别客观安全水平为目标。

6.2.3对仅用于风险监测的食品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并可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性质、现场信息采集等相关简化执法的程序。

6.2.4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涉及的承检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

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

抽样时应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

食品生产经营者须知,并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机构如为承检机构的,

还应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6.2.5其它抽检监测应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样品。

6.2.6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抽样单位与检测单位分离。

6.3抽样准备

6.3.1承检机构

6.3.1.1承检机构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抽检监测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样实施方案,抽样

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区域、抽样环节、抽样时限、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样品运输以及储存、

费用结算等要求。

6.3.1.2承检机构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

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6.3.2人员

6.3.2.1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6.3.2.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总局部署的“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所涉及的抽样工作,

应不少于2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完成。

6.3.2.3承检机构应安排专人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6.3.2.4承检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人员应经过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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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要求,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并对培训进行有效性评价。

6.3.3装备

承检机构应配备用于现场食品抽样的视频设备、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并根据食品保存需

求,配备用于样品储存运输的车辆、保温箱、车载冰箱、温度记录仪等设备。

6.4现场抽样

6.4.1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

证件,应规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不同业态提供生产经营资质。确认被抽样食品生

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并且确认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食

品。如发现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无相关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委

托抽样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在执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可根据需

要进行抽样。

6.4.2抽样人员应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

抽取样品。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

6.4.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但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风险监测涉及的抽

样除外:

——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用于出口的;

——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4.4食品抽样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属于预包装食品(含定量包装或非定量预包装食品),应抽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且具有

标识信息的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属于无包装食品的,样品盛装在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无菌包装中或由承检机构专门准备的

清洁卫生的包装或容器内;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复检备份样品;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因现场抽样样品

量不足,影响个别检验项目实施的,需要向任务委托单位请示,经任务委托单位同意后,可以调整检验

项目,现场抽样人员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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