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3230-2020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LY/T 3230-2020 Classific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ssion contents from wood-based panels and their finishing products
基本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发布历史
-
2020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东北林业大学、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厦门隽翔木业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爱斯佩克环境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泽兴人造板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广西国旭林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深圳市松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香门第(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升微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沈隽、王敬贤、吕斌、卢志刚、龙玲、许金飞、李新兵、陈所宁、宫成、钟耀灿、杜安磊、敬军、袁国琴、林德英、陈秀兰、王素鹏、桂成胜、文天国、倪月忠、石志锋、黎小波、沈建萍、吕明和、赵颖峰、张桂珍、詹雄光、王高峰、卜立新、葛晓海、夏可瑜、刘海良、蒋利群、王雨、王启繁、李慧芳、董华君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1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79.060.01
CCSB70
LY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230—2020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释放量分级
Classification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emissioncontentsfromwood-based
panelsandtheirfinishingproducts
2020-12-29发布2021-06-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LY/T3230—2020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的术语和定义、释放量分级、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检验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注: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为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GB/T18259-2018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T29899-2013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试验方法小型释放舱法
3术语和定义
GB/T18259-2018、GB/T29899-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
下重复列出了GB/T18259-2018、GB/T29899-2013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人造板wood-basedpanel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
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
注: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GB/T18259-2018,定义2.1]
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测试试件释放的,并由释放舱出口空气中检测到的所有有机化合物。
注:产品中选择和分析的VOCs称为“目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记为目标VOCs),本标准中目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为苯、甲苯、二甲苯(邻、间、对)、联苯、三联苯(邻、间、对)、4-苯基环己烯和萘。
[改写GB/T29899-2013,定义3.10]
3.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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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3230—2020
4释放量分级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等级分为Ⅰ级和Ⅱ级,见表1。
表1释放量分级
释放量浓度(C,μg/m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物质名称CASNo.
Ⅰ级Ⅱ级
TVOC≤220220<C≤500
总醛酮化合物≤170170<C≤390
苯71-43-2≤16不限
甲苯108-88-3≤100不限
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1330-20-7
≤100不限
对二甲苯)(95-47-6、108-38-3、106-42-3)
联苯和三联苯(邻三联苯、间三联苯、92-52-4,26140-60-3
≤13不限
对三联苯)总和(84-15-1、92-06-8、92-94-4)
4-苯基环已烯4994-16-5≤6.5不限
萘91-20-3≤4.5不限
5检验方法
5.1试样准备
试样宜在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人造板及其制品达到室温后取得,在收集和包装试样时,
使用无有机物释放的手套进行操作,采用无污染、无损伤的聚酯薄膜或聚乙烯内衬薄膜屏障袋包装单个
试样,确保包装密封;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联系方式和生产日期;两天内发货,七天内到
达实验室;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人为损坏、高温及污染;试样应在室温干燥环境下存储。
5.2试验方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醛酮化合物及苯、甲苯、二甲苯、联苯、三联苯、4-苯基环己烯和萘的释
放试验按GB/T29899-2013进行,产品释放试验条件见表2。
表2小型释放舱试验条件
参数要求
温度(℃)23±1
相对湿度(%)50±5
空气交换率(次/时)1.0±0.05
人造板、饰面人造板、层积材/集成材、木质复合材料等1.0±0.05
23
产品承载率(m/m)
木质地板等铺地物、墙板等0.4±0.05
(按单面暴露面积计算)
木门、踢脚线等0.4±0.05
5.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采样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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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3230—2020
6.2.2测验时间未满28天时,如连续两天试验浓度低于释放量浓度,且浓度差不超过5%,则试样的释
放量浓度以最后一天的试验浓度值为准;试验时间已达28天时,试验浓度仍高于或等于释放量浓度,
则以样品的第28天的试验浓度值为释放量浓度。
6.2.3此检验为最终检验结论。
7检验报告
7.1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类别、释放量分级、生产日期、检验执行标准及试验方法
等。
7.2检验结果和结论。
7.3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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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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