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461-2012 节能监察规范

DB51/T 1461-2012 Energy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standard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1461-2012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09-13
实施日期
2012-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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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1461—2012

节能监察规范

2012-09-13发布2012-12-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1461—201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节能监察内容......................................................................1

4节能监察类型......................................................................2

5节能监察方式......................................................................3

6节能监察程序......................................................................3

7节能监察回避......................................................................6

8节能监察案卷管理..................................................................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现场技术监测方法................................................8

附录B(规范性附录)案审委审议内容..................................................9

附录C(资料性附录)案卷整理内容...................................................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节能监察通知书.................................................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检测(评价)任务委托书.........................................12

附录F(规范性附录)现场监察笔录表.................................................13

附录G(资料性附录)调查询问笔录...................................................14

附录H(资料性附录)节能监察意见书.................................................15

附录I(资料性附录)责令改正通知书.................................................16

附录J(资料性附录)监察结果审核表.................................................17

I

DB51/T1461—2012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1.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承担单位:四川省节能监察中心。

本标准起草参加单位:成都市节能监察中心、自贡市节能监察中心、攀枝花市能源监察支队、广元

市节能监察中心、德阳市节能监察中心、内江市节能监察中心、宜宾市工业节能监察中心、凉山彝族自

治州节能监察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杨勇、尹昊、任中、范慧平、黄良成、黄仲明、黎明、李鹏、蔺启良、杜劲松、谢

培德、蒲洪、郑刚、刘忠义、张少权、刘德贵、张莹海、杨应凡、段伟。

II

DB51/T1461—2012

节能监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能监察内容、类型、方式、程序以及案卷的归档和整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和用能设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进行节能监

察。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节能监察

依法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和节能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情况,以及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

为。

2.2

节能监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经依法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节能行政执法机构。

2.3

节能监察人员

从事节能工作,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节能专业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2.4

节能监察程序

包括节能监察任务来源、准备、实施和结果处理等执法环节所遵循的一般规定,以及案件处理过程

中涉及到的立案查处等相关规定。

3节能监察内容

3.1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3.1.1制定和落实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3.1.2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情况。

3.1.3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情况。

3.1.4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3.1.5依据相关节能标准监测、评价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状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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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3.1.7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制度的情况。

3.1.8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的情况。

3.1.9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和实施节能规划、计划的情况。

3.1.10完成节能目标和落实节能措施的情况。

3.1.11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况。

3.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

3.2.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3.2.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节能标准、措施情况。

3.2.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后节能验收情况。

3.3对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节能监察

3.3.1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规定执

行情况。

3.3.2能效标识制度执行情况。

3.3.3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执行情况。

3.3.4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应用执行情况。

3.4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节能监察

3.4.1市场销售能源产品的质量执行能源标准的情况。

3.4.2禁止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执行情况。

3.4.3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5对其它领域的节能监察

3.5.1交通运输、建筑、公共机构、商业、农业领域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节能标准等情况。

3.5.2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等情况。

3.5.3其它领域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4节能监察类型

4.1计划节能监察

4.1.1节能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节能标准的要求,编制节能监

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4.1.2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报同级政府管理部门及上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4.2举报、投诉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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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节能监察机构应受理单位或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节能标准行为的

举报投诉。

4.2.2节能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按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节能监察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监察,监察结果应向举报人或单位反馈;不属于

职权范围内的,应向举报投诉人或单位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4.3移送案件受理

节能监察机构对其它行政单位移送的违法用能事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属于受理范围

应办理接收移送手续,并将处理结果函告移送单位。不予接受移送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

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返移送单位。

5节能监察方式

5.1日常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应依照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和节能服务等

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以及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5.2专项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应根据节能工作的需要或上级交办的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节能监察并根据监察任务

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6节能监察程序

6.1制定实施方案

6.1.1依据相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节能标准等规定,制定节能监察实施方案。实

施方案应明确监察的目的、对象、方式、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实施方案应详细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组织实施和落实。

6.2监察人员组成

6.2.1实施节能监察前应明确该次监察的节能监察人员,组成不少于两人的监察小组,且必须持有效

行政执法证件。如需要进行采样或现场检测,承办人员可组织法定检验测试或评价机构的人员共同进行,

也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6.2.2节能监察机构实行承办人员办理责任制。承办部门在落实监察项目时,应确定承办人,承办人

对监察执法的全过程负责。

6.3准备工作

6.3.1前期准备。根据需要召开预备会,研究熟悉有关资料,如节能监察实施方案、上级文件、举报

投诉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移送的资料等;明确监察的目的、依据、程序、范围及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

6.3.2技术准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查阅相关技术标准;明确监察的主要项

目、检测方法及依据的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必要时应制定监察项目的技术数据记录表式。

6.3.3文书准备。准备《节能监察通知书》、《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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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设备准备。现场监察时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关现场办公和取证设备,以及针对不同的监察内容所

必备的技术监测设备。

6.4制作并送达《节能监察通知书》

6.4.1制作《节能监察通知书》,明确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要求配合的事项等。

6.4.2除专项监察和举报、投诉监察外,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将《节能监察通知书》送达被监察单位。

6.4.3《节能监察通知书》可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被监察单位,承办人在《节能监察通知书》

送达后,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与被监察单位予以确认。

6.5节能监察的实施

6.5.1书面监察

6.5.1.1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电子文档等材料。

6.5.1.2节能监察机构对被监察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节能标准等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和核查。

6.5.1.3对被监察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有疑问,或核查中发现书面材料涉嫌隐瞒事实真相及有伪造、

隐匿、篡改行为的,应依法对被监察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6.5.2现场监察

6.5.2.1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通知被监察单位的节能管理领导、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

源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到场,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承办人应在记录中记明。

6.5.2.2现场监察时,节能监察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

法。告知可通过宣读或由当事人阅读《节能监察通知书》的方式明确此次监察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等相关内容,并要求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由节能监察人员留存归档。

6.5.2.3收集资料应合法、客观、全面。现场监察时查阅或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

帐目;与监察内容有关的汇报材料、工艺设备台帐、视听资料、被调查人陈述、检验(检定)或鉴定结

果等材料,及其它有关的材料均应收集。

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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