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274-2018 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评价规范

DB12/T 274-2018 Water-saving residential commun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274-2018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1-17
实施日期
2018-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水务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小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天津市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
起草人:
周建芝、 魏云、王全忠、 杨静、 朱会林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40

FO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274—2018

替代DB12/T274-2006

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评价规范

Thecodeforwatersavingresidentialcommunity

2018-01-17发布2018-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I

DB12/T274—2018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12/T274-2006《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标准》的修订,本标准与DB12/T274-2006相比

的主要差异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评价规范;

——对规范引用文件进行了修改,去掉了引用文件的标注日期;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水表检测率的名词解释(见2006年版3.6)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包费制”的名词解释(见3.6,2006年版3.7)

——修改了小区“包费制”和拖欠水费的相关要求(见4.1.1,4.1.7,2006年版4.1.6)

——修改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性能要求(见4.2.1,2006年版4.2.1);

——删除了水表检测率的相关要求(见4.2.2,2006年版4.2.2);

——修改了评定方法中对节水型器具普及率的相关要求;

——修改了评定标准及分值中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相关要求;

——调整了拖欠水费、节水宣传及节水型器具普及率三项要求的相关分值。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天津市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建芝、魏云、王全忠、杨静、朱会林。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2/T274-2006。

I

DB12/T274—2018

引言

天津市是水资源严重匮乏城市之一,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160立方米,远远低于国际人均水资源占

有量1000立方米的严重缺水警界线。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恶化,已成为制约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瓶颈”,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创建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是天津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提高全

民水文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此特制定本标准。

II

DB12/T274—2018

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的术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综合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小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70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

GB/T18919城市污水再利用分类

GB/T26928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

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CJ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3术语和定义

GB/T26928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民生活小区(简称小区)residentialcommunity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集中居住且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3.2

节水型居民生活小区watersavingresidentialcommunity

各项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节水要求,各项节水管理符合有关节水政策的城镇居民生活小区,其基本条

件包括:水资源利用合理,综合利用充分,节水管理组织健全,节水器具配备齐全、性能达标,运行良

好,水表计量准确、用水指标先进等。

3.3

小区杂用水sundrywaterforcommunityuse

符合GB/T18919中城市杂用水用途范围要求。

3.4

公共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