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184-2013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184-2013 Sheep origi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184-2013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3-25
实施日期
2013-04-15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青海省农牧厅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产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文书、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牛的产地检疫。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起草人:
许海抚、尕桑本、杨永斌、陈海莉、许威、刘世红、徐玉峰。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备案号:37394-2013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184—2013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发布2013-04-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184—2013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杨永斌、陈海莉、许威、刘世红、徐玉峰。

I

DB63/T1184—2013

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产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文书、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

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牛的产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检疫对象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螨病。

4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

a)产地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b)接种了口蹄疫、绵羊痘病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临床检查健康;

e)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检疫程序和内容

5.1申报检疫

羊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

的羊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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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5.3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

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调运种羊的,还应查

验《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临床检查

5.4.1检查方法

5.4.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5.4.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

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4.2检查内容

5.4.2.1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

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2.2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

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布鲁氏菌病。

5.4.2.3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

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炭疽。

5.4.2.4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

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5.4.2.5羊出现精神不定,患处皮肤发红、剧痒,常在木桩和墙上摩擦,皮肤增厚、龟裂、脱毛;绵

羊出现全身及局部脱毛,皮肤起痂皮,颈后如干涸的石灰,拟“石灰头”,日渐消瘦,怀疑感染螨病。

5.5实验室检测

5.5.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标准进行实验

室检测。

5.5.2实验室检测须由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检疫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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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6.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

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处理。

6.5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GB16548规定处理。

6.6羊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检疫文书应用

7.1动物产地检疫文书共有4种,主要用于产地检疫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具体有《动物检疫申报单》

(见附录A)、《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见附录B)、《畜禽标识登记单》(见附录C)和《检疫

处理通知单》(见附录D)。

7.2按《动物检疫申报单》185mm×265mm,《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210mm×340mm,《畜禽标识记

录单》297mm×210mm,《检疫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规格印刷。

7.3动物检疫文书按照使用说明规范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由

货主或者畜主填写。《畜禽标识记录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并使用。

7.4检疫工作记录按照规范填写,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到位。

7.5检疫文书的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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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动物检疫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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