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779-2018 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制陶粒技术规范

DB12/T 779-2018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779-2018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3-16
实施日期
2018-04-16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回转窑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唐运平、纪涛、张曙光、王建伟、刘连胜、王娟娟、张媛媛、马建立、刘峰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40

Z0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779—2018

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制陶粒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producingceramsitefrommunicipalsolidwaste

incinerationflyashbyhightemperaturesintering

2018-03-16发布2018-04-16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779—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处置设施技术要求..................................................................2

5回转窑运行操作技术要求............................................................4

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

7人员与制度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9

I

DB12/T77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纪涛、张曙光、王建伟、刘连胜、王娟娟、张媛媛、马建立、刘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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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制陶粒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制陶粒的处置设施技术、回转窑运行操作技术、污染

物排放控制以及人员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回转窑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2(所有部分)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04年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

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4号

3术语和定义

3.1

高温烧结high-temperaturesintering

加热至粉体主成分熔点附近范围内,通过粉体颗粒间粘结或部分熔融使粉体聚集体产生强度的热处

理过程。

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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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flyash

指生活垃圾在进行焚烧时,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灰尘。

3.3

陶粒ceramsite

本规范中的陶粒指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主要原料,与辅料配伍、混合后,经回转窑高温烧结制

得的集料。

3.4

预处理pretreatment

指为了满足回转窑处置要求,对原料进行配伍、混合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3.5

投加速率feedingrate

指处置过程中,单位时间内某种物料或成分的投加质量(单位:kg/h)。

3.6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105Pa时的状态。

4处置设施技术要求

4.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烧结制陶粒回转窑

4.1.1回转窑应配备在线监测设备,保证运行工况的稳定,包括窑内温度、压力、窑转速等。

4.1.2回转窑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4.1.3回转窑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4.1.4回转窑必须有烟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2投加设施

4.2.1投加设施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a)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

b)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输送装置和投加口应保持密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投加口应具有防回火功能;

c)保持进料通畅以防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搭桥堵塞;

d)配置可实时显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投加状况的在线监视系统;

e)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当回转窑或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或者当窑内温度、压力、

窑转速、烟气中氧含量等运行参数偏离设定值时,或者烟气排放超过标准设定值时,可自动停止生活垃

圾焚烧飞灰投加。

4.2.2投加位置位于回转窑窑尾段。窑尾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气力或机械传输带输送装置。

4.3贮存设施

4.3.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与原料、燃料和产品等混

合贮存。

4.3.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与回转窑窑体、预热器保

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贮存和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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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区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装备抗静电设备;应

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

4.3.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设施的设计、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应满足GB18597和HJ/T176中的

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区应在明显处标示有符合GB15562.2的标志,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

和清晰的撤离路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区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

4.3.4贮存区地面进行防腐处理,采用空气净化装置净化空气。

4.4预处理设施

4.4.1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实际特性,确定预处理工艺流程和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应具有

配伍、混合等功能。

4.4.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配伍、混合等预处理设施有较好的密闭性,并保证与操作人员隔离;车间

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排出气体应通过处理后排放或导入回转窑焚烧。

4.4.3预处理设施所用材料需适应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以确保不被腐蚀,并不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发生任何反应。

4.4.4预处理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区域内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灭火用水储

量大于50m3;配备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

4.4.5预处理区域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

4.5输送设施

4.5.1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装卸场所、贮存场所、预处理区域、投加区域等各个区域之间,应根据生

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和设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输送设备。

4.5.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4.5.3输送设备所用材料应适应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确保不被腐蚀和不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发生

任何反应。

4.5.4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能,防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滴漏和溢出。

4.5.5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防止粉尘飘散。

4.5.6移动式输送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飘散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遗散。

4.5.7厂内输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明显处标有安全警告信息。

4.6热能利用系统

4.6.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企业宜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

4.6.2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企业的规模、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种类和特性、用

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后确定。

4.7烟气净化系统

4.7.1烟气净化装置应采取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的措施。

4.7.2烟气应经预除尘器除尘,将出窑烟气携带粉尘捕集至回转窑再次烧结。

4.7.3烟气脱硝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必要时结合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进行深度

脱硝。

4.7.4应设置应急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且仅在特殊工

况时开启。

4.7.5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区的滞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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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同时应注意滤袋和袋笼材质的选择。若选择

湿式除尘装置,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袋式除尘器前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

4.7.7应设置酸回收塔,回收烟气中的部分酸性物质。烟气中余量酸性污染物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

作为中和剂,在脱酸塔内进行中和反应去除。

4.7.8烟气净化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设备,在线显示烟气排放参数,包括烟气中含氧量、烟气流量、

烟气温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4.7.9经净化后的烟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烟囱高度设置应符合GB18484的要求。

4.8分析化验室

4.8.1分析化验室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

a)具备HJ/T20要求的采样制样化验能力、工具和仪器;

b)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中汞(Hg)、镉(Cd)、铊(Tl)、砷(As)、镍(Ni)、铅(Pb)、

铬(Cr)、铍(Be)、锌(Zn)、钒(V)、钴(Co)、钼(Mo)、氟(F)、氯(Cl)、硫(S)、锡

(Sn)、锑(Sb)、铜(Cu)的分析;

c)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分析;

d)满足GB5085.1要求的腐蚀性检测;满足GB5085.5要求的反应性检测;

e)满足其他相关标准中要求的烟气污染物检测;

f)满足其他高温烧结/熔融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中要求的产品环境安全性检测。

4.8.2分析实验室应设有样品保存库,用于贮存备份样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照HJ/T20中的要

求进行样品的保存,并满足相应的消防要求。

5回转窑运行操作技术要求

5.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准入评估

5.1.1为保证回转窑正常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并确保烟气排放达标,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企

业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企业签订处置合同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到处置企业之前,应对生活垃圾

焚烧飞灰进行取样及特性分析。

5.1.2样品采集完成后,应该根据确保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安全、陶粒生产安全、烟气排放和陶

粒产品质量满足标准所要求的项目,开展分析测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经双方确认后在处置合同中

注明。取样频率和取样方法参照HJ/T20、HJ/T298要求执行。

5.1.3在完成样品分析测试以后,根据下列要求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可以进厂处置进行判断:处

置企业具有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能力,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健康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5.1.4对入厂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采集分析的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封装保存,用于事故和纠纷的调查。

备份样品应该保存到停止处置该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之后。如果在保存期间备份样品的特性发生变化,

应更换备份样品,保证备份样品特性与所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一致。

5.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接收与分析

5.2.1入厂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检查

5.2.1.1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处置企业时,首先通过指纹分析中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鉴别的

项目,初步判断入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标注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类别一致,并对生活

垃圾焚烧飞灰进行称重,确认符合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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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应进行下列各项的检查并确认符合各项要求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方可进入贮存库或预处理

车间:

a)设专人负责接收。检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所标注内容应与危险废物在线转

移监管平台一致。无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的,所标注内容应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致;

b)通过指纹分析中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鉴别的项目,初步判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类别是否与

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或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致;

c)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行称重的重量是否与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或者《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一致;

d)检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应无破损和泄漏现象;

e)必要时,进行放射性检验。

5.2.1.3按照5.2.1.1和5.2.1.2的规定进行检查后,如果拟入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在线转

移监管平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所签订合同的标注的废物类别不一致,或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包

装发生破损或泄漏,应立即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运输责任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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