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3/T 37.1-2024 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1部分:源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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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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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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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220.01
CCSR12
1403
阳泉市地方标准
DB1403/T37.1—2024
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1部分:源头单位
2024-11-01发布2024-11-01实施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03/T37.1—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业务流程...........................................................................2
6技术要求...........................................................................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源头单位发运货物业务流程图...................................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源头单位接收货物业务流程图...................................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16
I
DB1403/T37.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403/T37《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源头单位;
----第2部分:监管。
本文件是DB1403/T37《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第1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阳泉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阳泉市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阳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北京新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学宏、刘啸晨、刘香珍、吕青青、王岱岳、祁杰、石振华、曹晓亮、黄一晨、
戴熙桐、赵之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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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第1部分:源头单位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中源头单位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业务流程和
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阳泉市开展源头科技治超源头单位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7551称重传感器
GB/T21296.1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GB/T23111非自动衡器
GB/T28649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
JT/T604汽车号牌视频自动识别系统
GA/T83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GA/T833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
GA/T99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JT/T1012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
JTG/T4320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1589、GB/T7551、GB/T286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源头单位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集全域源头治超的实时监测、全程全时的大数据稽查、及时快速的预警响应、重要事件的指挥调度
和多维数据的统计分析于一体的行业监管与企业服务并重平台。
源头单位服务APP
为源头单位提供源头科技治超相关数据信息上传、接收及综合服务的应用程序。
路面关键卡口车牌电子抓拍
安装在货运主要通道或者源头单位主要出入路段等重要路段和节点位置,具有车辆号牌识别及抓
拍功能的设施设备,采集数据可在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用于货运车辆运输行为分析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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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体要求
源头单位相关工作应当坚持“集约高效、经济适用、闭环管理”的原则。
源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做
好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存储、联网上传以及货物装载单拍照上传等工
作。
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检测、抓拍和视频监控、称重显示屏、数据处理器等科技治超设施设备,
大件生产企业还应当加装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和轮轴识别设施,将有关数据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信
息管理服务平台。
源头单位科技治超监控检测设备建成后,需向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申请验收。
源头单位应当做好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等科技治超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建立检修、维
护、备用设备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保障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运行稳定。应指定专人负责源
头科技治超有关事宜,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数据采集的,源头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或属地治超机构,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恢复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源头单位停产时应保持出入口抓拍和视频监控正常使用,复产同时恢复称重检测数据采集和上
传。
5业务流程
发运货物业务流程
5.1.1货车进厂(场、站)时,应当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号牌及车辆正面抓拍图像1
张,相关数据实时上传到本地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5.1.2数据采集时货车需全部上磅且处于静止状态,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前后号牌、
车货总质量、称重时车辆正面和尾部图像、称重电子显示屏图像、称重检测视频等。货车上磅时应抓拍
不少于2张货车特征图像,包括车辆正面图像和车辆尾部图像各1张,图像需显示货车全部上磅并抓拍
到称重电子显示屏实时数据。上磅采集的数据,除称重检测视频本地保存供远程调阅外,其余数据、图
像关联后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5.1.3源头单位对合法装载的货车准许出厂(场、站)。对涉嫌超限超载货车提示卸载,卸载后重新
上磅进行称重检测。
5.1.4货车出厂(场、站)前,源头单位应当将货物装载单通过源头单位服务APP上传至源头科技治
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5.1.5货车出厂(场、站)时,应当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号牌及车辆正面抓拍图像1
张,并实时上传到本地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5.1.6源头单位发运货物业务流程图见附录A。
接收货物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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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货车进厂(场、站)时,应当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号牌及车辆正面抓拍图像1
张,并实时上传到本地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5.2.2数据采集时货车需全部上磅且处于静止状态,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前后号牌、
车货总质量、称重时车辆正面和尾部图像及视频、称重电子显示屏图像等。货车上磅时应抓拍不少于2
张货车特征图像,包括车辆正面图像和车辆尾部图像各1张,图像需显示货车全部上磅并抓拍到称重电
子显示屏实时数据。上磅采集的数据,除称重检测视频本地保存供远程调阅外,其余数据、图像关联后
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5.2.3货车卸货前,源头单位应当通过源头单位服务APP将发运单位货物装载单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
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5.2.4源头单位对合法装载的货车准许进厂卸货。对称重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车拒绝卸货,并向县级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2.5货车出厂(场、站)时,应当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号牌及车辆正面抓拍图像1
张,并实时上传到本地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5.2.6源头单位接收货物业务流程图见附录B。
6技术要求
总体要求
6.1.1设备组成及布设要求
6.1.1.1源头单位检测设备由称重检测、抓拍和视频监控、称重信息显示屏、数据处理、车辆外廓尺
寸自动检测(大件运输生产企业安装)等设施构成。源头单位检测设备和系统构成见图1。
称重检测设施称重信息显示屏
抓拍和视频监控车辆外廓尺寸自上传称重检测数据源头治超信息
设施动检测设施及电子抓拍图像管理服务系统
数据处理设施
数据、图像及视频调阅
图1检测设备和系统构成图
6.1.1.2源头单位检测设备可根据场地情况,选取供配电及网络接线条件适当位置布设,宜设置在源
头单位进出厂(场、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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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在磅房称重设施两端、车辆进出厂(场、站)位置均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满足进出厂(场、
站)货车正面抓拍、货车称重时正面和尾部抓拍要求。源头单位监测监控区域布局见图2。
图2源头单位检测区域布局示意图
6.1.2超限超载判定要求
根据货车车型及其对应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判定是否超限超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见
附录C。
6.1.3数据传输要求
6.1.3.1源头单位检测设备的各类设施可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方式进行互联,称重检测数据及图片通
过互联网或者专网传输至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可通过平台实时调阅。对确需接入政务云
平台的数据,属地政府应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6.1.3.2源头单位在上传数据之前,应当在省级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源头单位基本信息
进行注册,取得唯一的源头单位编号。
6.1.4数据存储要求
6.1.4.1公示源头单位称重数据和视频监控数据应全部传输至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6.1.4.2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及进出厂(场、站)电子抓拍采集的数据应当进行本地存储。其中,称重
检测数据、图像数据在源头单位存储180天,视频数据在源头单位存储30天。
6.1.5防雷措施要求
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必要的防雷和接地保护,具备防雷击和防浪涌冲击的能力,确保人
和设备的安全。
硬件要求
6.2.1称重检测设备
6.2.1.1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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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动检测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等信息;
b)具备自动缓存功能;
c)具备数据重发功能,并在出现通信链路不稳定等异常情况时保障数据的唯一性和完整性;
d)具有开放的、通用的数据传输接口和传输协议。
6.2.1.2指标要求
a)车货总质量误差:静态称重检测设备满足准确度等级III要求,符合GB/T23111相关规定;
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满足准确度等级5要求,符合GB/T21296.1和JTG/T4320相关规定;
b)工作温度范围:-40℃~+70℃,寒区使用时应具备耐低温性能;
c)相对湿度范围:≤95%。
6.2.2抓拍和视频监控设施
6.2.2.1功能要求
a)在非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对检测时的货运车辆进行清晰抓拍、录像;
b)根据不同安装位置,可实现对车辆正面、车辆尾部以及整车上磅的图像抓拍;
c)具备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功能;
d)具有开放的、通用的数据传输接口和传输协议。
6.2.2.2指标要求
a)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日间≥95%,夜间≥90%,符合GA/T832和JT/T604相关规定;
b)图像分辨率:称重检测抓拍设施≥200万像素,进出厂抓拍设施≥400万像素,符合GA/T833相
关规定;
c)视频分辨率:≥720P,符合GA/T995相关规定;
d)输出图片:JPEG格式,以JFIF文件格式存储,压缩因子低于70;
e)视频流格式:H.265、MJPEG等多种编码方式;
f)防护等级:IP66,符合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相关规定要求;
g)工作温度范围:-40℃~+70℃,寒区使用时应具备耐低温性能;
h)相对湿度范围:≤95%;
i)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30000h。
6.2.3称重电子显示屏
6.2.3.1功能要求
a)应提供对称重数据进行发布功能;
b)应直接显示称重检测设备输出数据,并不可篡改;
c)具有开放的、通用的数据传输接口和传输协议。
6.2.3.2指标要求
a)单色显示,支持红色;
b)室外使用,防护等级IP54,符合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相关规定要求;
c)可显示数字、字符、汉字,支持GB2312字符集,支持16x16点阵常用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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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数据处理器
6.2.4.1功能要求
a)应具备数据采集时间、车辆前后号牌数据、车货总质量、称重时车辆正面和尾部图像及视频、
称重电子显示屏图像等数据匹配、关联、处理、存储等功能;
b)应具备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存储、显示、查询、导出、断网断电和供网供电运行日志记录(不
可篡改)和日志信息查询功能等功能;
c)应具备调用历史数据功能;
d)具备检测数据、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实时上传及补传的功能。
6.2.4.2指标要求
a)数据关联准确率、上传率达到100%;
b)应采用密封设计,可有效防破坏、防尘、散热。
6.2.5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施
6.2.5.1功能要求
a)能够检测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等信息;
b)具有故障自检功能,设备和线路故障时,应能取得相应的故障信息;
c)具备自动缓存功能和数据重发功能,并在出现通信链路不稳定等异常情况时,保障数据的唯一
性和完整性;
d)具有开放的、通用的数据传输接口和传输协议。
6.2.5.2指标要求
a)测量长度、宽度和高度误差小于±0.8%,符合JT/T1012相关规定;
b)结构稳定性:最大抗风能力40m/s;
c)工作温度:-40℃~+70℃;
d)平均无故障时间:≥50000h;
e)防护等级IP68,符合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相关规定要求。
软件要求
6.3.1基础功能
a)时间同步:对各接入的感知设备进行时间校准,保证时间数据的唯一性(北京时间);
b)参数管理:对接入的设备参数进行配置管理;
c)消息管理:各模块间消息的收发及处理功能。
6.3.2数据采集功能
a)称重检测:获取装载车辆称重检测数据;
b)称重数据显示屏:显示称重检测信息;
c)车辆外廓尺寸检测:获取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检测数据;
d)轮轴识别:获取轮轴识别数据;可通过车辆牌照与系统数据进行自动比对;
e)视频监控:存储货运车辆检测过程视频片段;
f)车牌识别及抓拍:获取装载车辆号牌抓拍图像,并提取识别车辆号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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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业务处理功能
a)具备车辆检测信息处理、存储等功能;
b)具备称重检测数据与图像视频数据信息匹配关联功能;
c)具备检测数据、工作状态实时上传功能;
d)具备设备故障、称重检测数据上传异常预警提醒功能;
e)具备检测数据断点续传功能。
6.3.4数据传输功能
具备向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称重检测、车牌识别及车牌抓拍图像等数据信息。
6.3.5源头单位服务APP
6.3.5.1货物装载单上传
为源头单位提供货物装载单上传功能,货物装载单应当记载源头单位名称、车辆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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