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 892-2012 Land reclamati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s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5/T 892-2012
标准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2-31
实施日期
2013-01-31
发布单位/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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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P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备案号:37275-2013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fortechnicalrequirementandacceptanceoflandreclamation

2012-12-31发布2013-01-3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5/T89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DB45/T892—2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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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892—2012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3

5技术要求..........................................................................3

5.1挖损损毁土地类型复垦..........................................................3

5.2压占损毁土地类型复垦..........................................................5

5.3塌陷、地裂和地面沉陷损毁土地类型复垦..........................................6

5.4污染损毁土地类型复垦..........................................................7

5.5土地复垦配套工程..............................................................7

6质量要求..........................................................................9

6.1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复垦..............................................9

6.2其它地类复垦..................................................................9

7土地复垦监测要求.................................................................10

7.1土地损毁监测.................................................................10

7.2土地复垦效果监测.............................................................10

7.3建立监测档案.................................................................10

8土地复垦管护要求.................................................................10

8.1有林地和其他草地管护.........................................................10

8.2土地复垦配套工程管护.........................................................11

8.3管护责任.....................................................................11

8.4管护年限与频次...............................................................11

8.5建立管护档案.................................................................11

9土地复垦工程验收.................................................................11

9.1验收分类.....................................................................11

9.2一般工程验收.................................................................11

9.3简化工程验收.................................................................14

9.4主要复垦地类验收.............................................................15

9.5土地复垦配套工程验收.........................................................17

9.6土地复垦工程复核.............................................................17

10土地复垦监测验收................................................................17

11土地复垦管护评价................................................................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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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土地复垦项目监测与管护记录表....................................19

附录B(资料性附录)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报告格式........................................2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土地复垦工程划分表及土地复垦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式..................26

附录D(资料性附录)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确认书格式和内容要求........................3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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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蓝春华、黄振辉、左旭阳、潘靖海、罗鸷、黄飞波、王同良、雷健波、蔡景勋

贺斐、韦羡侠。

本标准其他起草人:李述宽、吴静、高大鹏、何敏超、全坚、卢俊寰、张彭、吴丽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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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监测要求、

管护要求、工程验收、监测验收、管护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压占、塌陷、污染造成损毁土地

以及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技术要求和验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损毁土地的复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NY/T1120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DB45/T701-20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UDC-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GXTDHB-2007-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地复垦landreclamation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2

复垦区reclamationarea

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和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

3.3

土地复垦单元landreclamationunit

土地损毁类型、复垦方向、标准、措施基本一致的待复垦土地单元。

3.4

土地复垦监测landreclamationmonitoring

利用人工和仪器对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效果进行监视性检查和测定。

3.5

土地复垦管护managementandprotectionoflandreclamation

土地复垦过程和后期对复垦土地和复垦配套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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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土地复垦验收landreclamationacceptance

土地复垦项目的复垦任务完成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相

关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核实复垦地类、面积、质量和复垦配套

工程数量、质量,并对土地复垦综合措施的质量和效果提出结论。

3.7

生产项目productionproject

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的开采矿产资源、挖沙采石、取土等项目。

3.8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依法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

3.9

土地损毁landdestruction

人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过程,包括土地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

损毁类型。

3.10

土地挖损landexcavation

因采矿、挖沙、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受到直接摧毁,土地

原有功能丧失的过程。

3.11

土地塌陷landsubsidence

因地下开采或抽排地下水导致地表坍陷、地裂和沉陷,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

3.12

土地压占landoccupancy

因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堆放剥离物、废石、矿渣、尾矿、表土、施工材料等,造成土地原有

功能丧失的过程。

3.13

土地污染landpollution

因生产建设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性状恶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

程。

3.14

表土topsoil

能够进行剥离的、有利于快速恢复地力和植物生长的表层土壤。不限于耕地的耕作层,园地、林地、

草地的腐殖质层,其剥离厚度根据原土壤表土层厚度、复垦土地利用方向及土方需要量等确定。

3.15

排(弃)土场spoilground

堆放剥离物或建筑废渣的场所。

3.16

取土场excavationground

因项目建设填方和土地复垦需要,从异地挖取土壤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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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4.1土地复垦对象是生产建设活动、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4.2土地复垦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预防并减少生产建设活动中

损毁土地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损毁的土地,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4.3土地复垦的原则是“谁损毁,谁复垦”、“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坚持科学规划、因地

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和“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4土地复垦是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研、公众参与和分析论证,设计与实施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

的工程、生物、化学和植被恢复措施,使复垦的土地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4.5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前,对拟损毁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符合质量要求的

表土进行剥离,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4.6土地复垦方向的确定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并听取公众特别

是土地权利人意见。

4.7土地复垦验收对象是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复垦配套工程的数量和质量,土地复垦的

监测与管护情况,土地复垦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土地复垦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等。

4.8土地复垦验收按复垦投资来源分为一般工程验收和简化工程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入资金

进行复垦的项目按一般工程验收。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出资以及由土地权利人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项

目,均按简化工程验收。

4.9土地复垦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别,评定为合格的通过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及

时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能通过验收。

5技术要求

5.1挖损损毁土地类型复垦

5.1.1露天采场复垦

5.1.1.1露天采场的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边坡和底部平盘等是土地复垦对象。

5.1.1.2对不稳定的露天采场边坡,按DB45/T701-2010中的5.3.2治理后进行土地复垦。

5.1.1.3平台应修整成坡向内侧倾斜,便于排水保土。平台内侧设置排水沟,土质平台可直接种树或

种草;岩石平台用片石砌筑储土槽,槽内回填土种草。

5.1.1.4采场边坡坡度>35°时,不适宜复垦为林地或草地,可在平台上和坡脚种植上爬下挂蔓生植

物,令其沿坡面覆盖绿化。平台内外侧各种一排,种植密度2棵/m。此类边坡不计入复垦面积。边坡坡

度≤35°时,按GB/T15776-2006对土质边坡可直接挖鱼鳞坑种树;强风化岩石边坡可挖深鱼鳞坑覆土

植树;弱风化岩石边坡可挖浅鱼鳞坑覆土种草,此类边坡计入复垦面积。

5.1.1.5采场底部平盘标高高于地下水水位,进行平整后能自然排水或具备回填土源条件回填后能自

流排水的,可根据坑底岩土岩性,表(客)土可利用量,附近的地类、交通条件,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等,

选定复垦方向。采场附近有耕地,可回填的表土质量及厚度能达到旱地条件时,优先复垦为旱地,否则

复垦为有林地或其他草地,复垦标准参照表1。

5.1.1.6采场底部平盘标高低于地下水位,又不具备回填土源条件的,按DB45/T701-2010中的

5.3.3.3治理和复垦。

5.1.1.7采场周边、平台内侧及底部平盘应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并与采场外排水系统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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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取(客)土场复垦

5.1.2.1削包式取(客)土场

削包式取(客)土场应自上而下分层取土,取土结束时,对底部进行平整,设置场内排水沟。底部翻

耕松土深度不少于20cm,宜优先复垦为耕地,也可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或草地,复垦标准参照表1。

5.1.2.2开坡式取(客)土场

开坡式取(客)土场应根据设计的取土坡高、平台宽度、坡面坡度要求,从上至下分台阶取土。取

土结束后,对不稳定的边坡按DB45/T701-2010中的5.3.2治理后进行复垦。应在场地周边、平台内侧

及底部设置排水沟。平台、边坡的复垦技术要求分别参照5.1.1.3、5.1.1.4。底部经平整后应对其翻

耕松土深度不少于20cm,优先复垦为耕地,也可复垦为林地或草地,复垦标准参照表1。

5.1.3矿山道路及施工便道复垦

5.1.3.1矿山闭坑后或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按土地权利人意愿可将矿山道路或施工便道保留,

复垦为农村道路,也可复垦为原地类。

5.1.3.2复垦为农村道路的,整修、疏通原有道路两侧已破损或堵塞的排水沟;维修、加固、疏通原

有管、涵;清理边坡崩塌的土石方。路基宽度不宜小于4.5m,必要时应设置错车道,曲线半径不小于

10m,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可视当地条件确定;对坑洼路面宜用泥结石填平,再铺上厚

度不少于10cm砂石。整修后的道路计入土地复垦面积。

5.1.3.3复垦为原地类的,应清除原路面的砾石和石块,用机械翻耕深度不少于20cm,土地复垦标准

参照表1。

5.1.4水池复垦

5.1.4.1无污染水池复垦前应先排干积水,有砌壁材料的,按复垦地类土层厚度拆除其障碍层并填埋;

利用无污染废渣、废土回填池内,分层夯压,因地制宜确定复垦地类,复垦标准参照表1。

5.1.4.2曾用于蓄存有毒物质液体或废水的池(塘),应清除有毒物质并作无害化处理。按5.1.4.1

进行复垦。

5.1.4.3原用于蓄存生产、生活用水且未受污染的水池,可根据土地权利人意愿,在完善安全防护设

施后,保留继续使用。

5.1.5油气、水管道复垦

5.1.5.1油气、水管道开挖管沟,应将表层土和心土、底土(石)分开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措施。

5.1.5.2应根据管道沿线地形地质和工程设计,修建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和拦挡设施。

5.1.5.3组装管道下沟后,依次回填底土(石)、心土、表土,并分层夯压,一般复垦为原地类。管

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竹子等深根植物,可优先复垦为耕地,其次是草地。

5.1.5.4复垦为耕地时,地面标高应与周围耕地标高协调,清理耕作层的石块、碎(砾)石,残留碎

(砾)石量符合表1要求,再进行土壤培肥。复垦为水田时,还应修复或新建灌溉、排水设施。

5.1.6矿山井(硐)口复垦

5.1.6.1竖井井口复垦

竖井按照DB45/T701-2010中的5.3.4.1要求充填封堵,需设置钢筋混凝土盖板时,盖板埋置深度

应满足复垦地类对土层厚度要求,复垦地类与竖井工业场地地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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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斜井井口复垦

斜井和附属的风道及通道按DB45/T701-2010中的5.3.4.2要求充填封堵。沿山边开掘的斜井,应

在封堵墙脚种植上爬蔓生植物绿化。

5.1.6.3平硐口复垦

平硐按DB45/T701-2010中的5.3.4.3要求充填封堵,并在封堵墙脚种植上爬蔓生植物绿化。

5.2压占损毁土地类型复垦

5.2.1工业场地、施工场地及办公生活区复垦

5.2.1.1拆除场地上的各种设备、建(构)筑物;清除混凝土、三合土等硬化地面及受油脂污染的土

壤;清理建筑垃圾及残留物并填埋,净化场地。

5.2.1.2按复垦地类要求挖高填低平整地面,场地应翻耕,深度不少于20cm。

5.2.1.3场地宜优先复垦为耕地,受条件限制可复垦为林地或草地,复垦质量标准按表1规定。

5.2.2选矿厂及其附属场地复垦

5.2.2.1拆除选矿厂及其附属场地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清除地坪固结层,作为建筑垃圾填埋

处理,清理堆矿场上残留的矿石,平整地面。对场地翻耕深度不少于20cm,因地制宜确定复垦地类,

复垦质量标准按表1规定。

5.2.2.2对于场地有阶梯边坡、平台的,边坡和平台分别参照5.1.1.2和5.1.1.3复垦。

5.2.2.3重金属矿物或含毒性物质矿石的选矿厂,应对清除地坪固结层后的土壤或无固结层地坪的土

壤取样化验,检测有毒物质成份和含量,并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此类场地不宜复垦为耕地,可

复垦为林地或草地。

5.2.3堆淋场复垦

5.2.3.1堆淋场边坡不满足稳定性要求的,参照DB45/T701-2010中的5.3.2.4处理。

5.2.3.2应在堆淋场周边修建或完善截排水沟,保证堆淋场不受上游来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扩大污

染。

5.2.3.3应对堆淋场尾矿取样化验,检测残余有毒有害物质的成份和含量,采取有针对性的化学措施

处理。

5.2.3.4堆淋场可复垦为林地或草地,不宜复垦为耕地。

5.2.4尾矿库复垦

5.2.4.1尾矿库复垦前应维修完善周边的拦挡设施和截排水沟。

5.2.4.2含重金属或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尾矿库复垦时,应采用相应的化学措施处理,可排水疏

干的,宜复垦为林地;不易排水疏干的,宜种植喜湿耐涝的湿生草类,复垦为草地。

5.2.4.3非金属选矿厂和不含重金属或其它有毒物质的选矿厂尾矿库复垦时,排水条件好、库内排弃

物主要为土质且经取样化验,符合耕地土壤质量标准的,应复垦为耕地,否则复垦为林地或草地。

5.2.5排泥库(含赤泥库)复垦

5.2.5.1排泥库(含赤泥库)复垦前应维修完善周边的拦挡设施和截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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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矿泥可固结的排泥库(含赤泥库),应对库内固结后的矿泥取样检测,符合耕地土壤质量标

准的,优先复垦为耕地,否则复垦为林地或草地。库内矿泥不固结且长期处于沼泽或湿地状态的,宜复

垦为沼泽地,种植喜湿耐涝的沼生、湿生植物,并在排泥库(含赤泥库)周边设置人、畜安全防护围栏。

5.2.6排(弃)土场复垦

5.2.6.1排(弃)土场的顶部、平台、边坡是土地复垦对象。

5.2.6.2对不稳定的边坡按DB45/T701-2010中的5.3.2.4进行治理。

5.2.6.3按照先挡后弃的要求,应在排(弃)土场下方边坡脚修建拦渣坝或挡土墙。

5.2.6.4应在排(弃)土场周边、顶部、平台修建截排水沟。

5.2.6.5根据堆弃物的种类、性质、堆弃方式,对排(弃)土场的顶部平整、翻耕后,适宜复垦为耕

地的优先复垦为耕地,否则复垦为林地或草地;平台及边坡宜复垦为林地或草地。

5.2.7废石场复垦

5.2.7.1废石场的边坡、平台和顶部是土地复垦对象。

5.2.7.2废石场边坡、平台要求参照DB45/T701-2010中的5.3.2.4治理达到稳定状态。

5.2.7.3应在废石场下方坡脚修建拦渣墙,在周边修建截排水沟。

5.2.7.4废石场顶部和平台经平整后可复垦为林地或草地,边坡宜复垦为草地。

5.2.8表土场复垦

表土场使用结束后,拆除围挡设施,对场地翻耕深度不小于20cm,一般按原地类进行复垦。

5.3塌陷、地裂和地面沉陷损毁土地类型复垦

5.3.1地面塌陷区(坑)复垦

按DB45/T701-2010中的5.1.4.1要求进行治理,修建周边截排水沟,原则上复垦为原地类。

5.3.2地裂区复垦

采场顶板冒落引起地表岩层和土层发生开裂的,参照DB45/T701-2010中的5.1.4.2要求进行治理,

原则上按原地类复垦。

5.3.3地面沉陷区复垦

5.3.3.1形成封闭凹坑且已达稳定状态的地面沉陷区,先剥离表土备用,然后用不含有毒成分的废石、

废渣、废土或削方岩土等进行分层回填、压实。回填高度满足复垦地类要求后,再覆表土,修建周边截

排水沟,原则上按原地类复垦。

5.3.3.2沉陷凹坑较深、坑底面低于地下水位、不具备回填土源条件、坑内积水不能自流外排的,在

征得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可复垦为符合有关水质标准的坑塘水面。其

水面周边堤岸应满足稳定要求并设置防护栏。

5.3.3.3不形成封闭凹坑且具备自然排水条件的地面沉陷区,进行土地平整,按原地类复垦。复垦为

耕地时,修复田坎(地埂)、调整地面坡度。复垦为水田时,还应修复损坏的灌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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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污染损毁土地类型复垦

5.4.1固体污染物污染土地复垦

5.4.1.1堆矿场、选矿厂、堆淋场、废石场等场所固体污染物污染土地复垦

5.4.1.1.1生产前设置场地隔离层(砼或防渗布膜),切断对土地的污染源,减少固体污染物污染土

壤。

5.4.1.1.2复垦时拆除隔离层(堆积物压占不可拆除的除外),分别作无害化处理。受污染的场地应

依据污染物性质采取针对性的化学或生物措施治理。

5.4.1.1.3堆矿场、选矿厂、堆淋场、废石场其它复垦技术要求分别参照5.2.1、5.2.2、5.2.3、5.2.7。

5.4.1.2尾矿库、排泥库固体污染物污染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前应按GB15618对尾矿库、排泥库进行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根据污染物性质和受污染的

程度,采取相应的生物或化学措施治理。其它复垦技术要求分别参照5.2.4和5.2.5。

5.4.2液体污染土地复垦

5.4.2.1矿坑排水、选冶厂废水污染土地复垦

5.4.2.1.1生产期间修建沉淀池,用于矿坑排水、选冶厂废水和固体污染物淋滤水沉淀。沉淀水经化

学药物处理,达标排放。

5.4.2.1.2排放酸性废水的平垌矿井闭坑后,在井口封堵墙内充填密实的粘土。封墙砌筑时,灰浆要

饱满,原有排水沟要堵严,防止废水外泄。矿井生产期间,酸性水外排泄污染了的土地,应按GB15618

取样检测,根据污染量,适量掺入石灰粉处理。

5.4.2.1.3对可能受矿坑排水、选冶厂废水污染的场地土壤,应按GB15618取样检测,如达不到耕地

土壤质量标准时,可复垦为林地或草地。

5.4.2.2固体污染物淋滤水污染土地复垦

5.4.2.2.1对淋滤水进行收集,并取样检测确定淋滤水有害物成份和含量,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处理

措施,达标排放。

5.4.2.2.2受固体污染物淋滤水污染土壤应按GB15618取样检测,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并进行土

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确定复垦地类。

5.5土地复垦配套工程

5.5.1表土剥离及覆土工程

5.5.1.1应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进行表土剥离、收集,存放于表土场内。表土

剥离不限于耕地的耕作层,也不限于园地、林地、草地的腐殖质层。自然土壤可采集到心土,其剥离厚

度根据原土壤表土层厚度、复垦地类、复垦标准及表土需要量,并增加5%~10%的损失量,通过表

土量的供求平衡分析后确定。

5.5.1.2表土应分层剥离,耕作层土、腐殖质层土与心土应分开堆放,不得采用重型机械剥离。对表

土场的表土应采取围挡保护及防水冲刷措施,堆存时间2年之内的,可用草袋或编织袋装土垒叠保护。

堆存时间超过2年的,可用干砌石或浆砌石挡墙保护。在土堆面上播种一年生或多年生的浅根草类。

5.5.1.3根据复垦单元的复垦地类,按表1规定的土层厚度进行分层覆土。先覆心土再覆耕作层土或

腐殖质层土,平整后让其自然沉实。覆土的质量应符合GB15618土壤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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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892—2012

5.5.2截排水工程

5.5.2.1山区、丘陵区坡地上的复垦场地,其周边和场地内应修建截排水工程。截排水工程按照

GB50433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5.5.2.2平原地区复垦为耕地的场地应设置排水系统,避免受积水内涝。排水系统按GB50288的要

求设计和施工。

5.5.3拦渣坝、挡土墙工程

5.5.3.1在沟道中堆放弃石或弃渣时,必须修建拦渣坝;当弃石或弃渣堆放在坡顶或斜坡面时,应修

建挡土墙;当堆放于河(溪)道旁边时,必须按防洪要求设置拦渣堤。

5.5.3.2拦渣坝、挡土墙、拦渣堤工程按照GB50433要求设计和施工。

5.5.4灌溉与排水工程

5.5.4.1对复垦为水田的场地应说明复垦面积、可供灌溉水源条件(名称、位置、距离、灌溉方式、

水量和水质)、现有的灌溉与排水设施情况等,并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5.5.4.2水田复垦区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灌溉与排水设施,如需新建灌溉与排水工程的,其设计按GB

50288要求进行。属于恢复原有水田地块的,应控制田面标高使之与原来的田面标高一致。

5.5.5生物和化学措施

5.5.5.1复垦为耕地的生物和化学措施

5.5.5.1.1利用生物措施降低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如种植蜈蚣草可吸收土壤内的砷;狗牙

根、香根草、双穗雀稗、金(银)合欢、田菁等植物对镉、铅、铜等有很好的吸收作用。种植后的收获

物移至复垦地块外挖坑深埋或焚烧,不可就地腐烂,造成重金属二次污染。也可种植能抗有害物质的植

物等。

5.5.5.1.2开辟肥源,种植绿肥,如水田种植冬季绿肥,旱地种植豆科绿肥,并适时压青。推广因土

施肥技术,增施有机肥,有机肥一般连续施用三年以上。此外,还可根据不同的作物品种,合理施用化

肥。

5.5.5.1.3改良遭受重金属或氰化物低量污染土壤,可掺加石灰粉和漂白粉。

5.5.5.2复垦为园地的生物和化学措施

5.5.5.2.1适地适树,选择适宜于当地种植、有经济效益果树品种。

5.5.5.2.2按照不同种植种类和品种,确定种植方式,种植规格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5.5.5.2.3施用农家肥、堆肥和秸秆等作基肥。另外,可根据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用化肥。

5.5.5.3复垦为林地或草地的生物和化学措施

5.5.5.3.1适地适树,选择耐旱、耐贫瘠、适合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和草种,受污染土地宜先种植耐

重金属植物。

5.5.5.3.2实行乔木、灌木、草相结合种植。马尾松、湿地松栽植密度为1050~2500株/hm2,杉木

栽植密度为1650~4500株/hm2,其它乔木种植密度一般宜不小于1株/6m2,乔木、灌木、草套种时不

小于1株/8m2。灌木种植密度一般宜不小于1株/3m2,灌木、草套种时不小于1株/4m2。

5.5.5.3.3坑状整地,采用圆形或方形坑穴,大小因树种和立地条件而异,在立地条件差的废(矸)

石场、露天采场栽树的坑径和深度宜在70cm以上,在立地条件较好的场地栽树坑径和深度宜在50c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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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4选择适合植树季节种植乔、灌木,植苗时宜带土移植,淋浇定根水,根据土壤肥力情况,

合理施肥。

6质量要求

6.1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复垦

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复垦标准按表1规定。

表1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复垦标准表

质量指标

项目耕地

园地林地草地

水田旱地

耕作田(地)块坡度≤3°≤5°≤10°≤25°≤35°

田(地)块面积(亩)格田1~4依实际定依实际定依实际定依实际定

低于末级灌渠底

田(地)面高程————

部高程10cm

格田(地)面平整度(cm)±3±10±10——

耕(表)层厚度(cm)15~2025~30———

耕(表)层质地砂粘适中、壤土(轻、中、重质)

耕(表)层石砾量(%)≤7≤10≤15≤20≤20

土层厚度(cm)≥50≥50≥5030~50>20

障碍层40cm内无障碍层

块石要求石材坚硬,无风化,长边不小于25cm——

石质田坎

丁字石设置每5m最少设置丁字石一处——

土质要求土质较粘,无草根烂叶

土质田坎

压实度不小于0.9——

田坎(埂)顶宽(cm)30~40——

灌溉设计保证率>70%关键水灌溉关键水灌溉——

土壤pH值(水浸)5.0~8.0

排水设施排水设施满足排水要求,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控制水土流失措施有

土壤有机质(g/kg)15~2515~2010~1510~155~10

苗木成活苗木成活三年后覆盖率

植被恢复效果(一年后评价)——

率85%率85%85%以上

6.2其它地类复垦

耕地、林地、园地、草地以外的其它地类复垦标准参照UDC-TD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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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复垦监测要求

7.1土地损毁监测

7.1.1利用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附图中的土地损毁现状及预测图为底图(比例尺不小

于1:5000),标注地形要素、地类线、地类编码,每个土地损毁单元为一个监测区,并标明监测区范

围拐点坐标。

7.1.2监测人员根据项目生产建设进度,将监测区每年新增的土地损毁范围标注在底图上,统计损毁

地类、面积,并将监测数据填入附录A中的表A.1。监测年限同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

7.2土地复垦效果监测

7.2.1复垦地类监测

利用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中的土地复垦规划图为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每个土地复垦单元为一个监测区。监测人员对监测区复垦地类、面积、地面坡度、有效土层厚度、耕(表)

层厚度、耕(表)层砾石量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综合后填入附录A中的表A.1。监测频率至少每

年一次。

7.2.2土壤理化性状监测

监测人员对复垦为耕地和园地地类的pH值(水浸),有机质、碱解氮、速效磷、速效钾、重金属含

量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综合后填入附录A中的表A.1。监测频率至少每年一次。

7.2.3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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