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319-2022 中药药渣处理规程

DB32/T 4319-2022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319-2022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7-19
实施日期
2022-08-19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药学会、南京中医药大学、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
起草人:
袁东海、狄恒建、胡浩彬、段金廒、吴啟南、郭盛、秦建、徐亚峰、唐波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

CCSC23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4319—2022

中药药渣处理规程

HandlingregulationsofChinesemedicinalmaterialresidues

2022-07-19发布2022-08-19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4319—2022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中药出渣区域管理...................................................................2

6中药药渣预处理......................................................................2

7中药药渣投放与贮存..................................................................3

8中药药渣运输.......................................................................4

9中药药渣处置.......................................................................4

10追溯方法...........................................................................6

附录A(资料性)中药药渣管理台账.....................................................7

参考文献............................................................................15

I

DB32/T4319—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药学会、南京中医药大学、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天江药业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东海、狄恒建、胡浩彬、段金廒、吴啟南、郭盛、秦建、徐亚峰、唐波。

II

DB32/T4319—2022

中药药渣处理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药药渣的基本要求、出渣区域管理、预处理、投放与贮存、运输、处置、追溯方法等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环评定性为一般工业固废物的中药提取后药渣或规模化代煎后药渣的处理及再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106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DB32/404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药药渣residuesofChinesemedicinalmaterial

中药提取生产或规模化中药代煎过程产生的药渣。

3.2

药渣毁形shapedestroyingtreatmentofChinesemedicinalmaterialresidues

根据药渣的来源及品形,采用适当方法破坏其原有形态的处理过程。

3.3

生化处理biochemicaltreatment

对中药药渣采用产沼气、堆肥等生化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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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319—2022

3.4

物理变形再加工physicaldeformationreprocessing

通过外力作用使中药药渣发生物料变形,获得所需的形状、尺寸和性能的加工过程。

3.5

投放layingaside

将中药药渣收集并放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的活动。

3.6

贮存storage

将中药药渣临时放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的活动。

3.7

药渣产生单位departmentofChinesemedicinalmaterialresiduesproducing

产生药渣的中药生产企业、规模化中药代煎机构或进行中药制剂生产的医院。

4基本要求

4.1药渣产生单位是中药药渣投放的责任主体,产生中药药渣的各生产单元部门是中药药渣投放的责

任部门,产生中药药渣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是中药药渣投放的责任人,药渣产生单位需建立中药药渣定点

投放、贮存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4.2药渣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药药渣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

育,提高意识,普及中药药渣处理知识,推动形成全员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员工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

产行动,减少中药药渣的滞留,履行中药药渣投放义务。

5出渣区域管理

5.1中药出渣区域需与其他功能区域采取围档等措施实现有效隔离,将可能污染的空间降至最低。

5.2中药出渣区域废气治理工艺应符合HJ1064推荐的工艺要求,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限值应符合DB

32/4042规定限值的相关要求。

5.3中药出渣区域的中药药渣收集后宜立即运走,每次出渣后需立即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保证无残留。

5.4中药出渣区域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可以选择瓷类贴面,排水应通畅,不应有积水。

5.5地面掉落药渣,必须先清扫,再冲洗,以防药渣排入排污系统。

5.6药渣产生单位应在出渣区域的管理中明确中药出渣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对药渣出渣区域进行风

险辨识,根据风险辨识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6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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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319—2022

6.1脱水与溶剂回收

6.1.1提取后的中药药渣应进行脱水处理,采用包煎方式的中药药渣应去除其外包装物。

6.1.2浓度为40%以上乙醇提取后的中药药渣应进行乙醇回收。回收乙醇后的药渣再进行脱水处理,经脱

水处理后的药渣,其含水量应符合环评要求或不超过40%。

6.1.3水提取后的中药药渣可以直接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后的药渣含水量应符合环评要求或不超过55%。

6.1.4中药药渣脱水处理所得产生的药液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6.1.5中药药渣转运产生的药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6.2毁形

6.2.1单味中药提取或煎煮后的药渣,提取后其形态和提取前无明显差异的,应单独或几种药渣混合后使

用适宜方法进行毁形处理,具体毁形方法应视不同品种特征具体规定,以能确保毁形后的药渣形态与正常

药材或饮片有明显差异为宜。

6.2.2多味中药混合提取产生的药渣,原则上不需要毁形处理,经适宜方法脱水处理即可。

6.2.3中药药渣进行毁形处理后放入专用收集点,记录相关信息。

7投放与贮存

7.1中药药渣产生单位应当确定中药药渣投放、贮存、处置设施用地。用地选址应符合环境法律法规

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用地一旦确定未经变更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7.2中药药渣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建

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应包含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

7.3中药药渣实行定点投放制度,少量的中药药渣需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内,投放容器的颜色、图

文标识必须符合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量大的中药药渣投放至符合规定的场地,场地应有清晰醒

目、易于辨识的图文标识。图文标志应符合GB15562.2的要求。

7.4中药药渣应分区投放、贮存,不得与危险固废和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混合贮存。国家及地方法律

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7.5药渣产生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专项,说明各种

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

7.6投放点、贮存场地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GB8978规定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已有行

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

7.7贮存场地的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限值应符合DB32/4042规定限值的相关要求。

7.8贮存场地的恶臭污染物控制应符合DB32/4042的规定。

7.9药渣产生单位应按照HJ1064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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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319—2022

8运输

8.1中药药渣根据产出量定期收集、运输,不得大量囤集。

8.2受委托从事中药药渣收集、运输的单位,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防泄漏、保洁等有

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运送过程中不得将其与危险废物、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等混合。

8.3需要转运的中药药渣需运输至符合条件的处置场所,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

范。

8.4运输车辆运输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清洁,清洗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在运输车辆未清洁前,应采取

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的管控措施。

9处置

9.1基本要求

9.1.1受委托从事中药药渣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双方签订处置服务协议。

9.1.2药渣处置单位建设的药渣处置场所或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运营,

确保药渣处置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9.1.3药渣处置过程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GB8978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已有行

业、区域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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