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311-201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DB13/T 2311-2015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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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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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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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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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00.10
Q13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311—201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2015-12-25发布2016-02-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13/T2311—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混凝土与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建筑机械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河北点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河山汇
德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市万丰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卓丰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建设局、石家庄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河北世纪阳光建材有限公司、石家庄三楷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同泽、曹学潮、齐辉、王宇光、仝鹏、王爱军、尹景春、雷坤、马修昌、刘
宝奇、赵士举、樊琦、耿向龙、郅超、路保腾、王岳勇、韩卫东、苏义、徐少宁、李飞先、陈惠、杨子
叶、刘晓辉、李慧、王士涛、吴晓超、路宏伟、张庆瑜、安利志、吴建乐、邱忠波、郝慧君、孙志磊、
陈亮、巩亚敏、马丽霞、魏慧慧、龚英超、王金玉、李占国、杨虎林、何燕琴、赵栋、孙晓丽、李冰。
I
DB13/T2311—201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砂浆基本规定、材料管理、厂址选择、设备设施、生产管理、检验与验收、安全
生产、内设试验室管理、运输与交付、施工过程管理、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筑及市政工程的砌筑、抹灰、地面等工程及其他用途的水
泥基普通预拌砂浆,特种砂浆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23439混凝土膨胀剂
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7531有机化工产品灼烧残渣的测定
GB/T8077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9142混凝土搅拌机
GB/T14337化学纤维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14684建设用砂
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73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21120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
GB/T25181预拌砂浆
GB/T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1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T7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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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9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22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22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C47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T1042膨胀玻化微珠
JC/T2190建筑干混砂浆用纤维素醚
JG/T158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JG/T164砌筑砂浆增塑剂
JB/T11186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干混砂浆生产成套设备(线)
JB/T11859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湿拌砂浆搅拌站
SB/T10461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
SB/T10546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
SB/T10647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YB/T4201普通预拌砂浆用钢渣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拌砂浆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或干混砂浆。
3.2
干混砂浆
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计量、混
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干混砂浆也称为干拌砂浆。
3.3
湿拌砂浆
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
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拌合物。
3.4
普通干混砂浆
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和普通防水工程的干混砂浆。
3.5
砌筑砂浆
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的预拌砂浆。
3.6
抹灰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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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抹在建(构)筑物表面的预拌砂浆。
3.7
地面砂浆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预拌砂浆。
3.8
防水砂浆
用于抗渗防水部位的预拌砂浆。
3.9
添加剂
改善砂浆性能的材料。
3.10
填料
起填充作用的矿物材料。
3.11
开放时间(Hk)
湿拌砂浆自加水拌合后,拌合物保持其施工及力学性能持续稳定的时间间隔。开放时间内应满足以
下四个指标的要求,其中稠度损失率、表观密度变化率、28d抗压强度变化率均为开放时间内相应的变
化量与加水搅拌后测得初始值相比:
a)稠度损失率≤30%;
b)相对泌水率≤3%;
c)表观密度变化率≤5%;
d)28d抗压强度变化率≤15%,且不小于设计强度等级。
3.12
内设试验室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原材料和产品检验的质量控制部门。
3.13
技术资料
与生产、应用、验收、质量控制相关的各种技术文件。
3.14
电子资料
以电子媒体形式保存的技术资料。
4基本规定
4.1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后方可生产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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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应合理,生产过程应安全,场区地面应硬化,标牌标识应清晰明确。
4.3新建、扩建企业应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新建、扩建工作。
4.4企业宜选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排放及技术先进、易于控制和管理的生产、运输及检验设备,环
境测评应达标,鼓励绿色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设备。
4.5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控制放射性指标。
4.6离居民较近一侧的厂界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安装隔声设施。
4.7噪声、粉尘、废弃物排放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达标时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
4.8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材料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企业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宜建立材料供应商档案。
5.1.2原材料进厂应按批进行验收和抽样复验,经验收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各种粉状原材料应分仓储存,不同规格和产地的材料应分开存放。所有原材料应设有明显标识,
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等信息。
5.1.4所有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及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
要求的规定。
5.2水泥
5.2.1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GB175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
定。
5.2.2应采用散装水泥。
5.2.3水泥进厂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
后方可使用。
5.3骨料
5.3.1细骨料应符合GB/T14684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5.3.2天然砂的含泥量应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砂浆品种的要
求。
5.3.3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骨料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矿物掺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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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应分别符合GB/T1596、GB/T18046、GB/T18736
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经过试验验证。
5.4.2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5.4.3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照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仓罐中。对进厂矿物掺
合料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5外加剂
5.5.1外加剂应符合GB8076、JC474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2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6添加剂
5.6.1保水增稠材料、可再分散乳胶粉、颜料、纤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5.6.2保水增稠材料用于砌筑砂浆时应符合JG/T164的规定。
5.6.3添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添加剂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7填料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5.8水
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6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
6.1.1湿拌砂浆生产设备应符合JB/T11859标准要求;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应符合JB/T11186标准要
求。
6.1.2湿拌砂浆生产线设计年产量应不低于15万m3;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年产量应不低于20万t。
6.1.3各种原材料和成品应有专用存储仓,并应有明显标识。
6.1.4预拌砂浆生产和储存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点应有除尘设施。
6.1.5湿拌砂浆企业应配备专用搅拌运输车不少于5辆;干混砂浆企业应配备背罐车不少于1辆,砂
浆专用运输车不少于3辆,用于建筑工地的具有计量搅拌装置的砂浆筒仓不少于20个。运输车辆及筒
仓均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6.1.6骨料堆场地面应硬化,存储场地应封闭,宜安装除尘设施。
6.1.7干混砂浆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烘干设备,并应有相应的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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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企业应配备相应的骨料筛分设备,并应有相应的除尘设施。
6.2检验设备、设施
6.2.1试验室应分别设置水泥室、试配室、力学室、天平室、标养室、留样室等基本设施。其中标养
室面积不小于20m2。
6.2.2企业应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包括: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水泥净浆搅拌机;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水泥抗折试验机;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水泥胶砂振动台;水泥胶砂搅拌
机;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干缩率养护箱;水泥标准养护箱;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砂浆分层度测定仪;
高温炉;砂浆搅拌机;砂浆稠度仪;砂浆密度测定仪;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砂浆渗透仪;立式砂浆收
缩仪;振动筛;容量筒;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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