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376-2024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建设与运行规范

DB33/T 1376-2024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township (street) emergency fire management st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1376-2024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4-10
实施日期
2024-05-10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00

CCSA9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376—2024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

建设与运行规范

Specificationofconstructionandoperationfortownship(subdistrict)

emergencyandfiremanagementstation

2024-04-10发布2024-05-1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1376—202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浙江省危险化

学品登记中心)、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波、徐晓玲、凌竹、傅杰超、石永国、陈志刚、汪志、陈丽霞、张银东、谢

拥新、黄剑、姚帅、孙佳丽、卢江、张伟、傅敏。

I

DB33/T1376—2024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

建设与运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建设与运行的总体原则、分级、建设要求以及运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的建设与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35547—2017乡镇消防队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township(subdistrict)emergencyandfiremanagementstation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和

监督,统筹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等工作的基层组织。

3.2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township(subdistrict)careerfiredepartment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和

监督,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拓展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培训等

工作的组织。

4总体原则

4.1应消一体

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统一领导下,整合应急和消防相关职能,加强乡镇(街

道)应急消防管理站(以下简称“应急消防管理站”)和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

防队”)建设,统筹推进应急消防综合治理。

4.2站队一体

应急消防管理站统筹专职消防队,在专职消防队完成执勤和训练任务的前提下,共同开展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巡查、监督检查、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3防消一体

1

DB33/T1376—2024

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统一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

针,推动基层应急消防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5分级

5.1应急消防管理站可分为一级应急消防管理站、二级应急消防管理站和三级应急消防管理站。

5.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乡镇和街道,应建立一级应急消防管理站:

a)建成区面积超过2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全国重点镇;

b)建成区面积超过3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5000人的省级中心镇;

c)建成区面积超过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的其他乡镇和街道;

d)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或安全风险程度高,或灾害事故

多发易发的其他乡镇和街道;

e)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5.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乡镇和街道,应建立二级应急消防管理站:

a)5.2a)以外的其他全国重点镇;

b)5.2b)以外的其他省级中心镇;

c)建成区面积2km2~4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人~20000人的其他乡镇和街道;

d)经济较为发达的其他乡镇和街道。

注:经济较为发达是指生产总值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连续2年位居本县(市、区)所属乡镇(街道)前列。

5.4属于5.2和5.3规定以外的乡镇和街道,应建立三级应急消防管理站。

6建设要求

6.1人员要求

6.1.1应急消防管理站

6.1.1.1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等工作相适应的知识

和技能。

6.1.1.2人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应急消防管理站日常运行需要,并配备具备监督检查能力的专业工作

人员,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专业工作人员数量

项目一级应急消防管理站二级应急消防管理站三级应急消防管理站

专业工作人员≥8名≥6名≥4名

其中具备监督检查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3名≥2名≥2名

6.1.1.3人员应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每年进行在岗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自然灾

害防治、应急救援等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由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消防救援机构参

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

6.1.2专职消防队

2

DB33/T1376—2024

6.1.2.1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乡镇(街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中三级应急消防管理

站所在的乡镇(街道),在满足周边一级应急消防管理站所在乡镇(街道)的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

后到达该乡镇(街道)边缘时间不超过5min的条件下,可不单独建设专职消防队。

注: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乡镇(街道)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乡镇(街道)

边缘的时间超过5min。

6.1.2.2一级、二级和三级应急消防管理站所在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员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专职消防队员数量

一级应急消防管理站二级应急消防管理站三级应急消防管理站

项目

所在乡镇(街道)所在乡镇(街道)所在乡镇(街道)

专职消防队员≥15名≥10名≥8名

6.1.2.3专职消防队员应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每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