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566-2015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DB34/T 2566-2015 Metal and non-metal open-pit mine safety and quality review criteria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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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
-
2021年09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采
- 起草人:
- 张海阁、王运敏、项宏海、何家齐、张华、李世杰、章林、汪为平、李家泉、常剑、戴碧波、许利生、陈继强、江鹏飞、刘贞表、王杰、薛小蒙、黄土龙、李同鹏、曹其光。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7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566—2015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SafetyQualityAssessmentCriteriaOfMetalAndNonmetalOpencastMine
文稿版次选择
2015-12-30发布2016-01-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566—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华唯金属矿产资源高效循
环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采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阁、王运敏、项宏海、何家齐、张华、李世杰、章林、汪为平、李家泉、
常剑、戴碧波、许利生、陈继强、江鹏飞、刘贞表、王杰、薛小蒙、黄土龙、李同鹏、曹其光。
I
DB34/T2566—2015
引言
为加强安徽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国内及安徽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
矿安全生产经验,与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协调,并借鉴了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广泛征求了安全评价、
科研及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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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不适用于放射性矿山、煤矿、煤系硫铁矿、
煤系高岭土及其他与煤共生矿藏的开采,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andnonmetalopencastmine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
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排土场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3
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4
控制爆破Controlledblasting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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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严格控制爆炸能量和爆破规模,使爆破的声响、震动、飞石、倾倒方向、破坏
区域以及破碎物的散坍范围在规定限度以内的爆破方法。
3.5
爆破安全警戒线Blastingdangerlimit
由开采境界线按一定的安全距离外推而成,指按矿山的爆破类型和方法确定的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
距离。
3.6
台阶Bench
把矿岩按一定的厚度划分为若干个水平分层,自上而下逐层开采,并保持一定的超前关系,这些分
层称为台阶。
3.7
危险性较大的设施Hazardousfacilities
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使用的、一旦失效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设备设施。
3.8
关键任务Keytasks
若未正确执行,有可能对人员、财产、过程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的工作。
3.9
重大事故隐患Majoraccidentrisk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
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总则
在评审年度内(申请之日起前一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满足下列要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
矿山,方可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审:
——矿山企业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自主爆破的矿
山应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非自主爆破的矿山应与有资质的爆破单位签订
爆破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矿山企业应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且在有效期内。
——特种作业人员均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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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
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企业应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越界开采行为。
——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
——炸药库远离居民区、输电线路、交通要道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建设手续齐全。
——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严禁二次爆破破碎大块。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在有
效期内。
5安全管理
5.1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5.1.1露天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5.1.2矿山作业现场,每班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5.1.3矿山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单位兼
职。
5.1.4按规定足额配备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等特种作
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5.2程序文件
5.2.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人员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a)主要负责人;
b)分管负责人;
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职能部门;
e)各岗位人员。
5.2.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管理制度;
b)安全例会制度;
c)安全检查制度;
d)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f)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g)劳动管理制度;
h)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i)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j)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k)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l)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m)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n)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o)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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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应急管理制度;
q)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r)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5.2.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所有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5.2.4矿山企业应识别作业过程中的关键任务并制定关键任务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含任务名称、任
务目标、人员及工具需求、安全职责、任务流程、隐患分析及对策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
5.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3.1矿山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和人员。
5.3.2矿山企业应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安全教育培训。
5.3.3矿山企业对新员工应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4矿山企业对复岗和转岗员工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5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对受影响的员工应进行培训,并
形成教育培训记录。
5.3.6矿山企业对劳务人员、学习和参观人员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形成相关记录。
5.3.7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b)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5.4安全生产投入
5.4.1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账户或科目。
5.4.2矿山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专项费用使用计划。
5.4.3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露天矿山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
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
供配电系统等支出;
b)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以及应急演练支出;
c)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e)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f)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g)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h)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i)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5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5.5.1矿山企业应对矿山危险源进行辨识,并进行风险分级,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5.5.2矿山企业应根据变化情况或每年更新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5.5.3矿山企业应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
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5.5.4矿山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
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5.5.5矿山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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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事故应急救援
5.6.1矿山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
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含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经过评审并备案。
5.6.2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5.6.3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5.6.4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建立相关台账。
5.6.5矿山企业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形成演练记录。
5.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5.7.1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应保存完整。
5.7.2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保存完整。
5.7.3矿山主要设备档案(合格证书、说明书、相关图纸、运行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应保存完整。
5.7.4职工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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