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315-2024 消防安全标识及管理规范

DB11/T 2315-2024 Fire safety signs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2315-2024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23
实施日期
2025-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消防救援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CSC8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2315—2024

消防安全标识及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signsandmanagement

2024-09-23发布2025-0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2315—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分类.................................................................................1

5设计要求.............................................................................2

6制作要求.............................................................................2

7安装要求.............................................................................2

8设置要求.............................................................................3

9管理要求.............................................................................5

附录A(资料性)消防安全标识示例.......................................................6

I

DB11/T231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消防救援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消防救援局、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轨道交通路网管理有限公司、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云浩、魏毅宇、吴高辉、李永庆、王欢、谢大勇、赵立刚、詹子娜、张文斌、

刘昊杰、时烁、刘诗瑶、赵利宏、高翔、任晓宁、钱高萍、胡锋、胡浩亨、张亚东。

II

DB11/T2315—2024

消防安全标识及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消防安全标识的分类,规定了消防安全标识的设计、设置、制作、安装和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T5907消防词汇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6311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480消防安全标志牌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13495.1、GB15630、XF4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安全标识firesafetysign

用以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标记、标志和标线,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来源:GB2894-2008,3.1,有改写]

3.2

标识对象identifyingobject

表达或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事物或概念。

4分类

4.1消防安全标识分为以下5类:

——建筑防火标识;

——消防设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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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标识;

——灭火救援标识;

——消防管理标识。

5设计要求

5.1消防安全标识应符合GB13495.1、GB5768.3的要求。

5.2消防安全标识的颜色应符合GB2893的要求。

5.3消防安全标识的尺寸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超出最大公称尺寸时应进行等比例放大。

5.4除标线外,消防安全标识应有衬边,应符合GB13495.1的规定。

5.5消防安全标识的文字应符合GB/T5907、GB13495.1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标识应有

英文,中英文字体均应为“黑体”。

6制作要求

6.1消防安全标识宜优先采用不燃材料。

6.2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识应采用自发光材料、逆向反射材料或蓄光薄膜材料。

6.3室内设置的消防安全标识不满足最低平均照度要求0.5lx,应采用自发光材料制作或逆向反射材

料制作。

6.4自发光材料制作的消防安全标识,其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0.51cd/m²。

6.5蓄光薄膜材料制作的消防安全标识,其薄膜材料应符合GB8410的不燃要求。

6.6应按GB15630的最大观察距离选择消防安全标识尺寸。

6.7不同材料制作的消防安全标识牌厚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消防安全标识的厚度

厚度

材料

(mm)

钢板0.5~3.0

铝板0.5~3.0

合成树脂板3~8

玻璃板3~5

6.8地面标线应使用抗滑材料,抗滑值不应小于45BPN。

7安装要求

7.1标志牌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安装,其他标记、标线可采用施划、粘贴等方式,消防安全

标识应当保持稳固,

7.2附着设置的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

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7.3悬挂设置的消防安全标识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

的支架再悬挂。

7.4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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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5,体积不小于0.4m×0.4m×0.2m的混凝土,埋深小于

0.4m;

——粘贴一圈高度不低于0.2m的环形逆反射膜;

——钢管底部水平插入一根长度不小于0.2m的不锈钢管或钢筋,保证立柱与基础牢固连接且不

发生旋转;

——标志杆上安装的标志牌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1.8m;

——同一立柱上的标志牌数量不大于4个。

7.5标线的施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反光标线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27;

b)具有良好的视认性,宽度一致、边缘整齐、线型规则;

c)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抗滑性;

d)符合GB/T16311的厚度要求,无起泡、开裂、发粘、脱落等现象。

8设置要求

8.1通用要求

8.1.1消防安全标识应设置在显著位置,宜与背景环境有显著差异。

8.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5630要求,除必须外,标识一般不应置在可移动物体上。

8.1.3消防安全标识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不应被遮挡。

8.1.4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在日常情况下标识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lx,最低照度和平均

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1.5多个标识一起设置时,各标识间应留标识公称尺寸0.2倍间隙,按照“灭火救援标识在上,安

全疏散标识在下”的原则排列设置。

8.2建筑防火标识

8.2.1园区、小区应当在内部消防车通道与市政道路的接口处设置“消防总平面图”标识,标示主要

建筑物名称、消防车通道、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参见附录A中表A.1中序

号1-1。

8.2.2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外墙保温信息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1中序

号1-2。

8.2.3具有爆炸风险的场所应当在其主要入口处设置“当心爆炸”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1中序号

1-3。

8.2.4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消防水泵房”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1中序号1-4。

8.2.5各类消防用途控制器所在房间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1中序号1-5。

8.2.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1

中序号1-6。

8.2.7报警阀室应设置“报警阀室”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1中序号1-7。

8.2.8消防用途的通风机房、排烟机房和补风机房应在房间门上设置“消防通风机房”“消防排烟机

房”、“消防补风机房”等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1中序号1-8。

8.2.9防火卷帘门两侧0.3m的地面应设置黄色标线,标线间设置“防火卷帘”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

A.1中序号1-9。

8.2.10建筑内设置的防火隔离带两侧应设置“防火隔离带”的界限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1中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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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8.3消防设施标识

8.3.1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水池”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1。

8.3.2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标志牌,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2、2-3,地下式室外

消火栓井盖应采用红色进行标识并加“栓”字标示。

8.3.3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标志牌,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4,标示供水系统、

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地下式水泵接合器的井盖应采用红色标识并加“接”字标示。

8.3.4设有消防软管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消防软管”,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5。

8.3.5消防水泵应采用悬挂标识牌的方式,设置室内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等标示消防水泵种类

的标识,并标示主、备用,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6、2-7。

8.3.6报警阀上应设置报警阀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8。

8.3.7消防给水等架空管道应设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9。

8.3.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10。

8.3.9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消防设施阀门,应设置“常开”或“常闭”的限位标识,检修时应

设置“检修”临时标识,参见附录A中表A.2中序号2-11。

8.3.10消防排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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