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269-2016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DB41/T 1269-2016 Import boiler product onshore safety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1269-2016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8-11
实施日期
2016-11-1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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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060.30

J75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269—2016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2016-08-11发布2016-11-11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T1269—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监检程序...........................................................................1

5监检前准备.........................................................................2

6监检项目和方法.....................................................................2

7监检基本要求.......................................................................4

附录A(规范性附录)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格式....................6

附录B(规范性附录)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格式.......................21

附录C(规范性附录)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格式...........22

附录D(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格式.................................23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24

DB41/T1269—2016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桑清莲、齐晓冰、闫军政、宋全轩、姜慧、张平、焦昌锋。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兰、李占斌、王凤琴、陈娟、李东立、李腾蛟、郑炘、赵园婷、付晓飞、

李玉真、冯精良、王文韶、徐小龙、王兵、周静、郑伟、王龙、曹景林。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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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术语和定义、程序、监检前

准备、项目、方法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TSG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规定范围内,由境外制造单位制造,未按TSG

G7001-2015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并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

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

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2

进口锅炉产品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境外制造单位制造并在境内使用的锅炉产品。

3.3

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过程按照TSGG7001-2015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

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3.4

到岸检验

在进口锅炉产品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进行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相应

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

4监检程序

监检的程序按以下规定:

a)收/用货单位(统称受检单位)提出监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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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监检人员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确定监检项目;

c)监检人员根据确定的监检项目,进行监检并填写《进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以

下简称《监检记录》见附录A)等工作见证;

d)监检合格后,打监检钢印并且出具《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锅炉及锅炉部件、

组件)》(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录B)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以下简称《监检报告》)。

5监检前准备

5.1进口锅炉产品到达口岸或使用地后,受检单位应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向当地具有

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a)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项目检测工作联系单;

b)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见附录C);

c)进口合同(协议);

d)锅炉产品出厂资料。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产品应当符合《锅规》的要求,如果与《锅规》要求不一致时,应提供

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的证明文件。

5.2监检机构接到监检申请后,应根据锅炉产品的基本情况安排具有锅炉检验师资格的检验人员从事

监检工作,监检现场受检单位应设专人配合工作。

5.3监检前监检人员需做以下准备:

a)检查受检单位对监检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b)查阅相关技术文件,熟悉所检锅炉产品结构,备齐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现场检验平台、扶梯、护栏、环境等安全性是否满足监检工作需要;

d)备齐检测工具和防护用品。

6监检项目和方法

6.1资质审核

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锅炉产品、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制造锅炉产品、安全附件的级别相符合。

6.2设计文件和出厂资料的审查

6.2.1设计文件

6.2.1.1基本要求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经过设计文件鉴定;设计变更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

其相关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

6.2.1.2总图及受压部件图

图纸应清晰,主要设计参数、结构形式、技术要求、尺寸均应完整、准确;图纸应符合有关设计规

范标准的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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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主要受压元件应有强度计算书。许用应力、安全系数、焊缝系数、孔桥减弱系数、计算壁温、材质、

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内径、取用壁厚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对有疑问部位应进行复核计算,必要

时监检人员应记录有关内容。

6.2.1.4安全阀计算书

审查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1.5产品质量证明书

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图纸和设计要求,包括如下内容:产品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

量证明、水(耐)压试验证明等。

6.2.1.6安装使用说明书

应有中文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安装技术要求、基本使用条件、操作说明等。

6.2.2出厂资料

6.2.2.1审查锅炉产品出厂资料,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

6.2.2.2审查燃油燃气燃烧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6.2.2.3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是否符合TSGG0002-2010的要求。

6.3必检项目

监检人员按TSGG7001-2015要求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且根据审查结果确定需要补充现场确

认或者现场检查的项目,但以下项目应当进行现场确认或者检查:

a)主要受压元件的厚度测量;

b)结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

c)主要受压元件标记移植情况确认(条件允许时);

d)无损检测检查(条件允许时);

e)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条件允许时);

f)相关技术资料审查有怀疑的检验项目。

6.4结构、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检查

6.4.1结构检查

检查锅炉本体结构型式、锅壳与前后管板连接型式、炉胆与回燃室连接型式、炉胆与前后管板连接

型式、焊缝布置、拉撑型式与布置、管孔布置、管与管板连接型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

6.4.2外观检查

母材表面质量、现场能检查到的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制造标准。所有受压部件的内外表面可见部位

应无腐蚀、机械损伤、裂纹、变形、电弧擦伤等不允许存在的或超标的缺陷。

6.4.3几何尺寸检查

检查锅筒、炉胆几何尺寸,锅筒、集箱全长直线度,是否在标准允许范围内。锅筒焊缝最大边缘偏

差及最大棱角度、管端伸出长度等偏差是否符合制造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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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主要受压元件标记移植情况确认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标记、焊工标记等应清晰、齐全,且与质量证明书的内容相符。

6.6厚度测量

应通过相当数量的测点检查进行厚度复核,测点宜选在厚度可能减薄的部位,测量数值应符合设

计文件要求。

6.7无损检测

由监检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方法及比例,检查的重点是对原报告中有疑问的部位、焊缝交叉

部位、T型接头、纵焊缝,重要的角焊缝以及焊缝外观检查有缺陷的部位。

6.8其它项目

发现可疑部位时,监检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等项目进行复核。

6.9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

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的数量、有效期、规格型号、位置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

6.10水(耐)压试验

必要时进行水(耐)压试验,试验的条件和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11产品铭牌

铭牌是否采用中文和国际单位制,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6.12检验问题的处理

监检人员发现一般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

检联络单》见附录D);发现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

称《监检意见书》见附录E),并抄报国家质检总局。

注: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

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现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

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6.13例外情况的处理

6.13.1因条件、结构限制,某些项目应该检验而无法进行时,由受检单位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监检

人员确认后,此项目可与首次定期检验同时进行。

6.13.2合约中其它需要检验的项目应根据合约及相应的标准进行。

7监检基本要求

7.1监检记录

7.1.1监检项目以及结果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应记录实际测量的数据和结果。进行结构外观及几何尺

寸检查、厚度测量、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应按规定填写记录;进行无损检测、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检测、

金相分析、水(耐)压试验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单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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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在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如实填写《监检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在《监

检记录》的“检验结果(结论)”栏内应填“符合”、“不符合”、“整改后符合”;“合格”、“不合

格”、“整改后合格”或者“无此项”;“记事栏”供监检人员填写监检情况使用,如在监检过程中发现

有不符合项时,将该项目的序号、名称、不符合(不合格)内容及日期填写在记事栏中,待整改符合要

求后,在该项目的检查结果栏中填写“整改后符合”或“整改后合格”。

7.1.3监检机构可按照锅炉产品的实际情况对《监检记录》项目适当进行调整,《监检记录》由监检

机构制定,在本机构正式颁布使用。

7.2监检钢印与监检证书

监检合格后,监检人员应按规定汇总监检记录及见证资料,监检机构在监检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

日内出具《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并且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一式

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份交受检单位。

《监检报告》参照《监检记录》的格式(报告封面可改为《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

告》)。

7.3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项目检测工作联系单;

b)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d)进口合同(协议);

e)监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内容、检查结果、检验结论(根据《监检记录》);

f)现场进行的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厚度测量、主要受压元件标记移植情况

确认、无损检测检查、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化学成分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水(耐)

压试验检查等抽查内容的报告;

g)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及发现问题处理结果

的书面回复等工作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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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格式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

(锅炉及锅炉部件、组件)

记录编号:

对应证书编号:

受检单位

使用单位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合同编号

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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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记录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备注

1锅炉产品出厂资料审查

2结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

3厚度测量

(1)射线

(2)超声

(3)磁粉

(4)渗透

5化学成分分析

6硬度检测

7金相分析

8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

9水(耐)压试验

记事栏:

检验:审核:

年月日年月日

7

DB41/T1269—2016

1.设计文件和出厂资料审查记录

记录编号: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制造国

制造厂名制造日期

制造规范、标准监督检验机构

主体材料用途

燃烧设备及燃烧种类额定热功率

额定蒸汽(出口)压力额定蒸汽(出口)温度

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情况

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

1

件图)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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