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4/T 011-202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
DB3704/T 011-2021 The standard for legal review of major law enforcement decis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枣庄市司法局
- 起草人:
- 尹晓琳、穆丹丹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DB3704
枣庄市地方标准
DB3704/T011—202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
2021-09-24发布2021-10-28实施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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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04/T01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枣庄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枣庄市司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晓琳、穆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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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04/T011—202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定义、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以及责任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2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
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审核机构
3.1行政执法机关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应当明确其法制机构或者除行政执法承办
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
4审核人员
4.1法制审核岗位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的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低于
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少于2人。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登记表详见附录A)
5审核范围
5.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进行法制审核:
a)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b)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c)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d)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e)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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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5.2鼓励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进行法制审核。
5.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明确重
大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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