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 0618-2007 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 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

YY/T 0618-2007 Bacterial endotoxins—Test methodologies,routine monitoring,and alternatives to batch testing

行业标准-医药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YY/T 0618-2017 |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Y/T 0618-2007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医药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7-07-02
实施日期
2008-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全国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测定医疗器械、组件或原材料的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的基本准则。 注:虽然本标准的范围限定为医疗器械,但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和给出的指南可能也适用于其他医疗产品。 本标准给出的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测定细菌内毒素之外的热原。 本标准未规定细菌内毒素的可接受水平。 注:细菌内毒素可接受水平应参照适用的标准。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
由少华、吴平、黄经春、郝树斌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3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犐犆犛11.040.01

犆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

犢犢犜06182007

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

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

ㅤㅤㅤㅤ

犅犪犮狋犲狉犻犪犾犲狀犱狅狋狅狓犻狀狊—

,,

犜犲狊狋犿犲狋犺狅犱狅犾狅犻犲狊狉狅狌狋犻狀犲犿狅狀犻狋狅狉犻狀犪狀犱犪犾狋犲狉狀犪狋犻狏犲狊狋狅犫犪狋犮犺狋犲狊狋犻狀

犵犵犵

20070702发布20080301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

犢犢犜06182007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通则3

5无热原标识4

6单位产品选择4

7方法选择5

8方法学确认5

9试验方法8

10跳批检验10

附录(资料性附录)细菌内毒素试验背景信息

A12

附录(资料性附录)试验方法学和常规监控指南

B14

附录(资料性附录)跳批检验指南

C18

参考文献20

ㅤㅤㅤㅤ

/—

犢犢犜06182007

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

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测定医疗器械、组件或原材料的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的基本准则。

注:虽然本标准的范围限定为医疗器械,但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和给出的指南可能也适用于其他医疗产品。

本标准给出的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测定细菌内毒素之外的热原。

本标准未规定细菌内毒素的可接受水平。

注:细菌内毒素可接受水平应参照适用的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年版)

2005

3术语和定义

ㅤㅤㅤㅤ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细菌内毒素试验犫犪犮狋犲狉犻犪犾犲狀犱狅狋狅狓犻狀狊狋犲狊狋

通过将液体试验样品与鲎试剂混合来测定活性内毒素的试验,以凝胶、浊度、显色或其他确认过的

检验方法测定所产生的相应反应。

3.2

批()

犫犪狋犮犺犾狅狋

一定数量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或成品,预期或声明采用限定的生产工艺制造,其特性和质量均匀

一致。

3.3

显色基质法犮犺狉狅犿狅犲狀犻犮狋犲犮犺狀犻狌犲

犵狇

利用鲎试剂与内毒素相互作用产生的相应显色反应来定量或定性测定内毒素的试验方法。

3.4

内毒素工作标准品犮狅狀狋狉狅犾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犲狀犱狅狋狅狓犻狀

以国家标准品为基准标定的内毒素制剂。

3.5

除热原犱犲狉狅犲狀犪狋犻狅狀

狆狔犵

确认过的去除或灭活内毒素的过程。

3.6

内毒素犲狀犱狅狋狅狓犻狀

与革兰氏阴性菌细胞壁相关的高分子量复合物,具有人体致热性并与鲎试剂有特异性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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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内毒素单位()()

犈犝犲狀犱狅狋狅狓犻狀犈犝

内毒素活性的标准测定单位。

3.8

终点(凝胶)()

犲狀犱狅犻狀狋犲犾犮犾狅狋

狆犵

系列稀释液中的最终阳性管。

3.9

增强作用犲狀犺犪狀犮犲犿犲狀狋

非内毒素相关因素导致的细菌内毒素试验异常现象,通常由于试验样品的特性所致,使试验反应大

于实际内毒素总量。

3.10

凝胶法犲犾犮犾狅狋狋犲犮犺狀犻狌犲

犵狇

利用鲎试剂与内毒素相互凝集作用来定量或定性测定内毒素的试验方法。

3.11

抑制作用犻狀犺犻犫犻狋犻狅狀

非内毒素相关因素导致的细菌内毒素试验异常现象,通常由于试验样品的特性所致,使试验反应小

于实际内毒素总量。

3.12

抑制/增强试验/

犻狀犺犻犫犻狋犻狅狀犲狀犺犪狀犮犲犿犲狀狋狋犲狊狋

用于测定细菌内毒素试验样品是否具有降低试验准确性的作用,即是否对试验系统产生抑制或增

强作用的试验。

ㅤㅤㅤㅤ

3.13

干扰因子试验犻狀狋犲狉犳犲狉犻狀犳犪犮狋狅狉狊狋犲狊狋

用于测定细菌内毒素试验样品是否具有干扰试验准确性的作用,即是否对试验系统产生抑制或增

强作用的试验。

3.14

鲎试剂反应性材料犔犃犔狉犲犪犮狋犻狏犲犿犪狋犲狉犻犪犾

任何非内毒素成分因能激活鲎试剂凝胶级联反应而具有潜在增强作用的材料。

3.15

内毒素检查用水犔犃犔狉犲犪犮狋犻狏犲狑犪狋犲狉

纯水或其他规定的可用于细菌内毒素试验的溶解液、稀释液和(或)浸提液,必须对试验方法无反

应性。

3.16

灵敏度()()

λ犾犪犿犫犱犪λ

凝胶法中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以/表示,或是显色基质法和浊度法中所使用标准曲线上最

EUmL

低的内毒素浓度。

3.17

鲎试剂犔犻犿狌犾狌狊犪犿犲犫狅犮狋犲犾狊犪狋犲

狔狔

从马蹄蟹(美洲鲎或东方鲎)的循环血变形细胞中提取的试剂,与内毒素相互反应产生凝胶,用于细

菌内毒素试验测定细菌内毒素水平。

3.18

脂多糖犾犻狅狅犾狊犪犮犮犺犪狉犻犱犲

狆狆狔

革兰氏阴性细菌的细胞壁成分,典型的脂多糖由类脂、核心多糖和特异性链组成。

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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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

犕犞犇犿犪狓犻犿狌犿狏犪犾犻犱犱犻犾狌狋犻狅狀犕犞犇

与鲎试剂灵敏度相关、能检出规定内毒素限值的样品最大稀释倍数。

3.20

无热原狀狅狀狉狅犲狀犻犮

狆狔犵

描述医疗产品不产生发热反应的术语。

注:也可用于说明并标示医疗产品内毒素水平低于规定的限值。

3.21

产品内毒素限值狉狅犱狌犮狋犲狀犱狅狋狅狓犻狀犾犻犿犻狋

规定的产品最大可接受内毒素水平,低于人体内毒素极限致热剂量。

3.22

热原狉狅犲狀

狆狔犵

任何能产生发热反应的物质。

3.23

致热性狉狅犲狀犻犮

狆狔犵

描述医疗产品产生发热反应的术语。

注:可用于描述医疗产品内毒素水平超过规定的限值。

3.24

内毒素国家标准品()

狉犲犳犲狉犲狀犮犲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犲狀犱狅狋狅狓犻狀犚犛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规定的自大肠杆菌提取精制而成的内毒素制剂。

3.25

内毒素标准系列稀释液ㅤㅤㅤㅤ

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犮狅狀狋狉狅犾狊犲狉犻犲狊

用于确认内毒素灵敏度的内毒素国家标准品或工作标准品系列稀释液。

3.26

试验内毒素限值狋犲狊狋犲狀犱狅狋狅狓犻狀犾犻犿犻狋

细菌内毒素试验样品浸提液中允许的最高内毒素浓度。

注:该限值的计算是用每单位样品浸提所用内毒素检查用水体积除产品内毒素限值即得。

3.27

浊度法狋狌狉犫犻犱犻犿犲狋狉犻犮狋犲犮犺狀犻狌犲

利用鲎试剂与内毒素相互作用产生的相应浊度反应来定量或定性测定内毒素的试验方法。

3.28

确认狏犪犾犻犱犪狋犻狅狀

对试验步骤、记录和结果解释形成文件的程序,需证实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4通则

4.1文件

4.1.1经批准的试验技术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应放于相关设备处以便使用,并应按质量体系规定的要

求使其受控。

4.1.2计算和数据传递应得到相应的核查。

注:如果计算是使用电子数据处理技术,宜针对预期使用对使用的软件进行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

4.1.3原始观察记录、计算、导出数据以及最终报告应按质量体系的规定予以保存。记录中应包括参

与样品制备和检验的人员的识别。

4.2人员

4.2.1应按质量体系规定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细菌内毒素试验。

/—

犢犢犜06182007

4.2.2应按形成文件的程序进行培训,并应保存检验人员的相关资质确认、培训和经验的记录。

4.2.3检验人员在进行细菌内毒素试验之前应先对其进行资质确认(见8.3.3)。

4.3设备

4.3.1应具备进行规定试验和测定所需的全部设备,并应按形成文件的程序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应

保存维护和校准记录。

4.3.2所有设备应按照规定要求操作并形成文件。

4.4试剂和材料

4.4.1对细菌内毒素试验(包括质量试验)中所用的试剂、对照品和参照材料的制备应建立方法并形成

文件。

注:质量控制试验宜包括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

4.4.2应建立细菌内毒素试验所用玻璃器皿和其他耐热器具的除热原方法,予以确认并形成文件。

注:器具除热原方法参见/—。

GBT14233.22005

4.4.3细菌内毒素试验所用材料如不经除热原处理,应证实无可检出的内毒素,可通过对采购材料的

抽样检验来证实其无热原或认可供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用于取样、贮存或稀释的容器应对试验无干扰作用,例如聚丙烯显示抑制内毒素测定。

5无热原标识

5.1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液的产品、或是可能与该类系统接触的产品(如给液

器、输送器、导管、植入物和输液配件)、或是眼内使用的眼科产品(如硅油、粘弹性产品、眼内透镜)均应

评价内毒素。

5.2任何采用标识标称无热原的产品应具有确切的证明,这些证明可包括:

———由有资质的人员采用确认过的细菌内毒素试验对产品的直接检验;

ㅤㅤㅤㅤ

———对无热原生产运行确认已形成文件,或

———符合某一适用标准和(或)要求的其他证据。

5.3试验过程应包括标称无热原产品的所有部分。标称“无热原液路”应通过对所用液路组件和液路

表面的适当评价来提供支持。

5.4对于多组件的成套产品,标识和(或)标称应与各组件内毒素合格评价文件相一致,这种标识宜与

成套产品和组件的预期临床应用相一致。对于必须使用“无热原”术语的特殊组件应对全部组成部分给

出适宜的评价。

5.5应在产品临床应用的基础上依据适用的强制性标准确定标识出的合格限值。

注:/—中推荐给出了医用输液(血)、注射器具的内毒素限值。

GBT14233.22005

6单位产品选择

6.1细菌内毒素试验单位产品的选择抽样规则是基于生产过程受控的前提下,并且符合质量体系

要求。

应根据抽样方案规定的规则选择试验单位产品,抽样方案宜规定样本量()、抽样组()、以及

6.26.36.4

其他有关抽样规则()。

6.56.7

6.3样本量应根据抽样方案中规定的准则来确定,抽样方案准则可依据适用法规要求、引用出版的统

计学方案或指南,或是根据生产运行确认。

6.4抽样组一般限定为生产批。如有数据支持其他选择依据,样本选择可基于非生产批抽样组。如采

用跳批检验(见),产品可按分类进行试验,跳批检验要求见第章。

B.3.210

注:非生产批抽样组的规范宜包括风险评定,以评价抽样组组成规则的适宜性。

6.5宜从成品中抽取试验样品,以包括所有可能影响或产生内毒素水平的因素(例如包装)。

注:用于内毒素试验的样品可从因其他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拒收的产品中抽取,前提是该拒收样品能代表非拒收产品。

/—

犢犢犜06182007

6.6样品可包括灭菌前和灭菌后产品。灭菌后的样品能包含所有可能影响产品或内毒素试验的因素,

如选择灭菌前的样品进行试验,对样本的可接受性应形成文件。所开展的试验程序宜能反映灭菌前、后

的样品。

注:对于促微生物生长的产品,选择在灭菌前抽样可能不合适。

6.7在多组件成套产品检验中,可将每一组件或整套产品视为一个器械。在对每一组件检验的情况

下,宜使用标准试验步骤。成套产品作为一个独立单位检验时,必须考虑方法所要求的样品制备以及适

用的产品内毒素限值。和中给出了附加指南。

B.3.3B.3.4

7方法选择

7.1有三种细菌内毒素方法可供检测实验室选择,每种方法均有多种文献、指南和产品说明,宜在对实

验室技术人员、验证、样品要求、数据处理要求和试验样品性质充分考虑和评价后做出方法选择。当前

技术和方法包括:

a)凝胶法:限量试验和测定方法;

b)显色基质法:动力学和终点方法;

)浊度法:动力学和终点方法。

三种方法的信息参见附录。

所选方法应按第章进行确认。

7.28

注:如试验方法或技术变更,必须重新进行确认(见8.6)。

8方法学确认

8.1试验内毒素限值的确定

ㅤㅤㅤㅤ

在进行细菌内毒素试验之前,必须确定产品在试验条件下的试验内毒素限值。试验内毒素限值定

义为内毒素最大允许浓度,即产品浸提液中所含有的内毒素与产品内毒素限值相关。产品内毒素限值

可由相应标准中获得。试验内毒素限值按式()计算:

犓犖

犆…………()

=1

式中:

犆———医疗器械试验内毒素限值,单位为内毒素单位每毫升(/);

EUmL

犓———每件器械内毒素允许限值;

犖———供试器械数量;

———样品冲洗液总量,单位为毫升()。

犞mL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

8.2犕犞犇

如认为产品对细菌内毒素试验可能有抑制作用,可采取用细菌内毒素检查用水或其他适宜稀释剂

稀释的方法解除干扰作用。但是,稀释也会造成对可能存在的内毒素的稀释,因此要有一个允许稀释限

度。最大有效稀释倍数按式()计算:

犕犞犇…………()

=2

λ

式中:

犕犞犇———最大有效稀释倍数;

———试验内毒素限值,按式()计算的内毒素限值;

犆1

λ———经确认的鲎试剂标示灵敏度(凝胶法)或用于绘制标准曲线的最低内毒素稀释液(显色基

质和浊度法)。

根据鲎试剂灵敏度得出的犕犞犇值是指在去除抑制作用时所能采用的稀释倍数,如犕犞犇为,即

可进行1∶4稀释。

/—

犢犢犜06182007

8.3试剂复核和检验人员资质

8.3.1预试验(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线性范围复核试验)

凝胶法:每批鲎试剂标示灵敏度()必须采用在范围内的内毒素个系列稀释液(例如:、

8.3.1.142

λλλ

、、)试验进行验证,内毒素系列稀释液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必须在±2之间。标示

0.50.25

λλλλ

灵敏度确定后用于所有计算,标示灵敏度几何平均值按式()计算:

-1(/)…………()

λ=l犲犉3

g∑

式中:

λ———标示灵敏度几何平均值;

———内毒素系列稀释液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之和;

∑犲

犉———平行试管数。

8.3.1.2显色基质法/浊度法:验证需证实线性标准曲线在实验室常规试验用内毒素稀释液的范围之

内。形成该标准曲线至少需个内毒素浓度,如果该标准曲线范围大于区间,则在该范围内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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