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BB 0005-1995 Product labeling for aerosols

行业标准-包装 中文简体 被代替 页数: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BB 0005-1995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包装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1995-04-03
实施日期
1995-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包装总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叶国珩、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出版信息:
页数:4页 | 字数: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s0005一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1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

2标示要求

2.1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2.2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

3标示的内容

31一般标示

a.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ti、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

b.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

c需办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

d.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

e.易嫩性产品应有“易燃品”标注。

3.2特性标示

a.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

b.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

c.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

d产品及用完的空嫩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贵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琦、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中国包装总公司1995一04一03批准1995一06一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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