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BB 0005-1995 Product labeling for aerosols
行业标准-包装
中文简体
被代替
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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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BB 0005-1995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包装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1995-04-03
实施日期
1995-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包装总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
1995年04月
-
2010年12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叶国珩、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 出版信息:
- 页数:4页 | 字数:2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
Bs0005一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1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
2标示要求
2.1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
2.2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
3标示的内容
31一般标示
a.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ti、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
b.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
c需办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
d.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
e.易嫩性产品应有“易燃品”标注。
3.2特性标示
a.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
b.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
c.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
d产品及用完的空嫩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贵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琦、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
中国包装总公司1995一04一03批准1995一06一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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