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254-2022 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05/T 254-2022 Coordinated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Command Applic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5/T 254-2022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2-07
实施日期
2022-12-09
发布单位/组织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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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254—2022

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建设与管理规范

2022-12-7发布2022-12-9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5/T254—2022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1

5总体架构2

6建设要求3

7工作流程要求4

8管理要求7

9持续改进与评价7

附录A(规范性)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接入要求8

附录B(规范性)联合执法流程图19

附录C(规范性)紧急协同流程图20

附录D(规范性)抄告抄送流程图21

附录E(规范性)线索移送流程图22

附录F(规范性)联合会商流程图23

参考文献1

I

DB3305/T25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杨琳、张金晶、许杨阳、马瑛、马恁、黄继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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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聚焦解决多头执法、执法“碎片化”和协同不畅、调度不力等突出问题,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通

过数字技术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平战急转的扁平化协同指挥体系,进而实现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

条块联动、上下协同、高效运转。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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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总体架构、建设要求、

工作流程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collaborativecommandapplication

指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一体联动的行政执法协同指

挥数字化平台。

4总体要求

4.1集成性

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IRS)、城市数字大脑等数字化集成平台,

按照集约化建设要求开展建设和管理,实现跨平台数据交互、实时共享。

4.2高效性

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原则,避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

多头执法,填补监管盲区,实现全程闭环。

4.3安全性

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建设和管理应在考虑系统安全、数据安全、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各部门

互联互通、协同信息共享。

4.4扩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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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的数据模块、数据存储空间、数据支撑软件等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迭代

升级能力,提供与其他应用的集成接口,以满足多领域执法需求和将来业务拓展需要。

4.5统一性

各单位宜统一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执法信息化装备和物联感知设备,保证与行

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规范、高效、顺畅。

5总体架构

5.1协同指挥应用由应用层、支撑层和基础层组成,详情见图1。

图1协同指挥应用架构图

5.2应用层

应用层为应用的直接交互层,包括登录入口,功能操作界面业务交互设计等。

5.3支撑层

支撑层主要是提供应用的必要的开发环境,运营环境软件应用和安全保障,涉及开发平台,云计算,

大数据和云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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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基础层

基础层主要提供应用所需要的必要网络环境、传感环境等基础保障,包括芯片、传感器、网络等。

6建设要求

6.1数据库

6.1.1协同指挥应用应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辅助人员数据库和监管对象数据库,进行实时动态

管理。

6.1.2各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浙江省权力事项库事项线上认领工作。

6.2设施设备

6.2.1各级政府应建立行政执法指挥中心,配置数据库服务器、数据仓库服务器、应用系统服务器等

设备。

6.2.2执法人员应配备满足执法需求的单兵装备,并接入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实现远程调度、数

据传送等功能,其数据接口应符合接入要求,详情见附录A。

6.2.3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求配备相关物联网感知设备,并与执法协同指挥应用数据互联一致。

6.2.4各单位应根据业务需求配备具有定位、网络传输等功能的执法车辆,并确保与执法协同指挥应

用数据互联一致。

6.3网络安全

6.3.1应用建设单位应提供完善的网络安全保障机制,包括网络安全策略、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防火

墙和入侵检测、网络边界安全和线路安全等内容。

6.3.2应用建设单位应通过不同的光缆路径,以环路保护双链路形式进行网络传输,重要设备使用主

备双机冗余设计,使用相关监测系统对设备及链路进行监测,制定详细的应急及抢修方案、实施管理办

法,确保网络传输安全。

6.3.3网络出口使用通信公司提供的固定专线。固定宽带通过负载均衡实现流量的分摊。在负载均衡

后使用防火墙进行外网与内网的隔离,建立相对应的规则使内网用户实现上网功能,并在防火墙上开启

内容过滤、入侵防护、主机监控等,确保网络设备安全。

6.3.4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应符合GB/T22239—2019中二级要求。

6.4数据安全

6.4.1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使用单位应加强数据权限设置,执法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及对应权限导

出所需执法数据。

6.4.2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使用单位应对需要公示的数据进行脱敏操作。

6.4.3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使用单位应提供完善的数据保障机制,所有针对服务对象的信息的访问

都需要记录访问者和访问时间,便于后续追溯查询,数据保障机制包括:

a)数据库安全策略;

b)数据访问痕迹记录;

c)敏感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

d)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功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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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数据储存

6.5.1各单位应将数据存放在符合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要求的信息系统数据库中。

6.5.2备份数据可存放在磁盘阵列、磁带库等存储系统中。

6.5.3对于未进入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根据相关数据的重要性选择合适的存储介质,如手工报盘数据

文件,重要文件的备份文件可存放在一次性写入光盘中。

6.5.4各单位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数据存储工作,应满足下列条件:

a)保存的时限不应少于二个月;

b)具有保密性要求时,应采取加密机制保证数据保密性;

c)具有完整性要求时,应采取校验机制保证数据完整性;

d)严格控制访问权限,确保授权访问;

e)具备增量备份和恢复能力,当有异地备份要求时,应进行异地备份;

f)与统一的标准时间源保持同步。

6.6数据共享

6.6.1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编制数据目录、归集共享数据、明

确共享属性。

6.6.2数据需求部门应通过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提出需求申请,明确需要的数据项、共享方式和具

体应用场景。

6.6.3数源部门对需求进行确认,数据管理部门对需求进行审核。

6.6.4在需求申请通过审核后,由数据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对接,依托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向数据需

求部门提供公共数据。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使用需求部门申请时要求的共享模式。

6.6.5数据需求部门未经数源部门授权,不得将共享数据对外提供或发布,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

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

6.6.6各单位使用个人敏感数据的,应建立个人授权机制。

6.6.7数源部门要求下架共享数据时,应向数据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并说明数据共享终止原因,数据管

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终止数据共享。

6.6.8达到数据共享期限时,数据管理部门应及时终止数据共享服务。

7工作流程要求

7.1任务来源

任务来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各单位日常需求自行发起;

b)各单位年度检查计划;

c)相关物联设备或数字应用推送。

7.2协同中心

7.2.1联合执法

7.2.1.1牵头单位应通过协同指挥应用创建联合执法任务,设定任务主题、期限、邀约截止时间、集

合地址、集合时间、联络员、各部门参与执法人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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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相关单位接收到联合邀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若确定参与本次联合任务,应指派

本单位的对应业务指导机构执法人员;若无法参与需填写拒绝理由。在执行任务当天,参与单位应根据

指定的时间和地址集合,进行线上扫码签到,并完成现场执法检查任务。

7.2.1.3在任务完成后,各单位需对行政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并确认结束本次任务。各部门在评价中心

对本次联合任务进行互相评价。

7.2.1.4上级部门均可对其内设机构和下级部门的联合任务执行过程、任务完成结果进行查看;行政

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可查看所有联合任务执行情况,并对对即将超期的执法任务进行督办提醒。

7.2.1.5联合执法流程图见附录B。

7.2.2紧急协同

7.2.2.1紧急协同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b)极端天气事件;

c)生态破坏事件;

d)重大联合执法任务。

7.2.2.2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应事先建立紧急预案,根据紧急协同需求提前配置协同部门、

人员、装备、指挥权限、紧急协同事项等信息,一旦收到上报紧急线索,应迅速发起紧急任务,载入预

案并填写紧急任务要求、指定时间和地点。已配置预案的可以一键载入预案,按照预案信息执行。

7.2.2.3参与部门接收到紧急任务应当立即响应,不得拒绝。

7.2.2.4在任务完成后,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对本次紧急任务进行评价。

7.2.2.5紧急协同流程图见附录C。

7.2.3抄告抄送

7.2.3.1各单位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单位处理,并抄

送同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

7.2.3.2受移送单位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报请职责争议处置部门协调裁定,并抄送

同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

7.2.3.3抄告抄送流程图见附录D。

7.2.4线索移送

7.2.4.1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涉嫌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的,应通过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选择需要移送的事项、移送部门、移送主题、移送描述,按照

移送材料配置要求上传指定的移送材料。若证据中心有对应证据材料的,可调用证据中心的证据材料信

息,录入完整后可发起移送。

7.2.4.2证据材料移送至相关单位后,接收单位可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

确认接收并依法予以处置。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进行退回操作,并同步抄送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

构,证据移送部门按要求更正后可重新发起移送。

7.2.4.3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可针对不同的处罚事项,设定对应的证据移送材料配置要求。

7.2.4.4接收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反馈给移送部门,并同步抄送行政执

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

7.2.4.5线索移送流程图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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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协查协办

7.2.5.1协查协办请求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查找涉案物品、当事人;

b)出具专业认定意见;

c)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

d)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

e)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7.2.5.2发起单位创建协查协办申请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协查主题、协查内容、反馈期限、反馈

要求等内容,推送至相关配合部门,进行接收确认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现场检查。完成检

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协查协办结果进行反馈并同步抄送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若接收拒

绝,应填写拒绝理由,反馈至发起单位,并同步抄送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办事机构

7.2.6联合会商

7.2.6.1联合会商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b)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

c)协同商定联合执法场景;

d)讨论疑难复杂问题;

7.2.6.2各单位均可主动发起联合会商,接收部门收到会商请求后进行确认,依托浙政钉用户体系,

选择参会人员并通知参会人员参加。

7.2.6.3会商结果由发起部门总结后进行反馈、上传并提交政策中心,通告给参会部门;若有异议,

根据本地的职责争议处置机制,提交本职责争议处置牵头部门组织协调裁决。

7.2.6.4联合会商流程图见附录F。

7.2.7争议处置

7.2.7.1各单位对于职责分工存在争议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主动联合会商,力争达成一致意

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起部门向职责争议处置部门提出协调处置申请。

7.2.7.2职责争议处置牵头部门负责对职责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和裁定,出具书面意见,并同步至政策

中心。

7.3指挥中心

7.3.1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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