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691-2018 机动车拍卖规程

SB/T 10691-2018 SB/T 10691-2018 Motor vehicle auction procedures

行业标准-商业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691-2018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商业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9-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商务部
归口单位
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的经营性拍卖活动。本标准不适用事故损毁未修复机动车。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北京花乡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北汽鹏龙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
起草人:
蔡天旻、蒋斌、吴长文、王郁峰、韩涛、李卫东、余锦生、李健、方雪飞、赵楠、关妍。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0

备案号:64733-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691—2018

机动车拍卖规程

Codeforvehicleauction

2018-06-20发布201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10691—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SB/T10691-2012,本标准与SB/T10691-2012相比较修改内容主要如下:

——原标准“4拍卖委托”,增加补充委托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权属的证明材料,补充了

有关瑕疵说明是“包括但不限于车况和相关手续的”,同时也要求委托人“确认车辆所在地

是否有抵押,查封,海关监管等信息。”对于标的的交付,也补充了相关网络拍卖模式的规

定。

——原标准“5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明确了原文中“其他需要查验的证照”是“管

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

——原标准“6拍卖会资料”,调整了拍卖会资料内容。

——原标准“7拍卖公告”,将原文中“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调整为“新闻媒体”。

——原标准“8标的展示”,标的展示应当有《拍卖展示证》,调整“宜”为“应”。

——原标准“9竞买登记”,补充了“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对竞买人登记后所取的文

件不加以限定。

——原标准“10拍卖会”,调整措辞,将“这些注意事项应是:”改为“内容应包括:”。

——原标准“11结算”,买受人结算,“及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调整措辞为“约

定时间”。

——原标准“12拍卖标的交付”,原文中的车辆交付凭证仅限于《机动车辆交接表》,

考虑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其他交接凭证”,因此给予补充说明。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6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北京花乡拍

卖有限公司、北京北汽鹏龙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

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信丰顺路宝机动车拍

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天旻、蒋斌、吴长文、王郁峰、韩涛、李卫东、余锦生、李健、

方雪飞、赵楠、关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B/T10691-20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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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0691—2018

机动车拍卖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的经营性拍卖活动。

本标准不适用事故损毁未修复机动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32674网络拍卖规程

SB/T10641拍卖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B/T106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拍卖委托

4.1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委托拍卖机动车,应提供下列资料:

a)身份证明:

——自然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文件;

——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产权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可以依法处置机动车证明及其他资料;

——委托人对所拍机动车拥有处分权的委托承诺书作为委托合同的附件;

——单位机动车当地有年检连带要求的,需出示名下所有机动车均无年检过期证明。

c)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况和相关手续。

d)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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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0691—2018

4.2拍卖标的的确认

拍卖人应对委托拍卖机动车的厂牌型号、机动车识别代码(VIN识别代码)与委托人提

供的机动车证件进行核对,并要求委托人确认机动车所在地是否有抵押,查封,海关监管等

信息。

4.3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4.3.1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参见资料性附录A),委

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拍卖标的名称、数量、使用年限、机动车类型及瑕疵情况说明;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交付和登记的时间、方式;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3.2委托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放、移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委托拍卖机动车管理制度》

——《委托拍卖机动车证件管理制度》

4.4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

委托人应按约定于拍卖日2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

5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

5.1查验

5.1.1证照

拍卖机动车应查验相关证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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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0691—2018

a)拍卖新机动车查验的证照包括:

——国产机动车《车辆检验合格证》;

——进口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进口机动车《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

——罚没机动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其他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

b)拍卖二手机动车查验的证照包括: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其他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

5.1.2车况

拍卖人宜对车况进行检查,记录并填写《委托拍卖机动车勘查表》。《委托拍卖机动车勘

查表》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B执行。

5.2保管

委托标的由拍卖人保管的,拍卖人应有保管措施,保管措施应包括:

——建立机动车保管制度;

——提供安全保管场所;

——分开保管机动车与相关证件;

——其他措施。

6拍卖会资料

6.1拍卖会资料的编制

拍卖人应根据标的情况及查验结果编制相应的拍卖会资料。

6.2拍卖会资料的内容

拍卖会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拍卖标的的目录;

注:目录内容应包括厂牌型号、车牌号码或机动车识别代码、初次登记日期、出厂日期、年检有效期、

表显里程、使用性质、瑕疵情况说明等信息。

——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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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0691—2018

——拍卖会的时间、地点;

——拍卖规则;

——注意事项;

——联系方式。

7拍卖公告

7.1公告的发布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情况确定公告日期和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7.2公告的内容

拍卖公告应客观、真实,内容包括: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8标的展示

8.1拍卖人应于拍卖前公开展示标的,应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

8.1.1标的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

8.1.2拍卖人应向竞买人介绍情况、解答疑问。

8.1.3展示的标的应有《拍卖展示证》,《拍卖展示证》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C

执行。

8.2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现状。

9竞买登记

9.1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9.2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

9.3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署竞买协议,获取竞买资格。竞买协议的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

附录D执行。

9.4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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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0691—2018

10拍卖会

10.1拍卖人应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明确人员分工。

10.2拍卖开始前,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拍卖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

——有无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拍卖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及处理措施;

——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会资料的勘误;

——可能影响竞买人竞买的其他事项。

10.3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应记录拍卖会过程的有关事项。

10.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按照

资料性附录E执行。

11结算

11.1买受人结算

买受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拍卖人支付款项,包括:

——拍卖成交价款;

——拍卖佣金;

——约定的其他费用。

11.2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按约定进行结算,内容包括:

——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其他费用。

12拍卖标的交付

12.1机动车登记

买受人结清应付款项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按约定方式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12.2机动车交付

买受人提取机动车时应在《机动车交接表》或其他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机动车交接

表》格式和内容按照资料性附录F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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