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2557-2023 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2557-2023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 2557-2023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12
实施日期
2024-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557—2023

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12-12发布2024-01-0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1/2557—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

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7

7污染物监测要求.....................................................................7

8实施与监督.........................................................................9

附录A(资料性)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0

I

DB41/255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

司、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素玉、王宗爽、张志岩、王婷、李洁、刘绿怡、李艳丽、冯霄、谭玉菲、丁

洁、付政辉、彭雪、郑瑶、张成帅、韩娟。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2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II

DB41/2557—2023

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肥料工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肥料工业或生产设施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精制净化磷酸、硫酸铵、氯化铵生产设施和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

DB41/2557—2023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64.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

HJ86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48.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

HJ955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956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108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HJ1131固定污染物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物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

HJ1262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学肥料工业

生产化学肥料的工业,主要包括氮肥工业、磷肥工业、钾肥工业、复混肥料工业等。

3.2

氮肥工业

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等氮肥产品的工业。

3.3

磷肥工业

生产磷肥所需磷酸(湿法),及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等磷肥产品的工业。

3.4

钾肥工业

生产硝酸钾、硫酸钾等钾肥产品的工业。

2

DB41/2557—2023

3.5

复混肥料工业

生产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两种和两种以上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

硝酸磷钾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的工业,也称复合肥料工业。

3.6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

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7

非甲烷总烃

生产化学肥料的工业,主要包括氮肥工业、磷肥工业、钾肥工业、复混肥料工业采用规定的监测方

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8

新建企业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化学肥料工业

建设项目。

3.9

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化学肥料工业建设项

目。

3.10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1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米(m)。

3.12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露。

3.13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4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5

标准状态

3

DB41/2557—2023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化学肥料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化学肥料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

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氮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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