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314-2020 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DB3301/T 0314-2020 Urban road maintenance specific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314-2020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4-30
实施日期
2020-05-3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的管理要求、道路养护分类、道路检查与评价、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 沥青路面常规养护、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道路附属设施养护、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杭州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管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
王宇焕、汪克来、方伟、杨益华、沈小红、王荣彦、王健伟、王倩倩、陈昌意、 汤金峰、赵强、徐会忠、刘建华、许铁柱
出版信息:
页数:2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80.01

P51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314—2020

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2020-04-30发布2020-05-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0314—2020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管理要求.........................................................................................................................................................1

4道路养护分类.................................................................................................................................................2

5道路检查与评价.............................................................................................................................................3

6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4

7沥青路面常规养护.........................................................................................................................................5

8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8

9人行道养护...................................................................................................................................................10

10道路附属设施养护.....................................................................................................................................12

11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13

12掘路修复.....................................................................................................................................................17

13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19

14信息化管理.................................................................................................................................................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病害维修工艺.................................................................................................22

参考文献.............................................................................................................................................................26

I

DB3301/T031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宇焕、汪克来、方伟、杨益华、沈小红、王荣彦、王健伟、王倩倩、陈昌意、

汤金峰、赵强、徐会忠、刘建华、许铁柱。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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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的管理要求、道路养护分类、道路检查与评价、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

沥青路面常规养护、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道路附属设施养护、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733-2008地名标志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T66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

JG/T333混凝土裂缝修补灌浆材料技术条件

JT/T589水泥混凝土路面嵌缝密封材料

3管理要求

3.1管理职责

3.1.1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管理。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应根据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证重点、养好一般”的原则对城市道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3.1.2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应每年测试道路的道路状况指数(PCI)或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等指标,

根据相关指数确定道路维修对策,同时将道路状况指数(PCI)或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报市政设施

监管机构留存。

3.1.3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应编制年度维修计划,经市政设施监管机构批准后实施。

3.2人员要求

3.2.1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3.2.2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应配备专职道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道路养护人员应具有道路养护作业的岗

位资格。

3.3设备配置与管理

3.3.1城市道路养护应采用机械化施工设备提高养护质量和工效。

3.3.2每5×105m2~8×105m2沥青养护面积至少配备1个车行道养护班组及2个人行道养护班组。

3.3.3每个车行道养护班组至少配备铣刨机1台、压路机1台、保温车1台、运输车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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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预防性养护

城市道路养护应做好预防性养护工作,以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及提高道路的使用性能。

3.5市场化要求

3.5.1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须采用市场化养护模式,支路应推行市场化养护模式。

3.5.2城市道路养护应引入养护监理制度。

3.5.3市场化养护招标宜以3至5年为一个周期。

4道路养护分类

4.1道路分类

4.1.1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本规范中支路包含城市封闭式住宅区外部用于公共服务的街坊路。

4.1.2根据各类道路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宜将城市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外事活动路

线、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市道路:除Ⅰ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业街道;

——Ⅲ等养护的城市道路:除Ⅰ、Ⅱ等养护以外的支路。

4.2道路单元划分

道路的每两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两个相邻交

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每200m至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单独作为一个单元。

4.3养护工程分类

4.3.1保养小修

保养小修是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对路面轻微损坏零星修补的日常保养。界定条件为单处维

修面积<10m2,或一个单元内面积<400m2,或占道路面积比例<3%。

4.3.2中修工程

中修工程是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维修,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界定条件为

单处维修面积在10m2~100m2之间,或一个单元内维修面积在400m2~8000m2之间,或占道路面积的3%~6%。

4.3.3大修工程

大修工程是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

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界定条件为道路破损率<30%,基础强度临界率或不足率<20%,维修面积

>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维修面积宜>5000m2。

4.3.4改扩建工程

改扩建工程是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标准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

程。大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适用于其他相关路面施工规范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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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检查与评价

5.1一般规定

5.1.1道路养护单位应对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

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进行检查和评价。

5.1.2城镇道路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5.1.3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CJJ36-2016第4章的规定评定等级,并应根据等级

制定养护对策。

5.2日常巡查

5.2.1巡查频率

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两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日常巡查

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

5.2.2巡查内容

道路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外观是否完好;

——路基是否发生沉陷、变形、裂缝、破损等病害;

——是否存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道路积水及其他不正常损坏现象。

5.2.3巡查要求

巡查人员认真负责,掌握道路设施运行状况,做好书面记录。发现设施病害问题应及时向城市道路

养护单位报告,发现破坏设施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道路异常沉陷、空洞、存在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

井盖、雨水口篦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行情况时,应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及时向城市道路养护单位报

告,启动应急养护。

5.3定期检测

5.3.1定期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Ⅰ等养护的道

路应两年一次,Ⅱ等、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年一次。

5.3.2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的每两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二个相邻交

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应每200m~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应按一个单元计。

5.3.3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基层损坏状况;

——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5.3.4城市道路的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常规检测时,应对照城市道路资料卡,现场校核城市道路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CJJ-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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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的规定;

——常规检测中,应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并应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对难以判断损坏程

度和原因的道路,应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常规检测中,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和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

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

5.3.5城市道路的结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强度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

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

——结构强度检测宜以路面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

检测仪等检测设备。

5.3.6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次干路、支路宜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检测

项目宜包括摆值(BPN)、构造深度(TD)和横向力系数(SFC),可采用摆式仪、铺砂法和横向力系数自动检

测车等进行检测。

5.3.7根据定期检测结果,应按CJJ36的相关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

状况指数(PCI)、路面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TD或SFC)和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QI)进行评

价,并制定养护对策。

5.4特殊检测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道路进行改扩建前;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

——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6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

6.1一般规定

6.1.1在不增加路面结构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对沥青路面结构尚好时有计划地采取预防性养护。

6.1.2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时机的选择应符合CJJ36-2016第4章的规定,或可在路面使用性能指标

值加速衰减前进行。

6.1.3可根据路面技术状况采取适当的预防性养护措施,宜采用下列措施:

——1再生处治;

——2(含砂)雾封层;

——3碎石封层;

——4稀浆封层;

——5微表处;

——6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厚度≤30mm)。

6.2再生处治规定

6.2.1沥青再生施工时气温不应低于10℃,空气湿度不宜大于85%,下雨天严禁施工。

6.2.2路面干燥后即可开放交通,初期车速应限制在40km/h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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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含砂)雾封层规定

6.3.1(含砂)雾封层宜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上封层。

6.3.2(含砂)雾封层宜采用专用喷洒设备施工。施工前应清除路面的灰尘、砂土及其他杂物等,施工

时路面温度应大于或等于15℃,环境湿度宜小于或等于80%,下雨前和下雨过程中不得进行雾封层施工。

6.3.3(含砂)雾封层施工后,应进行抗滑试验、构造深度试验、渗水试验,检测结果不达标,应采取

补救措施。

6.3.4(含砂)雾封层喷洒完毕后路面应封闭养护,待雾封层干涸后方可开放交通。

6.4碎石封层规定

6.4.1对原路面应清理干净,保持干燥,无杂物和灰尘。洒布沥青材料时气温不得低于20℃,路面温

度不得低于25℃,严禁在雾天或雨天施工。

6.4.2封层初期通车,车速不宜过快,2h后可完全开放交通。

6.5稀浆封层规定

6.5.1稀浆封层宜用于城市次干路和支路。

6.5.2稀浆封层施工前,原路面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6.5.3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和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6.5.4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CJJ/T66的规定。

6.6微表处规定

6.6.1微表处宜用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

6.6.2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

6.6.3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

6.6.4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

6.6.5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CJJ/T66的规定。

6.7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规定

6.7.1沥青混合料宜采用改性沥青、高黏度改性沥青或橡胶粉改性沥青,厚度不宜超过30mm。

6.7.2薄层沥青罩面施工时气温不得低于10℃,雨天、路面潮湿或大风等情况下严禁施工,并应符合

CJJ1的规定。

7沥青路面常规养护

7.1一般规定

7.1.1沥青路面病害应及时处理,结构性破坏的病害应在48h内,功能性破坏的病害应在72h内,非

机动车道应在24h内修补完成。台风、汛期和低温雨雪期间,城市道路养护宜采用高性能全天候沥青冷

补料进行临时性修复,待天气条件允许再按规范进行修复。

7.1.2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面修补应采用保温设备保持沥青混合料温度,支路宜采用保温设备。

施工作业应做到卸料快、摊铺快、接平快、碾压快。雨天时不得进行热拌沥青混合料施工。

7.1.3修补形状应规范、平整、美观,接缝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设施

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修复的面层标高不得低于原路面,最高不得超过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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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不同类型的沥青混合料面层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沥青进行修复;在应急维修时可先采用普通沥青,

待应急处置完成和天气好转后应按照标准再次修复。

7.1.5路面修补面积>100m2的宜采用机械化修补,其他修补应采用铣刨加层修补,禁止采用贴面方式

修补。

7.1.6沥青路面铣刨维修时,其边线及纵横缝接缝应使用机械切割,做到边线齐直,并与路面中心线

平行或垂直。切口垂直、底面清洁、形状方正,不得出现多边形。

7.1.7沥青路面的铣刨范围应在病害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延伸,按既有车道进行合理布局,以病害边缘

向外延伸150mm为宜,相邻距离小于2m的病害应统一铣刨。主干道、重点道路除零星日常修复外,其

余中大修原则上按车道宽幅进行修复。

7.1.8面层修复的铣刨深度不得小于30mm。上面层厚度大于30mm的,铣刨厚度以设计厚度为准。

7.1.9快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在维修时粘层油应采用机械撒布,撒布前应对维修范围以外的面层进

行隔离保护防止油污污染路面。支路宜采用机械撒布粘层油。

7.1.10快速路、主干路施工气温低于10℃,次干路、支路施工气温低于5℃时,不宜摊铺热拌沥青混

合料。

7.1.11面层维修后新老料接缝宜采用热接缝或灌缝方式封边,气温在30℃及以上时,可不进行封边

处理。

7.1.12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面的日常养护应避开交通高峰期,支路路面的日常养护宜安排在白

天。沥青路面的铣刨与摊铺应连续作业。

7.2基层维修

7.2.1基层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面积不大于3m2的基层,应将破损部分挖除,挖除面积应满足夯实要求,且沿破损边缘外

扩宽度不宜小于150mm;

——对于面积大于3m2的破损基层,应将破损部分基层挖出,再按CJJ1进行基层施工,挖除范围

宜沿破损边缘外扩宽度不小于250mm;

——基底清理干净后,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新旧基层交界处宜成阶梯形,宽度不小于200mm;

——基层修复材料强度应不低于原基层材料强度;

——基层修复后,表面应平整、坚实。

7.2.2石灰稳定类和水泥稳定类基层修复后,应采用碎石封层或乳化沥青封层防水。

7.2.3基层快速修复可采用沥青碎石、级配碎石及在半刚性基层上先铺筑柔性过渡基层法。

7.3裂缝维修

7.3.1对活动性裂缝,可采用裂缝填封法控制路面裂缝发展、扩大。

7.3.2缝宽在10mm及以内的,应采用专用灌缝(封缝)材料或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

青灌缝。

7.3.3缝宽在10mm以上时,应采用细粒式热拌沥青混合料或乳化沥青混合料填缝。

7.3.4封缝料性能稳定后开放交通,具体时间视现场情况与气温而定。

7.3.5当路面裂缝宽度超过20mm,不得使用封缝措施。

7.3.6因基层及土基强度不足引起的裂缝应先处理基层和土基后,再修复面层。

7.4拥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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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

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应低于路表面至少30mm,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用热沥青

混合料重铺面层。

7.4.2基层稳定,面层连续多处出现拥包,且面积较大,应将有拥包的面层挖除,再重铺面层。

7.4.3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

7.5车辙维修

7.5.1当车辙在15mm深度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清除。

7.5.2当联结层损坏时,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

7.5.3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

7.6沉陷维修

7.6.1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后,可只修补面层。

7.6.2因基层局部沉陷而造成的沉陷,应先修补基层。

7.7剥落维修

7.7.1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应按0.8kg/m2~1.0kg/m2的用量

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

7.7.2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沥青嵌缝料处治。

7.7.3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应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或重设面层。

7.7.4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

7.7.5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应重铺沥

青层。

7.8坑槽维修

7.8.1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7.8.2坑槽修补时应顺路方向划定维修界面,切缝机开槽范围应在路面病害区外扩不小于100mm。按

“圆洞方补”的原则矩形成槽。

7.8.3坑槽开挖时应从中间向四边开挖,防止损坏切边。坑槽壁面应垂直稳定,四壁应涂刷粘层油。

槽深大于50mm时应分层摊铺。

7.8.4在应急情况下,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7.9泛油维修

7.9.1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mm~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7.9.2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mm~10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mm~5mm

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7.9.3严重泛油路段,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7.10其他病害维修

7.10.1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7.10.2当井座基础底板强度不足或井顶砖块碎裂散失造成路框差时,宜更换安装改良型卸载大盖板。

当井座周边路面下陷造成路框差时,应修补周边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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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唧浆的维修可采用注浆固化的方法对病害内部进行处理,或进行局部翻建改造处理,同时应对

原路面中央分隔带、路肩、路基边坡、边沟及相应排水设施进行排查,消除积水隐患。

7.10.4当路面抗滑性能不满足CJJ36-2016第4章的要求时,应重新恢复磨耗层。

8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

8.1一般规定

8.1.1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养护、路面病害及时维修及按周期有计划地安排中修、

大修、改扩建项目。

8.1.2Ⅰ、Ⅱ等养护的道路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方法施工。

8.1.3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材料,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要求,主要材料应进行检验。

8.1.4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宜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或罩面。

8.1.5板面应平整无碎裂、无坑洞、无错台、无唧泥、无露骨剥落、无沉陷积水。板面整体缩缝、胀

缝整齐清晰,上下贯通,填缝料紧密无松散。板块修补应做到划线切边、形方面平、内实外光、接缝紧

密平顺。板面破损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应对整块板进行维修。

8.2日常养护

8.2.1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及时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8.2.2水泥混凝土路面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应及时清除。

8.2.3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缘石缺失应及时补齐。

8.2.4接缝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杂物嵌入接缝时应予清除,填缝料外溢流淌到面板应予清除。填缝料更换周期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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