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1916-2017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7/T 1916-2017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mpressed Gas Foam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1916-2017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4-14
实施日期
2017-05-14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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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

P1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1916—2017

代替DB37/T1916-2011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and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

ofCompressedGasFoamSystems(CGFS)infirefighting

2017-04-14发布2017-05-14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1916—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淄博吉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济南

石油化工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锡进、吕春华、张俊杰、王忠、李智勇、杨其恒、王刚、张锡亮、张中军、

张明军、杨茂功、王国强、于彬。

I

DB37/T1916—2017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火灾对人类的危险性越来越大,为此国家十分重视,在“预

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指导下,颁布了各种规范标准的防火设计内容。作为泡沫灭火系统中的压缩

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具有灭火能力强、速度快、水渍损失小、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特点,

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油库等工程中,由于泡沫灭火剂本身无毒性,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民用

建筑、工业建筑、地下工程、各类车库等场所,为此,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由淄博吉孚消防科技有

限公司主持,联合有关单位修订2011年11月21日发布的“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由于编辑人员水平有限,加之编写时间较紧,难免有不妥之处,欢迎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给予指

正,以期再版时修正。

本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与新颁布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一律以新颁布的标

准规范为准。

II

DB37/T1916—2017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人防、石油化工、石油库等工程中的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a)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b)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245消防泵

GB15308泡沫灭火剂

GB20031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GB50261自动喷射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3864工业氮

GB/T12244减压阀一般要求

3术语和符号

3.1术语

3.1.1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Compressedgasfoam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

由水动力源、泡沫液动力源、压缩气体(空气、氮气或惰性气体)气源、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泡沫

释放装置、管道和控制调节器等组成的泡沫灭火装置。

1

DB37/T1916—2017

3.1.2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compressedgas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

由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控制系统、控制阀、管网和压缩气体泡沫释放装置等组成的泡沫灭火系

统。

3.1.3

压缩气体泡沫compressedgasfoam

由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产生的泡沫。

3.1.4

压缩气体泡沫释放装置compressedgasfoamreleasedevice

用来将压缩气体泡沫按照预定模式分配到指定区域,同时又使泡沫的破损程度降至最低限度的释放

装置。

3.1.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automatictrackingandpositioningjetcompressed

gasfoam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是利用红(紫)外线、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组件,并

运用自动控制及通讯技术实现对早期火灾自动跟踪定位灭火的室内外固定射流灭火装置。

3.1.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automatictrackingandpositioningjetcompressed

gasfoamfireextinguishingsystem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电磁阀、管道、压缩

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消防控制装置等组成,能够在火灾发生早期自动跟踪定位火灾部位,并自动喷射泡

沫灭火。

3.1.7

喷射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spray-typeautomatictrackingand

positioningjetcompressedgasfoam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

灭火喷射泡沫面为一个矩形面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由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

定位组件、喷射泡沫器、机械传动装置、电磁阀四部分组成。其中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喷射

泡沫器和机械传动装置为一体化设置。

3.1.8

扫描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scanningspraytypeautomatictracking

andpositioningjetcompressedgasfoam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

灭火喷射泡沫面为一个扇形面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由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

定位组件、扫描洒水器、机械传动装置、电磁阀四部分组成。其中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扫描

洒水器和机械传动装置为一体化设置。

3.1.9

2

DB37/T1916—2017

圆周喷洒型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circumferentialspraytypeautomatic

trackingandpositioningjetcompressedgasfoamfireextinguishingequipment

灭火喷射泡沫面为一个圆形面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由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

定位组件、圆周洒水器、电磁阀三部分组成。其中火灾探测及自动跟踪定位组件、圆周洒水器和电磁阀

均为独立设置。

3.2符号

M——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泡沫溶液的设计用量(L);

S——保护对象的水平投影面积(㎡);

W——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L/min·㎡);

T——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溶液的连续供给时间(min);

i——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MPa/m);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qg——给水设计流量(m³/s);

Ch——海澄-威廉系数;

qm——单个喷头的流量(L/s);

qp——单门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喷头流量系数;

N——保护对象的喷头计算数量;

P2——系统储液罐工作压力(MPa);

Y——裕量系数(不小于2);

B——发泡倍数。

4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4.1一般规定

4.1.1泡沫液、安全阀、消防水泵、泡沫液泵、供气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

道等系统组件,必须采用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的设计要求。

4.1.2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额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4.1.3与泡沫液或泡沫溶液长期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

4.1.4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出口压力应满足设计压力的要求。

4.1.5系统主要组件宜按规定涂色:

a)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液管道宜涂红色;

b)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c)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150mm宽的色带或色环;

d)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4.1.6供泡沫溶液干管可选用热镀锌钢管。

4.2泡沫液的选择与储存

4.2.1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GB50151泡沫液选择的有关规定。

4.2.2泡沫液储罐应符合的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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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泡沫液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

影响;

b)泡沫液储罐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且应设液位计、加液孔、排液孔等;

c)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及灌装日期的标志。不同种类、不同牌号、不

同批次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4.3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4.3.1水动力源

4.3.1.1采用供水消防泵作为水动力源的装置,供水消防泵应满足GB6245的要求。

4.3.1.2供水消防泵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

量范围相适应。

4.3.1.3供水消防泵的选型尚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5.1节相关要求。

4.3.1.4采用压力消防水作为水源的装置,供水压力应与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系统的工作压力相匹

配。

4.3.2泡沫液动力源

4.3.2.1泡沫液泵应满足GB20031和GB50151中泡沫液泵的要求。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

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适应。

4.3.2.2泡沫液计量仪表与泡沫液接触部分应为耐腐蚀材料制成,其精度应满足装置需要,可靠性满

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4.3.3供气装置

4.3.3.1使用空气压缩机供气时,空气压缩机的出气量和出气压力应满足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设

计需要,空气压缩机在额定工作压力和最大供气流量下,连续运转的时间应大于火灾延续时间,空气压

缩机和传动系统应工作平稳。

4.3.3.2空气压缩机出气口处,应使用气体缓冲罐,以保证供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保证泡沫性

能稳定。

4.3.3.3气体缓冲罐的容积和压力应根据空气压缩机的性能参数确定,气体缓冲罐上应设置安全阀。

4.3.3.4使用氮气瓶组供气时,可使用一组或多组氮气瓶,氮气瓶出口阀后部应设置减压阀,出气量

和出气压力应满足压缩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设计需要,在额定工作压力和最大供气流量下,连续供气时

间应大于装置连续工作时间,氮气瓶组、减压阀和连接管道应工作平稳、安全可靠。氮气瓶应满足GB/T

3864中氮气瓶的要求;减压阀应满足GB/T12244中气体减压阀的要求,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装置的工

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适应。

4.3.3.5使用2组以上氮气瓶供气时,减压阀出气口处应使用集气排,集气排的压力和流量应大于装

置工作压力和流量的2倍。

4.3.4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

4.3.4.1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的泡沫溶液流量应符合其额定值,误差不应大于额定值10%;

4.3.4.2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的泡沫溶液发泡倍数应符合其额定值,误差不应大于额定值10%;

4.3.4.3气液比例混合发泡器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装置额定压力的

1.2倍。

4.4泡沫释放装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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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释放装置应采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消防枪、消防炮、喷头等释放装置。

5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储罐区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非水溶性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及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b)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

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c)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1.3泡沫溶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储罐区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一次火灾的泡沫溶液设计用量,应按式(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

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M1=A1•R1•T1+N•Qf•T+L.............................(1)

式中:

M1——一次火灾的泡沫溶液设计用量(L);

A1——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

R1——泡沫溶液供给强度(L/min·㎡);

T1——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N——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

Qf——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溶液流量(L/min);

T——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L——系统管道内泡沫溶液剩余量(L)。

5.1.4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0%的富余量。

5.1.5设置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

的数量及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每支泡沫枪的泡沫溶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表1泡沫枪数量及其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直径(m)配备泡沫枪数(支)连续供给时间(min)

≤10110

>10且≤20120

>20且≤30220

>30且小≤40230

>40330

5.1.6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配备带泡沫枪的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并符

合以下列规定:

a)油罐直径小于或等于20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3支;

b)油罐直径大于20m的覆土立式油罐,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数不应少于4支;

c)每支泡沫枪的泡沫溶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5

DB37/T1916—2017

5.1.7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的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当储

罐区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溶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压缩气体泡沫灭

火装置及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5.1.8在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5.1.9采用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

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5.1.10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功能。并应配备泡沫钩管、

泡沫枪、和消防水带等移动泡沫灭火用具。

5.1.11固定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将压缩气体泡沫液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5.2固定顶储罐

5.2.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5.2.2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

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

L/(min·㎡)甲、乙类丙类

蛋白3.04030

固定、半固定系统

水成膜、合成、氟蛋白、成膜氟蛋白2.54530

蛋白、合成、氟蛋白4.06045

移动式系统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3.56045

注1:如果采用大于本表规定的泡沫溶液供给强度,泡沫溶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本

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压缩气体泡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5.2.2.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5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5.2.2.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规定:

表3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

丙酮,异丙醇、甲基异丁酮6.030

甲醇,乙醇,正丁醇、丁酮、丙烯腈、醋酸乙酯、醋酸抗溶性水成

6.025

丁酯膜

含氧添加剂含量大于10%的汽油3.040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按GB50151附录A的规定试验确定。

5.2.3储罐泡沫喷射口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计算所需的泡沫溶液的流量确定,且设置数

量不应小于表4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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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m)泡沫喷射口个数

≤101

>10且≤252

>25且≤303

>30≤354

5.2.3.1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

均匀布置。

5.2.3.2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泡沫缓冲装置。

5.2.4储罐上、防火堤内及防火堤外压缩气体泡沫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的相关规定。

5.3外浮顶储罐

5.3.1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5.3.2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单个泡沫喷射口的最大保护周长符合表5规定。

表5单个泡沫喷射口的最大保护周长

泡沫喷射口设置部位堰板高度(m)保护周长(m)

软密封≥0.924

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0.612

机械密封

≥0.624

<0.618

金属挡雨板下部

≥0.624

5.3.3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相关规定。

5.3.4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按照《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相关条款执行。

5.3.5压缩气体泡沫液的管道敷设要求按照《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相关条款执行。

5.4内浮顶储罐

5.4.1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对待。

5.4.2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的设置,单个压缩气体泡沫喷射口保

护周长及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b)单个泡沫喷射口的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c)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

d)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5.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e)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4.3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规范5.2.2.1款的规定;

b)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5.2.2.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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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5.2.2.2款的规定,

但泡沫溶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本规范地5.2.2.2款规定的1.5倍;

d)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地5.2.3的规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少于2个。

5.4.4内浮顶储罐其压缩气体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相关条款的

要求。

5.5石油化工装置区

5.5.1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宜考虑设置压缩气体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5.5.2当甲、乙、丙类可燃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压缩气体泡沫炮或是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a)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b)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溶液流量不应小于15L/S;

c)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溶液的流量不应小于4L/S;

d)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5.3当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室外装置区设置泡沫炮或是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溶液设计用量应按式(2)计算:

M3=1.2A3•R3•T3...................................(2)

式中:

M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溶液设计用量(L);

A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

R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溶液供给强度(L/min·㎡);

T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溶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5.5.4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

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6规定。

表6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连续供给时间(min)

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

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3.53020

蛋白、氟蛋白3.54030

5.5.5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

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7规定。

表7泡沫溶液的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连续供给时间(min)液体种类

蛋白、氟蛋白3.515

非水溶性液体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2.515

抗溶泡沫6.015水溶性液体

6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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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适用场所

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室内停车场和车库、化工车间、化工装置、储存A类、B类物

质的仓库、地下工程等场所。

6.2系统设计

6.2.1一般规定

6.2.1.1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固定式系统。

6.2.1.2系统设计流量应保证在保护范围内设计同时开放的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在规定的

持续时间内持续喷射泡沫。

6.2.1.3泡沫灭火剂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场所内所含的介质进行选择;性能应符GB15308的要求。

6.2.1.4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持续喷射泡沫时间不应低于45min。在这一时间范围内,可

根据火灾扑灭情况,人工或自动关闭系统级复位。

6.2.2系统组件

6.2.2.1喷头

6.2.2.1.1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喷头宜选用不锈钢螺旋喷头。

6.2.2.1.2喷头的布置,应根据泡沫溶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6.2.2.1.3应使泡沫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上;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溶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6.2.2.1.4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1.5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压缩气体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6.2.2.1.6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名称喷头设置高度(m)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喷头最大水平距离(m)工作压力(MPa)

喷头≤10123.6≥0.35

注:当喷头设置高度大于10m时,单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和喷头的最大水平距离由试验确定。

6.2.2.2报警阀组

6.2.2.2.1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

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6.2.2.2.2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b)当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

控制的喷头总数。

6.2.2.2.3每个报警阀组供泡沫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2.2.4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安装报警阀组

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2.2.5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

具。

6.2.3喷淋式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溶液供给强度

9

DB37/T1916—2017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

溶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表9泡沫溶液供给强度

泡沫溶液供给强度

泡沫液种类喷头设置高度(m)

(L/min·㎡)

≤104

蛋白氟蛋白

>105

≤103.5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104

6.2.4系统喷头布置

6.2.4.1一般规定

6.2.4.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喷洒泡沫的位置。当喷头

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6.2.4.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射强度的喷头。

6.2.4.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泡沫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泡沫支管的间

距,应根据系统的喷射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10的规定,且不宜小于

2.4m。

表10同一根配泡沫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泡沫支管的间距

喷射强度正方形布置一只喷头的最大喷头与端墙的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m)

(L/min·m²)的边长(m)保护面积(m²)最大距离(m)

24.44.520.02.2

33.6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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