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007-2022 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鉴定规程

DB63/T 2007-2022 Early classif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for early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2007-2022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1-07
实施日期
2022-02-10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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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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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1.120.99

CCSP18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2007—2022

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鉴定规程

2022-01-07发布2022-02-10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3/T2007—2022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3

5调查与检测........................................................................4

6构件等级评定.....................................................................11

7子单元等级评定...................................................................25

8鉴定单元等级评定.................................................................29

9鉴定项目等级评定与处置方式.......................................................29

附录A(资料性)初步调查表.......................................................3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构件划分表.....................................................3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分类鉴定表.....................................................38

I

DB63/T200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监督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秀敏、齐晓梅、李雷、陶其梅格、景兴美、张方红、刘忠凯、张春文、张宇

隆、徐幼平、李永红、葛曦明。

本文件由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督实施。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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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上世纪60、70年代,修建了一批以坑、地道为主的早期人民防空工程。由于年久失修等原因,这些

工程大多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要求,且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为规范早期人民防空

工程的科学评估、鉴定分类、施策管理,编制本文件。

本文件采用的分类鉴定方法是根据分级模式设定的评定程序,将复杂的工程划分为若干层次,然后

分层分项进行检查评定,逐层逐步进行综合,最终确定鉴定结果。各层次鉴定内容及评定等级,由本文

件的有关章节分别给出。本文件广泛征求了省内外人防设计院所和检测单位的意见,结合当地防空工程

的特点制定。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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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鉴定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早期人民防空工程分类鉴定的基本规定、调查与检测、构件等级评定、子单元等级评

定、鉴定单元等级评定、鉴定项目等级评定的方法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早期坑道式人民防空工程、早期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6工程测量标准

GB50068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3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25-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84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GB/T50315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784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RFJ01-201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T26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早期人民防空工程

建于1980年及以前的地道式、坑道式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早期人防工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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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

3.3

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

3.4

构件

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的基本单位。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按照功能和位置划分独立的单个构件;涉

及建筑空间、设备系统的构件以同类设备、设施、管道或系统作为一个构件。

3.5

子单元

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的二级单位。分口部、主体、周边环境、建筑空间、通风与防化设备及系统、

给排水设备及系统、电气设备及系统等子单元。

3.6

鉴定单元

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的三级单位。当工程分设防护单元时,以一个防护单元为鉴定单元;当工程

未分设防护单元且规模较大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分段鉴定,一般以两个或多个室外出入口之间的

区段为一个鉴定单元。

3.7

鉴定项目

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的四级单位。被鉴定的单项人防工程。

3.8

安全性鉴定

对早期人防工程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鉴定评级等一

系列活动。

3.9

抗力鉴定

对战时武器爆炸冲击动荷载作用下早期人防工程结构承载能力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鉴

定评级等一系列活动。

3.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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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功能鉴定

对早期人防工程战时抵抗规定武器效应的能力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鉴定评级等一系列

活动。

3.11

使用性能鉴定

对早期人防工程的建筑空间、通风与防化设备及系统、给排水设备及系统、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功能、

质量水平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鉴定评级等一系列活动。

4基本规定

4.1鉴定程序及基本要求

4.1.1鉴定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a)委托方提出鉴定要求,委托检测、鉴定机构;

b)工程初步调查,搜集和分析工程原始资料;

c)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

d)详细调查、现场检测、分析计算;

e)鉴定评级;

f)出具鉴定报告。

4.1.2鉴定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包含结构安全性、防护功能及使用性能的检测及鉴定;

b)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应在现场调查与检测的基础上,采取定性鉴定、定量检测及分析计算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c)定性鉴定依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工程现状,首先对其构件外观、基本性能、工作状况和完善程

度等进行逐一鉴定,再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和鉴定项目四个层次做出评价;

d)定量检测的内容主要是构件几何尺寸、结构裂缝影响、混凝土强度、砌块与砌筑砂浆强度、钢

筋配置与锈蚀程度、渗漏水与积水程度,以及主要的防护、防化设备和通风、给排水、电气设

备的设置情况性能等。必要时可进行实荷试验、结构与构件的变形、耐久性和设备主要性能的

检测等,定量检测宜选择对结构或构件无损伤的检测方法;

e)分析计算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抗力等级要求及定量检测数据,按照GB50225进行分析计算,

判定抗力是否满足等级要求;

f)检测方法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2鉴定层次

4.2.1早期人防工程分类鉴定层次可划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鉴定项目四个层次,每一层次

划分为四个等级,鉴定层次的划分见表1,各层次的划分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按照功能和位置划分独立

的单个构件;涉及建筑空间、设备系统的构件以同类设备、设施、管道或系统作为一个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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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鉴定层次划分

层次四三二一

层名鉴定项目鉴定单元子单元构件

等级一、二、三、四Ⅰ、Ⅱ、Ⅲ、ⅣA、B、C、Da、b、c、d

口部通道(掘开式工程)构件

动被覆(坑、地道式工程)构件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构件

口部安全性

抗爆临空墙构件

防护安全性

内容单项工程

单元鉴定扩散室墙构件

设备竖井

坑、地道工程静被覆构件

主体安全性

地下室围护结构(侧墙、顶板、底板)构件

内部结构的承重内墙、梁、柱构件

安全性主体安全性

防护单元隔墙构件

鉴定

周边环境影响——

口部

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空间

防护建筑空间防护门

内容单项工程

单元防护功设备井

能及使内装修

用性能

通风与防化设备

鉴定以同类设备、设施、管道或系统作为一个构件

及系统

给排水设备及系

以同类设备、设施、管道或系统作为一个构件

电气设备及系统以同类设备、设施、管道或系统作为一个构件

注:应根据鉴定范围(安全性、防护功能、使用性能)选择相应的子单元及对应构件。

4.2.2鉴定对象可为单项工程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4.2.3鉴定工作从第一层次构件开始,逐层进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a)构件按附录B划分。根据构件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构件等级;

b)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确定子单元的等级;

c)根据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d)根据鉴定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项目等级;

e)根据鉴定项目的等级,确定工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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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与检测

5.1一般规定

5.1.1应对工程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和工程现状进行调查与检测;调查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要满

足鉴定工作的需要,并应对工程的结构整体牢固性现状进行调查。当发现调查工作的深度不足时,应进

行补充调查和检测,以保证鉴定的质量。

5.1.2现场检测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现场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合适的检测内容和方法,为工

程鉴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结论。

5.1.3设计资料基本齐全且按图施工的工程,可对照图纸及现状,并结合周边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确

定工程是否满足承载力、抗力、防护要求;无设计图纸或未按图施工的工程,依据工程的幅员大小、结

构材料及构件尺寸,经复核计算和对周边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工程是否满足承载力、抗力、防护要

求。

5.1.4承载力、抗力验算应同时满足平时和战时不同荷载效应组合的要求,工程的抗力标准应满足防

常规武器6级、防核武器6级的最低要求。

5.1.5承载力、抗力鉴定可依据现行相关设计标准验算,也可采用工程类比法鉴定,参照现行的工程

标准图集和人防工程常用结构计算成果进行比较和鉴定。

5.2调查与检测基本要求

5.2.1初步调查

包括以下基本工作内容:

a)设计文件和图纸。若无设计图纸,则应在调查工程中补充绘制工程现状图;

b)工程使用、维护、维修资料;

c)现场调查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

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d)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e)影响工程安全的地面建筑、地面设施相关资料;

f)其他相关资料;

g)填写初步调查表,见附录A;

h)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5.2.2详细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a)工程的防护等级、建设规模、平时和战时功能、平面布置、防护单元数量及面积、轴线长度、

幅员大小、内装修质量、结构材料、构件尺寸、顶部覆土厚度等;

b)口部数量和分布是否满足要求;出入口和各种孔口的防护密闭设施是否配套完善,质量情况是

否完好,进出工程的各种管线密闭措施是否可靠;战时主要出入口口部有无防堵塞措施;

c)工程上部荷载的调查项目包括土压力、水压力,以及其他对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安全有影响的作

用;

d)对工程地基基础的调查,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调查地基基础现状、荷载变

化、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不均匀沉降等情况,应调查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以及临近

建筑、地面工程和管线等情况;当地基基础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国家现行GB50007、GB50021、

GB50026的标准执行,对场地地基补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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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工程存在的渗水、漏水状况及水淹程度,查明其产生的原因,以及渗漏水的水质状况;

f)根据工程情况,从地质环境、结构工作环境和灾害环境等三方面对工程使用环境按表2调查:

表2早期人防工程使用环境调查

环境类别调查项目

地质环境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

结构工作环境周围施工环境、周围振动环境等

灾害环境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段,地面开裂、塌陷等灾害环境

g)通风系统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设施安装及运行功能完好程度;

h)给排水系统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设施安装及运行功能完好程度;

i)工程内供配电系统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设施安装及运行功能完好程度;

j)防护通风和内部设备消波、防化密闭系统等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设施安装及运行功能完好程度;

工程主体的防早期核辐射措施、防护隔墙设置等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5.2.3结构构件安全性调查

5.2.3.1当主体结构采用砌体被覆结构形式时,主体结构构件安全性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结构和构件构造的调查,包括结构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

结构间的连系构造等内容;

b)结构、构件的变形、缺陷和损伤调查:

1)进行全面调查并记录;

2)详细记录结构和构件变形、缺陷和损伤的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

3)必要时绘制其分布图;

4)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检测。

5.2.3.2当主体结构采用混凝土被覆结构形式时,主体结构构件安全性调查按本文件第5.2.3.1的规

定执行。

5.2.3.3当主体结构采用无被覆结构形式时,主体结构构件安全性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通过调查地质标志等方法判断围岩的稳定性;

b)通过全面调查确定岩体完整性;

c)变形调查按5.2.3.1的规定执行。

5.2.4检测要求

5.2.4.1应选择有相应技术标准的检测方法;如选择无相应技术标准的检测方法,必须通过行业技术

部门的技术鉴定,并有相应的检测细则。

5.2.4.2现场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具有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资质,检测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周期内,精

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5.3结构安全性检测

5.3.1一般规定

5.3.1.1现场检测宜选择对结构或构件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对结构或构件有局部破损的检测方

法时,宜选择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位置,并应有不损害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的技术措施。

5.3.1.2结构安全性检测项目及检测内容应符合表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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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检测项目及检测内容

检测项目检测内容

结构整体性结构布置,连接构造,被覆与围岩的结合情况

结构和构件材料性能围岩物理力学参数,节理裂隙发育程度,材料强度,构件承载能力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材料和施工缺陷,构件的裂缝、损伤和腐蚀

结构几何尺寸及变形结构几何尺寸,覆土层厚度,构件的相对位移,拱顶沉降及边墙收敛

环境因素影响地表水、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影响程度,渗漏水情况,地面及周边环境情况

5.3.1.3对已产生明显变形的构件进行变形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3.1.4对构件结构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资料基

本齐全但可信度不高时,可按GB/T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5.3.2混凝土和砌体强度检测内容

5.3.2.1混凝土和砌体强度检测其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应按照GB/T50784、GB/T50315进行评估。

5.3.2.2下列种类构件的检测应采用全数检测法: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口部抗爆临空墙、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扇。

5.3.2.3每个检测构件的测区或测点可根据所采用检测方法的规定布置。当采用局部破损法时,测点

应布置在结构受力较小及钢筋较少的位置。

5.3.2.4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方法可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非破损法,并采用钻芯法或拔出

法等局部破损法进行校正,检测方法应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3.2.5钢筋混凝土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扇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方法宜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

合法等非破损法。

5.3.2.6钻芯法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地层接触的围护结构或有密闭要求的结构,取芯钻孔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2墙厚;地下水

位以下的围护结构,取芯钻孔深度不得大于1/3墙厚;

b)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构件,钻孔前应检测钢筋位置,不允许破坏结构的钢筋,钻芯位

置宜选择门洞侧面位置;

c)取芯孔必须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及时填实修补,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被检测结构混凝土

强度,且不小于C30。地下水位以下的围护结构的取芯孔,应采取必要的防水措施。

5.3.2.7拔出法的测点距钢筋的距离不宜小于2倍的锚固深度。拔出试验后,应对拔出试验造成的混

凝土破损部位进行修补。

5.3.2.8砌块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方法按GB/T50315的规定执行。

5.3.2.9按检测结果推定每一受检构件(单个构件)的材料强度值的方法,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技术

标准的规定。

5.3.3钢筋检测内容

5.3.3.1钢筋检测分为钢筋配置、钢筋锈蚀、钢筋材料强度等项目,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有关项

目,检测结果应满足承载力及抗力计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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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对钢筋配置不明的构件,进行钢筋位置、直径、数量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检测,检测位置

应选择构件最大受力位置,宜釆用非破损方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凿开混凝土面层进行钢筋配置的验证。

5.3.3.3对钢筋材料强度不明的构件,进行钢筋力学性能检测,选择与结构构件最大受力截面处受力

钢筋相连通的钢筋,并宜在受力较小的部位截取钢筋试件,钢筋试件的制作与力学性能试验要求应符合

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3.3.4钢筋检测采用取样法检测时,结构构件中截断钢筋应采用相同规格的钢筋焊接修复,单面焊

接长度为10d,双面焊接长度为5d。

5.3.3.5结构构件混凝土凿开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混凝土的细石混凝土填实。

5.3.3.6同一种构件钢筋的强度指标值和钢筋锈蚀剩余直径取各试件测试值的最小值。

5.3.3.7按检测结果推定每一受检构件(单个构件)的材料强度值。

5.3.3.8钢筋混凝土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扇钢筋检测宜采用非破损法。

5.3.4结构裂缝检测内容

5.3.4.1混凝土裂缝检测宜采用全数检测法,裂缝观测应按JGJ8的有关规定进行。

5.3.4.2混凝土裂缝的检测项目应包括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形态和数量,裂缝的记录可

采用表格或图形的形式。

5.3.4.3根据结构裂缝形态和结构特点,对受力裂缝和非受力裂缝分类观测。

5.3.4.4裂缝宽度的检测可采用裂缝比对卡或读数显微镜,裂缝深度的检测可采用超声波检测法,必

要时可采用剔凿法或钻芯法进行验证。

5.3.4.5对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观测。

5.3.5渗水工程渗水量与危害程度检测内容

5.3.5.1渗水工程基本状况:

a)积水深度、积水深度与洞室幅员总高度的比值、积水面积、积水面积与工程总面积的比值、以

及渗水的来源与进入途径等;

b)当工程位于河道、水体、市政给排水管线下方或附近时,应测定其相互的位置关系,并分析其

影响的可能性和预测可能导致的最大危害程度。

5.3.5.2渗水工程渗水量:

a)对渗水程度较轻、积水深度和积水面积不大、渗水点明了、且具备进入内部勘察条件的工程,

采取人工观测和分析的方法确定工程的渗水量;

b)当积水深度较大且不便于进入内部分析观察时,待积水排尽后及时测定渗水量。当采取机械排

除积水时,需注意控制抽水速度,防止在围护结构内外产生较大压力差。

5.3.5.3衬砌结构危害程度:

a)衬砌结构开裂、变形、空鼓、失稳、塌陷情况及其受损程度;地坪开裂、起鼓、沉陷情况及其

受损程度;砌体结构腐蚀、疏松、剥落情况及其强度受损程度;

b)土体结构危害程度检测包括空穴、流沙、管涌情况及受害程度;

c)工程内部淤积程度检测包括淤积深度和淤积量。

5.3.5.4水质对内部环境影响程度的检测方法按GB3838的规定执行。

5.3.6其他检测内容

5.3.6.1当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等作用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结构变形时,应进行结构变形检测,检测

方法应符合JGJ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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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坑道式、地道式工程宜对典型断面进行收敛变形现场量测,量测数据作为围岩稳定分析的依

据;必要时,可进行围岩内部变形、松动和围岩压力与结构应力等项目的现场量测,现场量测应符合国

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5.3.6.3对于重要、复杂的结构、构件或者防护设备,宜进行现场加荷试验,加荷与测试方案应根据

结构、构件或者防护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5.3.6.4当由于环境侵蚀、火灾、人为因素等产生影响结构抗力的结构损伤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结构损伤程度的检测。

5.4建筑空间检测

5.4.1检测范围

口部、防护门、设备井、内装修。

5.4.2检测内容

5.4.2.1口部:

a)检查口部数量及疏散条件、口部幅员按表20评定等级;

b)检查口部功能房间是否满足GB50225-2005第4章要求。

5.4.2.2防护门:

a)防护门的检测应采用全数检测法;

b)防护门的外观检测包括结构完好程度和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c)防护门的启闭性能检测包括闭锁装置完好程度、门扇启闭的灵活程度、以及门扇与门框墙结合

的紧密程度;

d)防护门的结构损伤检测包括门扇和闭锁装置、门轴等附件是否存在结构性损伤及损伤的程度。

5.4.2.3设备井:

a)设备井的检测应采用全数检测法;

b)检查进、排风竖井、防爆波井、防爆波电缆井的设置是否满足GB50225的要求。

5.4.2.4内装修:

a)内门的检测应采用全数检测法;

b)检查内门情况是否满足GB50225-2005第4章和RFJ01-2015第9章要求;

c)检查内墙面、地面、顶棚情况,是否满足RFJ01-2015第9章要求。

5.5通风与防化设备及系统检测

5.5.1检测范围

室外风口、风井(道)、室内风口、滤尘器、过滤吸收器、密闭阀门、自动排气活门、密闭穿墙管、

口部测量管和取样管(包括测压管、放射性取样管、尾气取样管、压差测量管和气密测量管等)、通风

管道及配件,送排风机以及通风系统运转情况。

5.5.2检测内容

5.5.2.1采用自然通风的工程应检查室外风口、风井(道)及室内风口是否完好,室外风口的风帽设

置、室内风口的隔绝措施、口部测量管、风井的间距和通风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5.5.2.2采用机械通风的工程应检查室外风口、风井(道)、滤尘器、过滤吸收器、密闭阀门、自动

排气活门、密闭穿墙管、口部测量管和取样管、通风管道及配件、送排风机的构造和性能是否完好,以

及送排风机的运转情况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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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2007—2022

5.5.3检测要求

5.5.3.1通风系统检测应以防护单元为单位,当工程未分设防护单元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分段检

测,一般以两个室外通风口之间的区段为一个检测单元,并宜与土建鉴定单元统一。

5.5.3.2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通风和防护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现场设置进行检查;如无施

工图设计文件按GB50225相关规定计算分析各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检测各构件的外观、构造是否完好,

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方法及符合性判定应符合RFJ01的规定。

5.5.3.3当通过外观、构造及安装质量检测不能有效保证所检构件的合格性时,可通过滤尘器阻力或

通风量检测、过滤吸收器安装的气密性检测、手(电)动密闭阀门密闭性能检测、自动排气活门开启压

力检测、防毒通道通风换气次数检测、通风系统的风量检测、通风系统噪声检测等系统功能检测加以验

证,检测方法及符合性判定应符合GB50134、JGJ/T260的规定。

5.6给排水设备及系统检测

5.6.1检测范围

室内、外给排水系统、供油系统及防护措施。

5.6.2检测内容

5.6.2.1给水系统:

a)给水系统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b)给水管道及设备:管材及附件是否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器具有无损伤,管道接口及给水

设备是否渗漏,管道及设备是否满足实验要求。

5.6.2.2排水系统:

a)内部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地面有无积水;口部染毒污水系统能否顺畅排出;

b)排水管道及设备:管材防腐处理措施是否可靠,组件设置是否完整,管道坡度是否满足排水需

求,管道及设备是否满足实验要求。

5.6.2.3供油系统:

a)供油系统完整性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b)供油管道及设备:油管接头井及组件是否完好,供油管路布置是否合理,贮油箱是否完好、容

积是否满足贮油时间要求。

5.6.2.4防护措施:

a)各类管道防护阀安装是否合理,防护密闭措施是否妥当;

b)口部冲洗阀附件是否齐全,防爆地漏密闭性、抗爆性能是否良好,集水池结构及功能是否完整;

c)室外水封井、防爆波井、防爆波化粪池结构及功能是否完整。

5.7电气设备及系统检测

5.7.1检测范围

电源配置系统、动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系统、接地系统。

5.7.2检测内容

5.7.2.1电源配置系统:

a)检查引接的电力系统电源是否接通及运行正常,是否满足战时电力负荷等级和容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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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2007—2022

b)检查内部电源的设置情况,是否预留柴油电站或蓄电池组的安装位置,内部电源是否满足战时

电力负荷等级和容量的需要;

c)检查内部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选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d)检查内部电源类型,发电机组是否采用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是否采用封闭的蓄电池组。

5.7.2.2动力配电系统:

a)检查各防护单元供电系统是否独立设置、电源配电柜(箱)是否设置在清洁区内、是否满足所有

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b)检查风机、水泵、照明、通信等设备的配电装置、配电线路是否完好;是否预留有战时动力设

备配电接线口;染毒区内需要检测、控制的设备是否预留电源管线至清洁区,是否符合防护密

闭要求;

c)检查设置三种通风方式的防护单元内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检查人员主要

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是否预留防爆音响信号按钮位置;

d)检查强电、弱电防爆波电缆井,内部设置的电缆穿线防护密闭管数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及防护

密闭要求;

e)检查通信系统管线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及防护密闭要求。

5.7.2.3照明配电系统:

a)检查工程是否有正常照明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检测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照度是否满足要求;

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是否满足隔绝防护时间的要求;

b)检查洗消、脱衣室、穿衣室、滤毒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防化器材储藏室等房间的电源插座设

置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c)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至地面通道的照明灯具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5.7.2.4检查接地系统设置情况,接地电阻值和等电位连接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

6构件等级评定

6.1一般规定

6.1.1单个构件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的不同种类,按照本文件6.2和6.3节的规定执行。

6.1.2工程中不涉及的构件,按构件的重要程度可直接判定为a级或不参与评定。

6.1.3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建筑空间构件划分见附录B表B.1;

b)口部及主体安全性的构件划分见附录B表B.2;

c)通风与防化设备及系统构件划分见附录B表B.3;

d)给排水设备及系统构件划分见附录B表B.4;

e)电气设备及系统构件划分见附录B表B.5。

6.2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

6.2.1一般规定

6.2.1.1单个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早期人防工程构筑形式及构件材料的不同,分别按

6.2.2、6.2.3、6.2.4、6.2.5的规定执行。

6.2.1.2当被覆仅起装饰作用,不承担结构荷载时,被覆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按照无被覆构件执行。

6.2.1.3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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