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85-2020 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DB33/T 2285-2020 DB33/T 2285-2020 Orphan and marginalized childre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11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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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285—2020
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ofmanagementservicefororphandeandneedychildren
2020-11-30发布2020-12-3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285—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1
4管理要求...........................................................................2
5人员要求...........................................................................2
6服务要求...........................................................................3
附录A(资料性)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8
附录B(资料性)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孤困儿童入院登记表...................................11
附录C(资料性)医疗巡查记录表.......................................................13
附录D(资料性)安置评估表...........................................................14
附录E(资料性)儿童寄养前评估表.....................................................15
附录F(资料性)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评估审核表.......................................16
附录G(资料性)儿童寄养期回访记录表.................................................18
附录H(资料性)收养家庭基本信息表...................................................19
附录I(资料性)入户评估表...........................................................20
附录J(资料性)督导评估表...........................................................21
I
DB33/T2285—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儿童福利院、浙江省标准化协会、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春燕、张孛媛、徐爱莲、周国强、贾佳、张欢、余华光、朱海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3/T2285—2020
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孤困儿童管理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
“儿童主任”开展对孤儿、困境儿童的管理与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孤儿orphan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2
机构孤儿institutionalorphan
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父母,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3.3
散居孤儿scatteredorphan
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父母、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非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
周岁的儿童。
3.4
困境儿童childrenindistress
因家庭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
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
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
3.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factorpha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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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
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
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4管理要求
4.1信息管理
4.1.1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对电子信息加密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流向,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
的安全。
4.1.2应详细收集孤困儿童主要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家庭监护情况、生活情况、身体健康状况、教
育情况等内容,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内容数据一致,信息有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数据
核实和更新。
4.1.3应对信息进行核实,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随意透露孤困儿童信息。保证信息收集、处
理和储存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
4.1.4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掌握孤困儿童信息动态,由儿童督导员或儿童主任负责汇总、分
类和归档在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等资料,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孤困儿童
档案,及时更新并上报信息。
4.2安全管理
4.2.1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服务场所、设施设备、食品卫生、人身财产等安全;应建立突发性
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服务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2.2应定期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电器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2.3监控区域应实施24小时监控,监控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4.3监督管理
4.3.1应采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建立网络、电话、现场等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理投诉意
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4.3.2应建立孤困儿童管理评价体系,从宣传走访覆盖、信息数据收集、孤困儿童收养安置、人员业
务培训等方面制定评价指标,并按照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设计权重和分值。
4.3.3孤困儿童管理评价工作可采用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并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评价。
5人员要求
5.1市、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宜配置护理、医疗、康复、社工和特教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建
立相关专业技术人事档案。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在院儿童数量宜按照1:1配置。
5.2儿童福利机构应争取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的相关工作
体系。儿童福利专业技术人员应主动参加教育、卫生系统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5.3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儿童护理、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儿童工
作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5.4乡镇(街道)应配置不少于1名儿童督导员。主要职责包括:
——推进孤困儿童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儿童主任等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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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更新孤困儿童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指导儿童主任开展对孤困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开展孤困儿童保障政策宣传;
——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孤困儿童工作;
——协助做好孤困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5.5村(社区)应配置不少于1名儿童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做好孤困儿童日常保障和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孤困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
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并定期予以更新;
——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
和监护督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
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
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未满18周岁,因家庭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
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
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况,
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管理村(社区)儿童关爱服务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6服务要求
6.1机构孤儿
6.1.1养育
6.1.1.1按照儿童年龄、性别、病残等特点和需求单人单床分别居住,有自理能力的6岁以上儿童应
男女分区居住(生活不能自理除外),女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
6.1.1.2科学安排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6.1.1.3提供日常起居、营养喂食、清洁卫生、日常活动等生活照料,保证儿童优质养育。
6.1.1.4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儿童应采取特殊护理、康复训练等措施,日间至少每两小时巡视一次,出
现突发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妥善处理,同时根据儿童实际需要随时提供服务。
6.1.2医疗
6.1.2.1对入院儿童应在24小时内完成接收登记工作或与公安、司法部门签订代养协议,弃婴入院填
写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参见附录A),孤困儿童入院填写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孤困儿童入
院登记表(参见附录B),并于一周内完成儿童健康检查。
6.1.2.2根据儿童的不同需要实行分类保健、护理,做好预防接种、医疗救治、隔离防护等工作,防
止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6.1.2.3每年组织儿童体检一次,定期检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建立儿童的医疗档案并妥善保存。
6.1.2.4每天开展医疗巡查两次,填写巡查记录表(参见附录C),配备血压计、感冒药、腹泻药等
基本医疗设备及药品,发现患病儿童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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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应与合作医院建立高效、畅通的绿色通道,与长期住院儿童的经管医生每周沟通,及时掌握
儿童健康状况。
6.1.3康复
6.1.3.1定期进行儿童康复评估并建立康复档案,根据儿童残障类型、个体差异制定康复计划,开展
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等综合康复治疗训练。
6.1.3.2将生活技能与康复训练有机结合开展对残障儿童的综合康复训练,根据个案需求配置辅助器
具,提高残障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6.1.3.3定期进行一般儿童心理评估,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儿童,应进行心理疏导及行为矫治,
对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儿童,应联系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送医。
6.1.3.4倡导和组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向儿童提供专业、持续的心理治疗和辅导。
6.1.3.5对在机构外康复治疗的儿童每月至少沟通一次,对需跨省手术治疗、康复训练的儿童应派专
人陪同,或与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代为照顾儿童。
6.1.3.6宜借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当地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筹集医疗康复经费足额到位,并
对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费等给予减免。
6.1.4教育
6.1.4.1根据儿童年龄、病残类型和程度,分别进行教育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存档,并根据评估结
果建立教案,制定教育计划。定期开展个案讨论,调整教案。
6.1.4.2针对学龄前儿童发育障碍,依据儿童学习发展规律,开展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开发潜能,
促进儿童在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健康五大领域的整体发展,为其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6.1.4.3对身体残疾不可自理儿童,送教上门,开展作业治疗和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提高儿童生活自
理能力;开展认知能力训练,促进儿童智能发展;开展适度的学科教学,帮助儿童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
能力和简单的计算能力;给予生活常识教学和社会常规教育,促进儿童的社会发展。
6.1.4.4对具有自理能力的适龄儿童,送往学校或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正规教育。
6.1.4.5开展大龄儿童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6.1.5安置
6.1.5.1安置原则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开展孤儿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国内外收养安置工
作。加大收养宣传,应送尽送,拓展安置渠道,规范安置流程。
6.1.5.2安置评估
安置评估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获得社会工作专业证书的人员,对正式收留入院的儿童在入院后2个月内进行安置评估并
填写安置评估表(参见附录D);
——根据儿童的年龄、身心发展状况、以及儿童的智力因素和情感需求确定不同的安置方式,开展
定期评估和动态评估,评估后及时更新内容,调整安置方式;
——建立家庭评估机制,依据综合评估的结果选择家庭寄养、国内送养等安置方式。
6.1.5.3安置方式
6.1.5.3.1家庭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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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开展综合性评估,填写儿童寄养前评估表(参见附录E)和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评估审核表
(参见附录F),严格审核和筛选寄养家庭,选择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安排寄养,每户寄养儿
童数量不超过2人且家庭中无未满6周岁儿童;
——为寄养儿童建立成长档案,掌握寄养儿童成长状况;
——对寄养家庭每半年组织一次培训与评估,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防止发生侵害寄养儿童权益
的行为;
——儿童福利机构每月对寄养家庭进行一次回访,填写儿童寄养期回访记录表(参见附录G)。
6.1.5.3.2依法送养
依法送养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对拟收养家庭进行评估,填写收养家庭基本信息表(参见附录H);
——在所在地的设区市及以上报纸上刊登弃婴(儿童)寻亲公告,90天内做好儿童落户所需的工
作;
——对适合家庭收养的儿童,依法提供办理送养手续的相关资料;
——儿童福利机构应将儿童有关情况如实通报给拟收养人;
——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抚养的儿童,监护人有送养意愿的,机构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收养登记后,应及时关注被收养人是否享受落户等合法权益。
6.2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
6.2.1宣传走访
6.2.1.1应入户走访服务对象,实地评估儿童状况,对其家庭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
愿和能力情况进行评估,首次开展走访应填写入户评估表(参见附录I),之后每次走访需填写督导评
估表(参见附录J),走访时间具体如下:
——县(市)区一年至少抽查走访一次;
——乡镇(街道)半年至少走访一次;
——村(社区)每月至少走访一次。
6.2.1.2应根据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制定辖区内保障政策的落实计划,开展宣传工作。
6.2.1.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工作,对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优秀做
法、好人好事总结推广。
6.2.1.4应及时掌握服务对象最新情况,10个工作日内完成儿童信息动态调整。
6.2.2政策帮扶
6.2.2.1为儿童及其父母(监护人)提供政策咨询。根据政策要求核实儿童信息,做好新增服务对象
帮扶申请工作。
6.2.2.2协助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乡镇(街道)提出基本生活费申请,通过线上信息平
台进行审批。
6.2.2.3协助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在定点医院和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并收集医疗记录、费用票据
等资料,帮助监护人填写医疗资助申请。
6.2.2.4协助以下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进行助学就学政策帮扶: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申请当地政府资助;
——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申请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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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申请纳入国家资助政策
体系;
——不适合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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