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509-2017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
DB13/T 2509-2017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source Directory Encoding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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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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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01
L7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509—2017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
Codingrulesofpubliccreditinformationresourcecatalog
2017-03-29发布2017-06-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250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
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玉霞、薛毅、范天珍、张田源、冯磊、江洲、周莉、路源、李向华、赵燕、
孟翠竹、贾迎新。
I
DB13/T2509—2017
引言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是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基础,通过规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编码规
则,可以确保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标识的唯一性,便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分发和应用。
本标准充分考虑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管理、查询和监督,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多方面
需求,规定了我省各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编码方法,并对编码进行可扩展性和兼容性设计,
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专用标准规范。
II
DB13/T2509—2017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术语和定义、编码规则和编码的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及信息的共享交换,各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信
用信息编码适用于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DB13/T2507-2017公共信用信息分类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0000.1和GB/T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信息creditinformation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
信用信息。
[GB/T22117-2008,定义4.9]
3.2
公共信用信息pubiccreditinformation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等。
4编码规则
4.1编码原则
4.1.1唯一性
每条信用信息目录都应赋予唯一的编号。
1
DB13/T2509—2017
4.1.2兼容性
代码编排设计及结构规律宜与不同机构的实际应用代码相包容。
4.1.3保密性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标识,以保证信息在传输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4.1.4可扩展性
应尽可能保持代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考虑到事物的发展,编码时应根据需要预留适当空位,有时
还需设置一个收容项——“其他”,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4.2编码方法
4.2.1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结构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结构见图1。
校验码
保密级别识别码
信用目录子项识别码
信用目录项识别码
信息类别代码
部门代码
机构类别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图1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码结构
4.2.2第一段码(第1-6位数字)
为行政区划代码,表示信用信息所属行政区划,按照GB/T2260-2007的要求编码。
4.2.3第二段码(第7位字母)
为机构类别代码,表示产生信用信息机构的类别,如人大常委会(代码用“A”表示),政协(代
码用“B”表示),司法部门(代码用“C”表示),党委系统(代码用“D”表示),政府系统(代码
用“E”表示)。信用信息机构类别及代码见附录A。
4.2.4第三段码(第8-11位数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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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部门代码,8、9两位数字为部门本身代码,10、11两位数字为部门下属单位代码,部分省级部门
代码见附录B。
4.2.5第四段码(第12-17位数字)
为信息类别代码,具体类别及代码参照DB13/T2507-2017。
4.2.6第五段码(第18-20位数字)
为信用目录项识别码,表示信用目录项的序号,“000”至“999”,最多可表示1000个信用目录项。
具体信用目录项编码按照各部门分类后的信用目录排序。
4.2.7第六段码(第21-22位数字)
为信用目录子项识别码,表示信用目录子项的序号,“00”至“99”,最多可表示100个信用目录
子项。具体信用目录子项编码按照信用目录后的具体子项进行排序。
4.2.8第七段码(第23位数字)
为保密级别识别码,表示信用目录的数据使用范围,如依法公开(代码用“0”代表)、授权查询
(代码用“1”代表)、政务共享查询(代码用“2”代表)、不予公开(代码用“3”代表)等。
4.2.9第八段码(第24位数字或字母)
为校验码。
校验码的计算方法为:设定代码位置序号是包括校验码在内的,由右至左的顺序号(校验码的代码
位置序号为1),校验码的计算步骤为:
a)从代码位置序号2开始,所有偶数位的数字代码求和;
b)将步骤a的和乘以3;
c)从代码位置序号3开始,所有奇数位的数字代码求和;
d)将步骤b与步骤c的结果相加;
e)用大于或等于步骤d所得结果且为10最小整数倍的数减去步骤d所得结果,其差即为所求校
验码的值。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代码由各级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统一赋码,编码示例参见附录C。
4.3编码管理规则
各级部门应参照本规范和实际应用需要对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进行统一编码管理。通过部门代码区分
各地市、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编码管理规则如下:
a)省级信用信息资源编码由省级信用工作机构负责;
b)市级信用信息资源编码由市级信用工作机构负责:
1)上级部门已编码的,不再重复编码;
2)上级部门无编码的,可参考本标准进行扩展补充;
c)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用信息资源可提请上级部门采纳相应编码,成为省级编码;
d)各市县编码管理可参照上述管理方式。
5编码的维护
5.1新增公共信用信息编码的处理
3
DB13/T2509—2017
新增公共信用信息编码规则应符合4.2的规定。
5.2公共信用信息取消或暂停后编码的处理
某一公共信用信息取消或暂停后,其编码作废,该编码记入编码注销库。注销库中的编码只作为历
史记录,可供查询、追溯使用,不得再赋予其他公共信用信息。
5.3公共信用信息产生部门调整后编码的处理
某一公共信用信息产生部门调整后,视为调整前的产生部门取消该公共信用信息,按照5.2的规定
处理;调整后的产生部门新增该公共信用信息,按照5.1的规定处理。
5.4编码维护机构
公共信用信息的编码维护由各级信用工作机构负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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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信用信息机构类别及代码
A.1信用信息机构类别及代码见表A.1。
表A.1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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