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323-2023 电动自行车产品追溯管理规范

DB33/T 1323-2023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1323-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10
实施日期
2023-11-10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140

CCSY14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323—2023

电动自行车产品追溯管理规范

Productstraceabilityforelectricbicyclemanagementspecification

2023-10-10发布2023-11-1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1323—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通用要求...........................................................................2

5追溯管理要求.......................................................................3

6追溯信息...........................................................................3

附录A(规范性)电动自行车整车追溯编码...............................................9

附录B(规范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追溯编码............................................11

附录C(规范性)电动自行车车牌追溯编码..............................................13

I

DB33/T1323—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县知识产权局)、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

台州爱德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数字传媒中心、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方圆检

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浙江省产品质

量安全科学研究院、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磊、韩列纲、李伟权、杨云珍、吕桦、邹建华、陈建龙、李桂发、沈杰、徐

亮、骆立刚、陈煌、陈洪波、关玉婷、郭春裕、许之浩、丁炜、杨云斌、陈上建、陆思远、姚伟、吴炜。

II

DB33/T1323—2023

电动自行车产品追溯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包括整车、蓄电池追溯的通用要求,追溯管理要求和追溯信息等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整车、蓄电池产品的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全生命周期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40204—2021追溯二维码技术通则

DB33/T2487—2022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指南

DB33/T2488—2022公共数据安全体系评估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车用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来源:GB17761—2018,3.1]

3.2

电动自行车整车electricbicyclewithoutsecondarycell

不含车用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

3.3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secondarycell

用于电动自行车的、按可以再充电设计的电池。

[来源:GB/T2900.41—2008,3.1,有修改]

3.4

产品追溯producttraceability

通过记录和标识,追踪和溯源产品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活动。

3.5

追溯单元traceableunit

需要对其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标识并可追溯的单个产品。

注:本文中所指仅是电动自行车整车和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1

DB33/T1323—2023

[来源:GB/T38155—2019,2.4,有修改]

3.6

追溯相关方traceabilityrelatedparties

在供应链中从事产品初级生产、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配送、销售、消费(使用)和监管

等相关业务的组织或个人。

3.7

参与方位置码globallocationnumber

参与供应链活动的相关方与位置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

注1:参与方位置码也称全球位置码。

注2:参与方包括法律实体和功能实体,位置包括物理位置和虚拟(数字化)位置。

注3:法律实体指合法存在的任何商业组织、社团组织和个人。

注4:功能实体指法律实体的分部或内部具体部门,如:某公司的财务部,

注5:物理位置指具体位置,如:某个建筑物、仓库或仓库的某个门、交货地等。

注6:虚拟(数字化)位置指如IP地址、URL、电子邮箱等。

[来源:GB/T16828—2021,3.1.1]

3.8

追溯系统traceabilitysystem

基于追溯码、文件记录、相关软硬件设备和通信网络,实现现代信息化管理并可获取产品追溯过程

中相关数据的集成。

注:本文包含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换电、维修、回收等系统。

[来源:GB/T38155—2019,2.6,有修改]

3.9

智能充电intelligentcharging

包含集中充电的功能,并将充电桩的电源插座、配电设备、充电功率、温度监测、火灾报警及站内

其他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实现区域内设备监测、保护、控

制和管理。

3.10

共享换电sharedswap

可为电动自行车车用蓄电池提供公共换电的服务。

4通用要求

4.1基本要求

电动自行车整车、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的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回收七个环节的

全生命周期的可追溯性管理,应实现对各追溯单元信息流的相互关联,并符合以下要求:

——追溯性信息编码与标识应具备可识读性;

——追溯相关方应对产品和位置进行唯一性标识;

——追溯相关方应采集并按规定记录追溯数据;

——追溯相关方之间应共享追溯数据。

4.2追溯单元标识的要求

2

DB33/T1323—2023

4.2.1追溯单元的信息一致性

各相关方追溯单元的信息交换和记录在各自系统内应保持信息格式一致。所有追溯单元应标

识信息,并从追溯单元源头附上标签、标记或标注,追溯单元标识信息应为具有唯一性的标识代码。

各相关方追溯单元应符合以下编码与标识要求:

——电动自行车追溯单元应按照GB17761—2018中5.2的要求在电动自行车车架上印刻整车编码

永久性的数字标识,并按照GB/T40204—2021中第7章和第8章的二维码码制、尺寸、印制

位置、符号质量要求标识追溯二维码;

——蓄电池追溯单元应按照GB/T40204—2021中第7章和第8章的二维码码制、尺寸、印制位置、

符号质量要求标识永久性追溯二维码。

4.2.2标识载体的要求

所有追溯单元的标识载体应统一的规范进行编辑,并根据使用的需求进行保留。

电动自行车本体标识载体为唯一的二维码标识,标识应按附录A的A.1和A.2中的规范进行

编辑,并应保留在车辆表面明显且平整的部位或随车所附的合格证上,直至完成上牌登记。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标识应按附录B的B.1和B.2中的规范进行编辑,且载体应永久保留在

蓄电池本体上,直至蓄电池被回收为止。

电动自行车车牌标识应按附录C的C.1和C.2中的规范进行编辑,且载体应永久保留在车牌

本体上,直至车牌被注销为止。车牌追溯标识应按照GB/T40204—2021中第7章和第8章的二维码码

制、尺寸、印制位置、符号质量要求标识永久性追溯二维码。

5追溯管理要求

5.1追溯系统

追溯系统应基于追溯码、文件记录、相关软硬件设备和通信网络,实现现代信息化管理并可获取产

品追溯过程中相关数据,为各方提供产品追溯的信息,满足各方对公共安全的管理要求。

——应能满足行业或其它监管方的要求;

——应能为业务提供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信息查询、数据共享等;

——应符合DB33/T2487—2022、DB33/T2488—2022中关于公共数据安全、数据脱敏管理、数据

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

5.2追溯相关方

5.2.1应根据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确定追溯相关方,包括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

停、维修和回收等环节。

5.2.2追溯相关方应具备可追溯能力,各追溯相关方应记录追溯单元的关键要素,应能对上一环节追

溯单元的直接来源进行追溯,并能对下一环节的追溯单元的直接接收方加以识别并记录。

5.2.3追溯相关方应能够在不违反数据安全、不侵犯其它追溯相关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共享相关信息。

5.2.4追溯相关方的各环节信息应保证唯一性和真实性。

6追溯信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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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概述

追溯信息的要求应包括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回收环节的信息类型、信息名称和

信息英文名称。

6.2生产环节

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涉及的记录/标签要求见表1,应包括但不限于表1中的信息名称。

表1生产环节追溯信息表

序号信息类型信息名称信息英文名称

1整车编码ZhenCheBM

2车辆制造商CheLiangZZS

3产品型号ChanPinXH

4生产企业名称ShengChanQYMC

5电动自行车整车赋码蓄电池类型XuDianCLX

6蓄电池生产企业XuDianCSCQY

7蓄电池容量XuDianCRL

8蓄电池型号XuDianCXH

9电动自行车浙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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