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330-2023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

DB33/T 1330-2023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1330-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05
实施日期
2023-12-05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2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330—2023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

Publiccreditinformationservicespecification

2023-11-05发布2023-12-05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1330—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信用中心、中标数智标准技术研究院(浙江)有限公司、云医购平台科技

(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智能技术标准创新促进会、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

信息中心、中国计量大学、义乌市信用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瑛、邵新华、牟方赟、郭远锋、章转轮、李南阳、朱磊、李鹏、徐敏、李国

迎、阎进、陈希颖、王超、茅海军、夏晨天、吴斌。

I

DB33/T1330—2023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要求,包含服务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要求、服

务质量指标、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也

可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主体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41196—2021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信用信息publiccredit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

3.2

信用主体subjectofcredit

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T22117—2018,2.4]

3.3

服务提供者serviceprovider

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4服务设施

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服务设施:

——服务平台:基于电子政务外网的各类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服务门户:基于互联网或者专线网络的各类信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

——现场服务网点: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窗口、自助终端、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点

等。

1

DB33/T1330—2023

5服务人员要求

5.1服务人员应具备服务基础知识,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服务内容和要求。

5.2服务人员应熟练掌握所在岗位服务设施操作和日常维护的技能,能综合处理服务设施异常状况。

5.3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素养,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服务要求

6.1公示服务

6.1.1应通过公示服务依法公示公共信用信息。

6.1.2信息公示应符合GB/T41196—2021要求。

6.1.3公示服务的信息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红黑名单,被列入守信激励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

——双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承诺,各信用主体做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6.1.4信息公示期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严重失信名单公示期限为5年。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公示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

出严重失信名单的,公示期限延至被移除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行政处罚信息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守信激励名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信用承诺信息按有效期进行公示。

6.1.5对公示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实施信息公示,对超过公示期的公共信用信息转

为归档存储或删除,不予公示。

6.1.6公示服务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1.7服务提供者应公示相关服务流程。

6.2查询服务

6.2.1应通过查询服务依法为信用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6.2.2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只能查询信用主体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如代他人查询,需获得信用

主体本人授权。

6.2.3查询功能应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精准查询和名称的模糊查询。

6.2.4服务提供者应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自主查询和授权查询功能。

6.2.5信用信息查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综合查询,提供全部公共信用信息类别查询服务,如:基础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等;

——专项查询,提供某一公共信用信息类别查询服务,如:红黑名单信息查询、资质资格查询等;

——其他查询,重点行业或领域等方面公共信用信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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