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520-2017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

DB13/T 2520-2017 The list of safety inspection and testing for dangerous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used in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 with high potential for hazards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2520-2017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5-17
实施日期
2017-08-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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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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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页数:4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9.260.20

K3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519—201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afetyinspectionofelectricalexplosionprotectionin

hazardousareas

2017-05-17发布2017-08-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2519—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3

6检测周期..........................................................................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首次检测前应提交的资料........................................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检查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17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检测报告要求..................................................18

附录E(资料性附录)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19

附录F(资料性附录)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28

附录G(资料性附录)可燃性粉尘特性表..............................................36

附录H(资料性附录)电气装置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39

附录I(资料性附录)接地系统的类型................................................41

参考文献.............................................................................45

I

DB13/T251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河北民泰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

司、河北秦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文飞、赵森、孔晓峰、刘雷、甘霏、戴立鑫、杨光、刘通、范朋飞、李福

生、宁占占、李莹、徐勇、张海波、臧红建、黄聚文。

II

DB13/T2519—201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测周期、检测内容及技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的防爆安全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

GB/T17949.1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3836.3-2010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设施electricalapparatus

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

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

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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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气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

自行传播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combustibl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

混合物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hazardous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

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safetyinspectionofelectricalexplosionprotection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状态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检验检

测资质的机构,对被检设施/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验检测活动。

4基本要求

4.1检测分类

检测分为首次检测和定期检测两类:

a)在电气设施投入试生产之前,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首次检测;

b)对在役的电气设施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4.2条件

首次检测前应提交相关资料,参见附录A。

4.3机构和人员

4.3.1对危险场所电气设施实施防爆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4.3.2检测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

4.4基本要求

4.4.1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确认现场危险物质,了解危险物质的特性,进行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划分;

b)查看被检测场所的电气设备设计、选型、施工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及了解供电

制式、电气设施运行状况,查看接地形式和等电位联结状况等。

4.4.2现场检查和测试,应包含下列要求和规定:

4.4.2.1电气设施接地电阻的测试,应符合GB/T17949.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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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2519—2017

4.4.2.2红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被测电气设备应为带电设备;

b)户外晴天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进入仪器镜头;

c)室内或晚上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宜闭灯检测。

4.4.2.3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规定:

a)检测现场不应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

b)现场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不应穿钉子鞋;

c)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d)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

4.4.3进入危险场所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受检单位应落实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

施;现场检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并应有检测人员及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检测

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严禁涂改;改错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5仪器设备

4.5.1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5.2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经有效溯源,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4.5.3对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检测标准

要求。

4.5.4检查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参见附录B。

4.5.5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参见附录C。

4.6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要求参见附录D。

5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5.1配电系统

5.1.1低压配电箱一般技术要求

5.1.1.1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5.1.1.2危险场所应采用TN-S系统,系统中的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

5.1.1.3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1.1.4盘、柜、箱的接地应固定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

连接。

5.1.1.5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5.1.1.6导线的绝缘应完好、无损伤,配线应整齐清晰且无接头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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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

得插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5.1.1.8电气设备的接点无异常温度。

5.1.1.9电气设备的接点、触点无打火放电现象。

5.1.2防爆要求

5.1.2.1总变电所、配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设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b)宜设置在外供电源输电线路进入厂区的方位的附近地带;

c)宜尽量考虑设置在厂区内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邻近地带。

5.1.2.2独立的区域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设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b)宜设置在生产装置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附近;

c)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

危险区域内,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

d)当变、配电所(室)布置在1区、2区时,应进行所(室)内正压通风。在电气设备及其通

风系统运行中,对于px、py或pD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对于pz型设备,其风压

不应低于25Pa;

风压的检测方法和步骤:

1)使用数字微压计进行测量,并按选用仪器的要求进行预热、校零,选择合适的工况;

2)将数字微压计标有“-”的连接嘴用软管连接软管置于室外空气中,将标有“+”的连接

嘴用软管连接置于室内;

3)待设备数值稳定后,读取数值,并进行记录。

e)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

贴邻建造;

f)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耐压、耐磨、防滑、易

清洁的材料铺装。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g)当配电装置室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且其在附加2区内时,其地坪标高宜较室外地坪提高0.6m

以上;

h)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进出电缆、电线的隧道、明沟、穿墙保护管和墙壁、楼板和地坪上预留

的孔洞,均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密实的隔离密封,以防止爆炸危险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窜入,

诱发燃烧和爆炸事故。

5.2电气线路系统

5.2.1一般规定

5.2.1.1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b)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架空时宜采用电缆架桥;

采用电缆沟时应充砂并设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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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d)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

下方的两侧;

e)移动电器的配线只允许采用电缆配线,并须设有防电缆拔脱装置。

5.2.1.2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

应采取预防措施。

5.2.1.3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低于500V。

工作中性线的绝缘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5.2.1.4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GB50058

的有关规定。

5.2.1.5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

子进行连接。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接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

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5.2.1.6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爆炸性环境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电缆明设或在沟内敷设时的最小截面(mm2)移动

爆炸危险区域

电力照明控制电缆

1区、20区、21区铜芯2.5铜芯2.5铜芯1.0重型

铜芯1.5,

2区、22区铜芯1.5铜芯1.0中型

铝芯16

5.2.1.7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

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

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5.2.1.8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按表2选定。

表2危险场所配线方式

爆炸危险区

配线方式

012202122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

低压镀锌钢管配线工程×○○×○○

低压电缆×○○×○○

电缆工程

高压电缆×△○×△○

注:表中符号“○”表示适用、“△”表示慎用、“×”表示不适用。

5.2.2危险场所的电缆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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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在危险场所中

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5.2.2.2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面时,应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a)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b)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

洞,应堵塞严密;

c)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

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5.2.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电缆外护套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应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b)外径大于或等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

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c)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

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e)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

置与电缆的外径不匹配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

接。

5.2.2.4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

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5.2.2.5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涂有防腐层时,应清

除干净后再敷设。

5.2.2.6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5.2.3危险场所内的钢管配线

5.2.3.1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

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管连接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电力复合脂或导电防锈脂。不得在

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b)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c)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d)除本质安全电路外,在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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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爆炸性环境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钢管配线用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mm2)

爆炸危险区域管子连接要求

电力照明控制

1区、20区、21区铜芯2.5铜芯2.5铜芯1.0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2区、22区铜芯2.5铜芯1.5铜芯1.0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5.2.3.2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5.2.3.3在爆炸性环境1区、2区、20区、21区和22区的钢管配线,应做好隔离密封,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应装设隔离密封件;

b)管路通过与其他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c)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他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d)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15m处应装设隔离密封件;

e)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5.2.3.4隔离密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c)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0mm,且此段管路

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d)密封件内应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e)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不得超过

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

并可自行排水。

5.2.3.5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a)电机的进线口处;

b)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c)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5.2.3.6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b)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5.2.3.7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

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5.2.3.8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

和标高、与其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外,还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

5.2.3.9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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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不得

与其他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b)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

或钢管;

c)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他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当间距不

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距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

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他电路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

扎、固定;

d)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e)本质安全电路的配线应用蓝色导线,接线段子排应带有蓝色的标志;

f)本质安全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环境进行

一点接地;

g)本质安全电路与其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5.2.3.10在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与爆炸危险环境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

合本标准5.2.3.9中有关规定。

5.2.3.1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5.3防爆电气选型

5.3.1原则要求: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选择相应的防

爆电气,其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温度组别。

5.3.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a)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危险区域设备保护级别(EPL)

0区Ga

1区Ga或Gb

2区Ga、Gb或Gc

20区Da

21区Da或Db

22区Da、Db或Dc

b)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设备保护级别(EPL)电气设备防爆结构防爆形式

Ga本质安全型“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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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续)

设备保护级别(EPL)电气设备防爆结构防爆形式

浇封型“ma”

由两种独立的防爆类型组成的设备,每一种

Ga—

类型达到保护级别“Gb”的要求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opis”

隔爆型“d”

增安型“e”①

本质安全型“ib”

浇封型“mb”

Gb油浸型“o”

正压型“px”、“py”

充砂型“q”

本质安全现场总线概念(FISCO)—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oppr”

本质安全型“ic”

浇封型“mc”

无火花“n”、“nA”

限制呼吸“nR”

Gc限能“nL”

火花保护“nC”

正压型“pz”

非可燃现场总线概念(FNICO)—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opsh”

本质安全型“iD”

Da浇封型“mD”

外壳保护型“tD”

本质安全型“iD”

浇封型“mD”

Db

外壳保护型“tD”

正压型“pD”

本质安全型“iD”

浇封型“mD”

Dc

外壳保护型“tD”

正压型“pD”

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

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3

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

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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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设备类别

ⅡAⅡA、ⅡB或ⅡC

ⅡBⅡB或ⅡC

ⅡCⅡC

ⅢAⅢA、ⅢB或ⅢC

ⅢBⅢB或ⅢC

ⅢCⅢC

b)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7的规定。

表7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电气设备温度组别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气体/蒸气的引燃温度(℃)适用的设备温度级别

T1450>450T1~T6

T2300>300T2~T6

T3200>200T3~T6

T4135>135T4~T6

T5100>100T5~T6

T685>85T6

5.3.4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参见附录E。

5.3.5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参见附录F。

5.3.6电气装置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参见附录G。

5.3.7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配置的原则规定:

a)有可能过负荷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b)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装置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其紧急启动按钮,

或与事故信号、报警装置有联锁的启动;

c)环境内应少装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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