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DB51/T 2398-2017 The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rural nursing homes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2398-2017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9-19
实施日期
2017-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设施建设、管理服务和评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农村敬老院、眉山市青神县中心农村敬老院。
起草人:
何晓明、李述清、杨海涛、杨志祥、佘勇、段清、王羽、史乙汗、付书明、韩志珍。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10

A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2017-09-19发布2017-10-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2398—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原则..........................................................................1

5选址及规划布局....................................................................1

6设计..............................................................................2

7建设规模与分类....................................................................3

8设施设备..........................................................................4

9管理..............................................................................4

I

DB51/T239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眉山市民政局、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农村敬老院、眉山

市青神县中心农村敬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晓明、李述清、杨海涛、杨志祥、佘勇、段清、王羽、史乙汗、付书明、韩

志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51/T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设施建设、管理服务和评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5086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008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敬老院(Ruralnursinghome)

农村敬老院是集中供养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的场所。

4总体原则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确保

政府资金投入。农村敬老院按照“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经济适用、管理规范”要求,坚持以

人为本,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方式,满足供养对象在

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5选址及规划布局

1

DB51/T2398—2017

5.1新建农村敬老院应结合乡镇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规模。

5.2选址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a)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

安全卫生规定;

b)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燃气、通讯等条件较好;

c)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d)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e)在抗震设防地区选址时应尽量选择抗震有利地段。

5.3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5.4农村敬老院建筑总平面布局应采用围合式布置,按照功能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服务流

线通畅。

5.5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农业生产经营等用地,并按照建

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9;绿地率不宜低

于35%,宜有集中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宜为3~4㎡/床;衣物晾晒场地宜为30~90㎡。

5.6农村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包括生活用房、行政附属用房、文化娱乐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和养殖用房。

其中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居室、卫生间、厨房、餐厅、储藏室、浴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行政附属用

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会议室和值班室;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活动室;医疗康复

用房主要包括医务室、康复训练室、医疗保健室和心理支持室;养殖用房包括养殖猪、牛、羊或鸡、鸭、

鹅、兔等的圈舍。

5.7农村敬老院的各类功能用房应集中布局,居室设计应按供养(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分别设置,

应设置自理对象居住区和失能、半失能对象居住区。

6设计

6.1农村敬老院设计应依照GB/T50340、GB/T29353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抗震设防区,

抗震标准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

准的相关规定。

6.2农村敬老院房屋建设宜采用砖混结构,抗震设防要求为八度及以上地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

构。

6.3主要功能建筑日照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3小时,并满足通风、消防、卫生方面的要求。

6.4农村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6.5农村敬老院的活动用房不应超过三层。生活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层高不宜低于3米,采用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不宜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不应超过两层;四级耐火等级的,

应改建。农村敬老院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备消防设施。

6.6供养对象居室以2人间为宜,适当设置三人间和四人间,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满足轮椅和救护床

进出和日常护理的需要。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门净宽应为1.0~1.1m,居室门上宜设置观察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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