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363-2017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DB32/T 1363-2017 Highway maintenance construction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6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1363-2017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9-25
实施日期
2017-10-2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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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6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10.01

P09

备案号: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1363—2017

代替DB32/T1363-2009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Expresswaymaintenance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afetytechnologyrule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2017-09-25发布2017-10-25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32/T1363-2009《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运输协

会、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江

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公

路集团、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志强、吴赞平、金明新、朱新春、程万里、叶遇春、陈雄飞、李捷、宗海、

徐旭光、倪少虎、何杰、吴宁、汪峰、张文浩、钱立峰、谢晓旺、沈永富、王锋、梁勇、张永辰、张文

俊、田建宏、沈振宇、吴凯、任俊伟、林莺、孙周。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年发布情况为:

——DB32/T1363-2009。

DB32/T1363—2017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安全管理要求、安全设施、养

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和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其它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5725安全网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6095安全带

GB/T9465高空作业车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20097防护服一般要求

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23828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GB/T24720交通锥

GB/T28650公路防撞桶

GB/T28651-2012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

GA/T414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T/T280路面交通标线

JT/T609公路隧道照明灯具

JT/T610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JTG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H3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1

DB32/T1363—2017

JTGH3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长期养护作业long-termmaintenance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24h的各类养护作业。

[JTGH30-2015,定义2.1.1]

3.2

短期养护作业short-termmaintenance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4h且小于或等于24h的各类养护作业。

[JTGH30-2015,定义2.1.2]

3.3

临时养护作业temporarymaintenance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min且小于或等于4h的各类养护作业。

[JTGH30-2015,定义2.1.3]

3.4

移动养护作业mobilemaintenancework

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min的动态养护作业。移动养护作业分为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和人工移

动养护作业。

[JTGH30-2015,定义2.1.4]

3.5

养护作业控制区trafficcontrolzoneformaintenancework

为公路养护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区

等区域。

[JTGH30-2015,定义2.1.5]

3.6

纵向缓冲区longitudinalbufferarea

上游过渡区终点到工作区起点之间的安全缓冲区域。

[JTGH30-2015,定义2.1.8]

3.7

横向缓冲区transversebufferarea

布置于纵向缓冲区和工作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横向安全的区域。

[JTGH30-2015,定义2.1.9]

3.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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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车道thefirsttravel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1条行车道。

3.9

第2车道thesecondtravel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2条行车道。

3.10

第3车道thethirdtravel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3条行车道。

3.11

第4车道thefourthtravel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4条行车道。

3.12

应急车道emergency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外侧车道与防护栏之间的区域称为应急车道,限高速公路应急抢险使用。当车

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可用于应急停靠。

3.13

港湾式应急停车区harbour-shapedemergencyparkingarea

沿车辆行驶方向,按照规定距离分段设置在最外侧车道的外侧、具有一定长度和宽度的停车区域。

当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可用于应急停靠。

3.14

中央分隔带medianseparator

用于分隔左右行车道、具有一定宽度和防眩功能的隔离区域。

3.15

车载式防撞垫truckmountedattenuators

养护作业中,挂装在施工作业车辆后部的一种吸能装置,用于保护作业控制区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

全。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G:工作区长度。

H:纵向缓冲区长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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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横向缓冲区长度。

Lj:封闭路肩上游过渡区长度。

Ls: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长度。

Lx:下游过渡区长度。

Q:作业时段内通行车道的单车道高峰小时交通量[pcu/(h·ln)]。

S:警告区长度。

V:车辆行驶速度。

W:封闭宽度。

Z:终止区长度。

5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5.1一般规定场所

5.1.1养护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养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

5.1.2养护单位应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养护施工前应逐级实施安全技

术交底,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风险状况,应急预案及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

5.1.3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施工作业规程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作业

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养护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养护单位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养护作业人员,不应上

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5.1.4进入养护作业控制区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防护服、安全帽应分别符合

GB/T20097、GB2811的有关规定;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还应穿着防滑鞋和规范使用安全带,安全带

应符合GB6095的有关规定。

5.1.5养护单位应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养护作业,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

取防护措施;养护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

通行。

5.2养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2.1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并应

根据作业类型进行相应的安全作业管理,保障养护作业安全,提高管控区域的通行效率。

5.2.2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路段和项目,应事先制定作业计划,同一路段的多个小修项目宜

相对集中进行。

5.2.3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

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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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公路交警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安全管理和交通管制组织方

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

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施工期间,还宜通过多

种方式实时提示前方路段养护作业信息。

5.2.5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当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交警机构要求养护单位

及时调整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5.2.6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养护路段的施

工安全组织管理、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并协助交警进行道路交通的分流。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符合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的规定。

5.2.7养护单位应根据养护任务并结合施工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

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加安全评估结果,经养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养护单位可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2.8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施工未完成之前,不应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

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其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5.2.9高速公路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结合施工项目特点制定养护作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施工现场

应急处置措施。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2.10养护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经营管理单位事故

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

量抢救,保护好施工现场。

5.3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5.3.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3.1.1养护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工作区分开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大型设备停

放区域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的规定。

5.3.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制造企

业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5.3.1.3养护作业人员应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不应在作业控制区外活动,不应将任何物体

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非作业人员和非施工车辆不应进入养护作业现场。

5.3.1.4当施工现场需封闭行驶车道时,应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养护作业的相关信息及高速公路路

况信息。

5.3.1.5作业控制区应按国家、交通行业有关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

负责交通引导。交通引导人员应手持信号旗,面向来车方向,位于视线良好的作业控制区警告区内。

5.3.1.6当作业控制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复杂时,除设置正常的安全设施外,可在作业控制区增设其它

安全设施,增加警告区长度,作业区加密隔离交通锥或布设首尾相连的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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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在匝道、陡坡、桥梁、隧道等施工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处

的高速公路应设置护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

5.3.1.8在山体滑坡、塌方等路段施工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发生意外。

5.3.1.9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桥梁等路段施工时,应采取防滑、防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

浮石滚落。

5.3.1.10养护单位应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与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

设备,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新。

5.3.1.11安全员应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做好安全巡查记录。

5.3.2高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5.3.2.1高处养护作业是指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2米的作业,其分

级应符合GB/T3608的规定。

5.3.2.2高处养护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

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5.3.2.3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

5.3.2.4发现高处养护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

作业。

5.3.2.5高处养护作业时,需安装防护栏和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安全网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则应符合

GB5725的规定。

5.3.2.6施工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

不应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

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应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3.2.7养护作业人员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上下施工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应在其下方工作。

5.3.2.8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运送物件的升降电梯、吊笼不应载人。

5.3.2.9高处养护作业时,地面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并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高处作业

人员与地面的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有无线通讯设备。

5.3.2.10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车的安全操作规程。高

空作业车的稳定性、作业性能、绝缘性能等应符合GB/T9465的规定。

5.3.2.1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天、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不应进行高处养护作业。

5.3.3水上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5.3.3.1桥涵水上养护作业时,上下通道及工作平台四周应安装防护栏杆和安全网,跳板应固定,同

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执行高处安全作业的有关

规定。

5.3.3.2认真落实养护作业控制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应擅自扩

大水上养护作业控制区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5.3.3.3桥涵水上养护作业影响通航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方

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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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夜间养护作业时,施工区域、通道拐弯处等应有足够的照明。

5.3.3.5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天、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不应进行水上养护作业;已经开展

水上作业的养护项目,应在大风来临前,将作业平台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固定,人员撤离。

5.3.4夜间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5.3.4.1用于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应具有良好的夜间反光、发光功能,并增设施工频闪灯、

电子标志标牌和相应的安全设施等。

5.3.4.2养护作业现场应增设能满足工作区域需要的照明设施,施工人员穿戴的安全帽可增加照明灯、

反光服可增加主动发光装置。

5.3.4.3夜间养护作业时,每间隔一定距离在养护作业控制区相应交通锥顶部插入施工频闪灯;在缓

冲区前端宜摆放1台带车载式防撞垫的施工作业车或带有警示装置的标志车。

5.3.4.4应提前做好夜间养护作业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

5.3.4.5对于养护作业未完成的施工现场,或已完成养护作业确需夜间停放养护机械设备的现场,夜

间应有专人看护,定时进行巡查,确保各类警示标志、隔离设施摆放正确、反光有效。

5.3.5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5.3.5.1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规定,临时用电安全应符合JGJ46的有关规

定。

5.3.5.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与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

箱及开关箱、电动养护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等应符合JGJ46的有关规定。

5.3.5.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源应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设置

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和开关箱的

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只配电箱、开关箱内均应设有电源隔离开关和熔断器,其漏电保护应灵敏可靠。

5.3.5.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

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器防火措施;并报有

关部门批准。

5.3.5.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完成,并

应有人监护。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5.3.5.6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其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

(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上应标明所控制的电器名称。

5.3.5.7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不

应带电作业,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对电气设备进行清理、检查、

维修时,应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

5.3.5.8不应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施工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

材料及其它杂物等;养护工程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施工作业现场机动车道与

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起重机或起吊物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JGJ46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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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电器设备和现场照明设施拆除时,应对原电源端进行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

露导线。长期放置不用或新投入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安全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3.5.10隧道、高温、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

于12V。

5.3.5.11夜间在作业控制区设置的红色警示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

外电线路停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5.3.5.12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雷、防尘、防落物及防碰擦等

措施。

5.3.6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5.3.6.1养护作业人员在雷雨天气进行现场施工时应注意防雷,并远离塔式起重机、拌和楼、物料提

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高大桥面,以及钢脚手架、金属结构物等高架设施。

5.3.6.2对高大结构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避雷安全应急预案。

5.3.7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5.3.7.1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距离养护作业控制区不应小于50m,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周围不能堆放

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介质。

5.3.7.2不应在电器设备周围使用火源,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

5.3.7.3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放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要求应符合GB

13495.1和GB15630的有关规定。

6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6.1高速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

型安全设施示例见JTG30-2015附录A。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示例符号见JTG30-2015附录B。

6.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见JTGH30-2015附录A表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

定:

a)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

b)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

c)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

d)“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载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桥

梁中央分隔带上的“重车靠右行驶”可使用立柱式标志牌;

e)临时性交通标志的结构形式、外形尺寸、外观质量、倾覆稳定性、抗风强度及稳定性等性能应

符合GB/T28651的有关规定。

6.3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见JTGH30-2015附录A表A-2),应用于长期养

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标线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容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

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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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

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JTGH30-2015附录A表A-3。

6.5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见JTGH30-2015

附录A表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交通锥材料及外观、形状及质量、颜色、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GB/T24720的

规定,宜使用高度尺寸大于等于700mm的交通锥。用于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其顶

部可配置施工频闪灯。可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

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

b)防撞桶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高速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

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灌砂,灌砂

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

c)水马颜色应为橙色或红色,高度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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