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679-2022 标准地名志编纂规范
DB64/T 1679-2022 Standard name list compilation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12月
-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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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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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CCS50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1679—2022
代替DB64/T1679—2019
标准地名志编纂规范
Specificationforannalsofstandardizedgeographicalnames
2022-12-06发布2023-03-06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64/T1679—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1
4组织领导...........................................................................2
5版本式样...........................................................................2
6编排顺序...........................................................................3
7书写规定...........................................................................8
8计量规定...........................................................................9
9数据使用...........................................................................9
10数字规定..........................................................................9
11署名.............................................................................10
附录A(资料性)封面、内封、书脊的尺寸及排版........................................11
附录B(资料性)各类地名要素及内容..................................................14
I
DB64/T1679—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地名学会、中国地名研究所、隆德县民政局、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峡谷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胜三、鲁人勇、李波、张清华、吴坚、张雪英、刘万银、张春玲。
本文件于2019年首次发布,2022年第一次修订。
II
DB64/T1679—2022
标准地名志编纂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地名志编纂总则、组织领导、版本式样、排列顺序、书写规定、计量规定、数据
使用、署名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地名志的组织、编写、出版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100-19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T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3102.1-1993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
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
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GB/T18521-2001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3总则
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
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地名志编纂及续修工作的实际,为推进全自治区标准地名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
规范化,制定规范。
编纂标准地名志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是借鉴我国志书的传
统体例,较全面地记载一定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历史与现状的一种专志,对全面反映当地的建制沿革
和地名演变,积累和保存地名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地名志应是在地名普查、地名公共服务和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汇集丰富资料编辑而成
的。标准地名志既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经济、军事、外事、公安、交通、邮电、文教、出版、新闻、
测绘等各个部门必备的地名资料书、工具书,又是国家领土、领海主权的历史见证。
标准地名志的编纂应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做到政治性和政策性相结合,科学性和资料性相
统一。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记录和反映当地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的历史
和现状,为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标准地名志的编写应做到资料翔实可靠、体例科学合理、内容全面完整、叙述言简意赅。同时,
要围绕地名主题突出地名文化,使其在地名成果的基础上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
供服务。
标准地名志的编排应采取横排纵写,以章节为层次编排内容的篇目结构形式。
标准地名志的体裁,应采取记叙体,用语体文,由文、图和表构成,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标准地名志应公开出版发行,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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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领导
编辑出版标准地名志,是在地名普查、调查的基础上,将成果资料汇集、精选、编纂,向社会提
供标准化地名资料和地名文化资料,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
民政部门应成立标准地名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志的业务指导、
总纂和出版事宜。
应组织能胜任编纂工作的社会组织,以及有扎实史学等相关学科功底和较好文字写作能力的人员
组成编辑团队,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做好编纂工作。
标准地名志编写完成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认真会审、定稿。
标准地名志完成编纂后,应由本级民政部门组织初审和复审后,报自治区民政厅终审和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5版本式样
开本、装订、印数。
均采用1/16开本(787mm×1092mm)精装。标准地名志可视情况进行分卷,市、县志一卷为宜。
首次印数不低于2000册(套),除发售、赠送、交换外,应留存备用志书。
用纸、用字。
扉页、插页用157g或128g双面铜版纸或雅粉纸,正文一般用80g双面胶版纸。使用标准简化字。
民族地区志书可同时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出版。
质量。
纸质、墨色一致,字距匀称、整齐,页码序号连贯。编校、设计、印制均应符合国家《图书质量管
理规定》。
版式设计
设计要求如下:
a)封面设计中,在上部1/3处应署“xxx标准地名志”,另起一行居中署“xxx标准地名志”的
大写罗马字母,即汉语拼音拼写。下部应署编写单位或机构,居中排列(见附录A图A.1);
b)封面、封底前后应各留一空白扉页。硬封可采用2.5mm以上中纤板(或进口纸浆板)作衬板,
新型环保材料硬封;
c)书脊设计中,自上而下,应依次为书名、断限、出版社;
d)封底设计中,应遵照出版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图A.2);
e)环衬,使用与封面协调的特种纸。纹理、厚薄视情况酌定;
f)内封,内封样式基本与封面同,但应去掉“xxx标准地名志”的大写罗马字母。在编写单位或
机构下方标注编辑的年、月,应居中排列(见附录A图A.3);
g)版权页,排在扉页背面。版式遵照出版部门有关规定;
h)插页,版面应灵活、生动。图注用字五号;
i)凡例标题用字小一号,通栏横排居中,占8行,接排正文。正文用字五号,通栏横排,一般
每页38字×3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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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序言标题用字小一号,通栏横排居中,占8行,接排正文。正文用字小四号,通栏横排,一
般每页34字×32行(不包括书眉,下同);
k)编纂说明标题用字小一号,通栏横排居中,占8行,接排正文。(或用字小初号,通栏横排
居中,占1页。)正文用五号书宋体,通栏横排,一般每页38字×35行;
l)目录标题用字小一号,通栏横排居中,占8行。列入目录的内容应包括概述、大事记、专篇、
附录、索引、编后记。章节体志书一般列至节标题,条目体一般列至三级标题。各级标题通
栏横排,以字体字号区别并逐级退格,以点线连接页码。
内文字体与字号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a)分章的标题用黑体二号字,居中排列;
b)节的标题,用黑体三号字居中排列;
c)内文一级标题,用宋体三号字;二级标题,用楷体三号字,三级标题,用宋体四号字并加黑。
一、二、三级标题,均另起一行空两个字由左至右排列;
d)作为条目的地名用黑体小四号字,另起一行空两个字由左至右排列;
e)正文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
志书主体
使用章节体。自治区地名志因篇幅大,可采用篇章节体。
章节设置原则
章节原则为:
a)按地名的性质归类设章,一般每类为一章。其中,政区和居民点要考虑级别和领属关系,地
级市和所辖市县不能平行列章。如:第一章银川市、第二章金凤区、第三章兴庆区……
类似排法级别不分,不允许存在。正确的方法是:将政区类地分作两章,第一章为银川市,
第二章为“辖属政区及居民点”,把所辖区、市、县降为节;
b)章下设节,内容少的章也可以不设节。不设节的章,可以直接排列地名条目及正文。也可以
分设若于目;
c)节下设目的,最多分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目,序号为一、二、三……然后列小标题;第
二个层次为子目,序号为(一)(二)(三)……然后列小标题;第三层次小目。序号为
1.2.3……不管设几个层次,最后一个层次为地名,不加序号,但要将字体加粗,扩注汉语排
语;
d)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章节。各县(区、市)地理环境、历史、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名
的构成、数量差异很大。如吴忠市利通区,属银川平原,地形单一,陆地一节可不设。红寺
堡区属新设,无古代建置,古城堡也极少,历史地名一章都可不设。所以,各地对下款所列
章节,可根据实际,对个别章节作增、减、合并。
6编排顺序
编纂委员会及其编纂人员名单
按照出版社的要求进行编排。
地图及彩色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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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
a)分色行政区划图;
b)分色地名图;
c)县城(市区、城区)分色图;
d)交通旅游图;
e)彩色图片。应选录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特色、有代表性的照片30余幅,排16个页面(1
个开张)。正文中不插彩照。凡不规范图片一律不应收录。为避免版权纠纷,照片不得从网
上下载。
编纂说明
包括编制的必要性、原则以及作为工具书对未来地名工作的深远意义。
目录
按照编排顺序排版,不应出现混乱,要清晰明了。
凡例
6.5.1体裁使地方志的“七宝体”,即述(概述)、记(大事记)、志、传、图、表、录(附录)。
其中,志是全书主体。传即人物传,可以不写。图包括地图、图片,示意图。彩色图照集中在书的前面,
黑色图照随文编排。表格插在相关正文中。
6.5.2上限至地名出现,下限到志书编纂启动的上一年底,作到全书基本一致。
6.5.3除描述标准地名的用字、读音、别名、含义、位置、特点等地名要素外,应重点写地名文化,
即地名沿革、地域文化、地名延伸使用。交通、水利设施、大型人工构造物等人文地理类地名,还要记
述社会经济意义。
6.5.4除描述标准地名的用字、读音、别名、含义、位置、特点等地名要素外,应重点写地名文化,
即地名沿革、地域文化、地名延伸使用。交通、水利设施、大型人工构造物等人文地理类地名,还要记
述社会经济意义。
6.5.5资料来源以地名普查成果为基础,去伪存真,拾遗补缺,大量参考地方志、年鉴及各种地方文
献。交通、文化、水利等专业性强的地名,应参考相关的专业志,或请相关部门提供。历史沿革主要参
考《宁夏历史地理考》和旧志。
6.5.6数字使用、计量单位使用,应遵守国家技术监督局《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计
量单位的规定。数字小数点后最多保留两位数。为适应这一惯例,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适宜的计量单位。
如面积:大的国土面积用平方千米,中等的森林面积、耕地面积用公顷,数量小的耕地面积、湖泊面积
用亩,数量更小的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平方米。长度单位:大的用千米,小的用
米,公路里程用公里。质量单位,按重量大小分别用吨(如运输货物)、千克(或公斤)、克。
6.5.7古代度量衡,因历朝差异很大,换算十分复杂,有的朝代至今尚无定论,一般不作换算,仍沿
用当时的计量单位及数字使用方法。如二丈三尺、十五石、五百里等。
6.5.8记年,古代在帝王年号后括注公元纪年,再写农历月、日,如:唐贞观二十年(646年)七月
十六日。其中年号和月、日都是农历,必须用汉字数字;括号内的用阿拉伯数字,如系公元前,加“前”
字。如系公元后,100年内者加“公元”二字,其余不加。从1912年起,全部使用公元纪年,年、月、
日都使用阿拉伯字,不用民国纪年。不使用“近年”“今年”“现”等模糊时间代词。不使用“新中国
成立前(后)”“解放前(后)”“建国前(后)”等不科学的时间定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前(后)”或具体时间。
6.5.9记人,一般直述其姓名,前置职务。民囯政府官员也不加贬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可按新华社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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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即在姓名前(或后)加一最高职务,如毛泽东主席。
6.5.10禁用词汇应执行新华社2016年10月15日规定的第一批禁用词汇。对其中涉及国家主权、党
的方针政策的,尤应注意。
6.5.11注释应全书统一,使用随文括注,即在正文后用括号加注。引用书名括注到卷目或章节;
6.5.12照片下方应标图名,文字说明不宜超过15字。
6.5.13五地市公路里程的“0”公里起点,分别是银川市,南门广场;石嘴山市,大武口饭店转盘路;
吴忠市,吴灵公路路口;中卫市,钟鼓楼;固原市,中山街南口。
概述
全志的高度概括,是唯一可作论述的地方。在志稿主体统稿后,按一篇独立文章撰写,其内容包括:
a)本行政区基本情况:上隶,简称,别名;所处位置;概括地理环境;下辖,政府驻地以及距
上级政府驻地的方向和距离;下限年份面积,人口,经济总量,人均收入;文物保护单位、
“非遗”项目、囯家农产品地理志、历史名城、名镇、名村数量等;
b)地名来历及含义:市县之名的出现时间、来历、含义及变化;
c)地名现状:“二普”登记地名总数及分类数;地名的命名特点;志书收录地名的分类及数量、
命名特点;
d)地名沿革:以地名为纲,介绍本行政区历史沿革;
e)地名文化:分类论述地名所反映的文化内涵;
f)地名工作:地名管理机构及职能;法规、行政规章;地名普查;命名审批程序;标志及档案
理。无管理职能的市辖区可以不写。
大事记
为编年体,按时间先后排序。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内容多少设几个目,如先秦至南北朝、隋唐五
代、宋夏、元明清、民囯、当代等。文字筒明扼要,记地名、地名工作中的大事,与地名无关的不写。
章节设置及入志地名
6.8.1按照GB/T18521-2001的规定,进行分类设章入志。各类地名要素及内容见(附录B)。
6.8.2辖属政区及居民点要求如下:
a)自治区志按地级市分节;
b)市级志按所辖县级政区分节;
c)县级志书可不分节,直接排乡镇地名;
d)全部按地名编码顺序排列;
e)自治区志采收至全部街道、乡镇,以及历史名村和个别有代表性的居民小区;
f)市级志扩大到有特色的行政村和5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
g)县级志行政村全收,并列表反映各村民小组的位置、面积、户数、人口,凡用一队、二队之
类的名,应在备注栏注明老地名;
h)区片地名排在最后;
i)所有地名,都要有基本情况和各自特色。
6.8.3自然地理实体要求如下:
a)第一节陆地一、平原二、山地(山脉、山峰、山口、关隘)三、沙地、台地四、
其他(丘陵、梁、谷地等);
b)第二节水系一、河流二、湖沼三、峡谷、溪沟四、泉井;
c)第三节自然保护区(节下不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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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本章起,所列目录即地名采收范围和排序
6.8.4交通运输要求如下:
a)第一节公路一、高速公路二、国道三、省道四、县道。同级公路按编号数字顺序
排列。县级志可将县乡道按路名、起止点、长度、技术等级列表反映;
b)第二节铁路级别一、国家铁路二、地方铁路三、铁路支线。要素包括:起止点、全
长、境内里程、境内经过站点、通车时间等;
c)第三节场站一、机场二、火车站三、汽车站四、高速公路服务区五、高速公路出
口及收费站。市级、县级志以上全收;自治区志不收县城以下小汽车站、火车站;
d)第三节桥隧渡口(含公路、铁路桥隧)一、特大桥(长度大于500米,或最大单孔跨径
100米以上)二、大桥(长度100~500米,或最大单孔跨径40米~100米)三、中桥(长
度100米~30米,单孔跨径40米~20米)四、立交桥五、其他桥(名桥、景观桥)六、
隧道七、渡口。自治区志、市级志收至大桥。县级志收至中桥,小桥按桥名、所在公路、
位置、所跨河流、桥长列表反映。铁路中小桥因不具地名意义,一律不收;第四章城镇公
共设施及建筑物。
6.8.5城镇公共设施及建筑物要求如下:
a)第一节街巷主干道、次干道、有悠久历史和特色的老街、老巷子全收。县级志书适度放
宽;
b)第二节政务场所(节下不设目)采收范围及排序:行政中心、政务中心、市民大厅(或行政
审批中心)、四套班子中独立的办公大楼(或办公区)、大会堂;
c)第三节广场园林采收范围及排序:一、公园二、广场三、游乐园四、其他园林。
自治区志、银川市志不收录小微公园、小型游乐园;
d)第四节建筑物一、地标性建筑二、知名建筑物(含大型雕塑、牌楼)三、有代表性的
宗教寺庙(单列为地名条目的,市级志不超过10座,县级志不超过5座。县级志书可设计一
张寺庙分布统计表,将各乡镇经批准开放的佛寺、清真寺、道观座数予以反映。
6.8.6教科文卫体要求如下:
a)第一节学校一、高校二、中学(区市重点)三、中专、职业中学四、小学五、幼
教园所。县级志全收。市级志采收高校、中学、中专,小学及幼儿列表反映校名、位置、下
限年份在校生人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b)第二节医疗卫生机构一、公立医院二、民营医院三、卫生防疫机构。区级志书只收
三级医院;市级志收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列表反映。县级志收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列表反映;
c)第三节科研机构;
d)第四节文体场馆一、博物馆二、图书馆三、体育场馆四、会展场馆五、其他(少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各级志书,均采收境内上级和本级政府管理的场馆。未向公众常
年开放的不收。
6.8.7文物古迹和旅游景区要求如下:
a)第一节文物保护单位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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