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2001-2015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MH/T 2001-2015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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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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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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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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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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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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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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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起草人:
- 唐伟斌、毛延峰、刘洪波等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50
A5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2001—2015
代替MH/T2001-201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aircraftincident
2015-06-02发布2015-09-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2001—2015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MH/T2001—201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与MH/T2001—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在第1章修改了不适用于本标准的范围;
——在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
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受损”、“人员轻伤”、“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第3章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在非雷达管制区域(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
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1/3规定间隔”、“飞行中,未被定性为事故
的相撞”;将“航空器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修改为“驾驶舱(内)、客
舱(内)和货舱(内)起火或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将“因燃油量不足,需
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修改为“燃油量或燃油分布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将“严
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修改为“飞行中,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
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
——在第4章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增加了“在非雷达管制区域(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
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大于等于1/3小于1/2规定间隔”、“飞错进离场
航路(线),或错误的偏离指定航线(迹)超过25km或偏离指定航路中心线超过25km”、“航
空器超过最大允许起飞重量起飞;航空器超过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着陆并造成航空器受损的”、
“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仪表进近时从机场标高300m至决断高度
(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复飞;目视进近时从机场标高150m至机场标高60m复飞(不
包括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将“航空器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襟翼不在规定的
位置继续起飞”修改为“航空器未在规定起飞构型而继续起飞”;将“航空器着陆前未放起落
架,高度下降到机场标高100m以下”修改为“航空器着陆前起落架未放到位,高度下降到机
场标高100m以下”;“航空器在着陆时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G值),造成机体结构
或起落架受损”修改为“飞行中航空器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
(假信号除外)”修改为“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3s(含)以上(假信号除外)”;修订了“飞
行中出现任意一台发动机停车或需要停车的情况”、“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造成必须调整
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15min(含)以上,进近或
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3min(含)以上”和“航空器部件脱落,或蒙皮揭起或张
线断裂,造成航空器受损”的内容;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增加了“无意或者作为应急措施有意释放吊挂负载或航空器外部
搭载的任何其他负载”、“在起飞或初始爬升过程中明显未达到预定性能”;将“未放起落架
着陆”修改为“起落架未放到位着陆”;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起飞或着陆”修改为“在关
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起飞或着陆(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在附录A,将“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修改为“航空器小于规定雷达管
制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并对表格进行部分优化,表格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管
制员状态”;
——删除附录B,本标准涉及的事故征候样例以CCAR396咨询通告方式发布。
MH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解释。
I
MH/T2001—2015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伟斌、毛延峰、刘洪波、陈鹏德、王霖。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2001—2004、MH/T2001—2008、MH/T2001—2011、MH/T2001
—2013。
II
MH/T2001—2015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
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航空体育运动、个人娱乐飞行等特定事由的航空器的事故征
候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1)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航空器运行阶段aircraftoperationphase
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2.2
飞行时间flighttim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依靠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2.3
飞行中inflight
自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止的过程。
2.4
机场活动区airportmovement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1)非法飞行是指除超轻型飞行器之外的航空器,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其
情形符合以下之一:
——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或未取得适航批准的;
——飞行人员未取得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航空器运营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运行许可的;
MH——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未取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
1
MH/T2001—2015
2.5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civilaircraftincident
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
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
候。
2.6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airtransportationseriousincident
按照飞行任务性质划分,执行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等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具有
很高事故发生可能性的事故征候。
2.7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airtransportationincident
按照飞行任务性质划分,执行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等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未
构成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事故征候。
2.8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generalaviationincident
执行工农林牧渔作业飞行、医疗卫生、气象探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旅游观光、训练、调机等
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在运行阶段发生的事故征候。
2.9
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aircraftgroundincident
在非运行阶段但是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造成航空器受损的事故征候。
2.10
航空器受损aircraftdamage
航空器损伤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培训机构用于教学飞行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低于5700kg
的航空器受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10%(含)的情况。
2.11
人员轻伤injury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
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颁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注:本标准所指人员轻伤不适用于由于自然原因、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以及藏匿于供旅客和机组使用
2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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