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4002.1-2015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 第1部分:技术要求

MH/T 4002.1-2015 Shortwave speech communication ground system general specification Part 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行业标准-民航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4002.1-2015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民航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4-08
实施日期
2015-08-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民用航空局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的规划、设计、制造、检验和更新。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起草人:
卜恩书、蔡晶、李晓翼等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3.060.01

V54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4002.1—2015

代替MH/T4002.1-1995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eneralspecificationforgroundsystemofHFvoicecommunication-

Part1:Technicalspecification

2015-04-08发布2015-08-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4002.1—2015

前言

MH/T4002《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计划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技术要求;

――第2部分:维修规范。

本部分为MH/T400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T4002.1-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

设备技术要求》,与MH/T4002.1-199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名称由《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改变为《短

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第1部分:技术要求》;

——在短波语音地面通信系统的组成中增加了遥控器、传输部分、监控部分、天馈部分、电台共

享单元(见4.1.2);

——增加了遥控器、传输部分、监控部分、天馈部分、电台共享单元的技术要求(见4.1.3);

——修改了发信机部分技术指标,包括频率稳定度、工作种类、峰包功率、音频频率响应、载波

抑制、音频输入、天线阻抗、MTBF。增加了部分技术指标,包括杂散窄带射频分量、相对音频

互调产物、边带抑制、带内副波、ALC、PTT响应时间(见4.2.1,1995年版4.2.1);

——修改了收信机部分技术指标,包括镜像抑制、中频抑制、音频频率响应、音频输出、MTBF等

参数。增加了部分技术指标,包括带外互调、杂散抑制、AGC、AGC时延等参数(见4.2.2,1995

年版4.2.2);

——修改了部分天线调谐器技术指标,包括输出匹配范围、自动调谐时间、自动调谐精度。删除

了最小输入功率相关内容(见4.2.4,1995年版4.2.3.4);

——增加了天线的技术指标(见4.2.5);

——修改了工作环境温度相关要求。增加了部分工作环境要求,包括最大海拔工作高度、机房环

境要求等(见5.1,1995年版4.3);

——增加了短波台站场地选择的要求(见5.2);

——修改了电磁环境的要求(见5.3,1995年版4.4);

——删除了短波设备技术标准的说明(1995年版附录A);

——增加了对各项技术参数的定义和测试方法(见附录A);

——增加了第一菲涅尔区的计算说明及举例(见附录B)。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卜恩书、蔡晶、李晓翼、安文彦、左童林、罗翔、李亘一。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部分于1995年12月首次发布。

I

MH/T4002.1—2015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通用规范第1部分:技术要求

1范围

MH/T4002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工作环境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的规划、设计、制造、检验和更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34短波单边带接收机电性能测量方法

GB13614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及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MH/T4020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防雷技术规范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groundsystemofHFvoicecommunication

用于实现短波语音通信功能的地面系统。

3.1.2

天线调谐器antennatuner

连接发信机与天线,使发信机与天线之间阻抗匹配,保证天线在使用频率上有最大辐射功率的一种

阻抗匹配网络。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GC自动增益控制(AutomaticGainControl)

ALC自动电平控制(AutomaticLevelControl)

CW载波(CarrierWave)

DSP数字信号处理(DigitalSignalProcessing)

MHMTBF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eanTimeBetweenFailure)

1

MH/T4002.1—2015

PCM脉冲编码调制(PulseCodeModulation)

PEP峰值包络功率(PeakEnvelopePower)

PTT应答键(PushToTalk)

4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工作方式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在话音模式下应使用抑制载波上边带、模拟单信道无线电话音工作方式

(J3E)。选呼模式下应使用全载波单边带电报、模拟单信道无线电电报工作方式(H2B)。

4.1.2组成

短波语音通信地面系统由短波发信机、收信机或收发信机、遥控器、选呼器(可选)、传输部分、

监控部分、天馈部分和电台共享单元(可选)等组成。

4.1.3设备技术要求

4.1.3.1短波发信机

4.1.3.1.1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DSP技术。

4.1.3.1.2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射频输出功率、驻波比(或反射功率)等工作状态显

示。

4.1.3.1.3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并应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

作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相同。

4.1.3.1.4应具有激励器、功放模块、电源模块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

4.1.3.1.5遥控接口至少应符合四线E&MV型标准。

4.1.3.1.6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RS232和以太网接口。

4.1.3.1.7应有地空选呼接口,能自动切换发信机工作方式。

4.1.3.1.8应有电压驻波比异常、过流和过压等保护电路。

4.1.3.1.9射频端输出应有50Ω非平衡输出端。

4.1.3.2短波收信机

4.1.3.2.1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DSP技术。

4.1.3.2.2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接收电平等工作状态显示。

4.1.3.2.3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方式等,并应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

作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相同。

4.1.3.2.4应具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

4.1.3.2.5应具有噪声抑制功能,收信机噪音门限可按照电平或信噪比方式调整,噪音门限阈值自动

或人工可调。

4.1.3.2.6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及音频线路输出端。面板上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的音量控制

钮。

4.1.3.2.7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RS232和以太网接口。

4.1.3.2.8射频端输入应有50Ω非平衡输入端。

2

MH/T4002.1—2015

4.1.3.3短波收发信机

4.1.3.3.1应为全固态电路,采用频率合成技术和DSP技术,并满足体积小、安装容易的要求。

4.1.3.3.2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工作方式、射频输出功率、驻波比(或反射功率)、接收电平等

工作状态显示。

4.1.3.3.3应能通过面板方便地改变工作频率、工作种类等,并具有记忆功能,以保证开机后的工作

频率、工作方式等状态与前次使用时相同。

4.1.3.3.4应具有主要部件的故障告警功能。

4.1.3.3.5应具有噪声抑制功能,收信机噪音门限可按照电平或信噪比方式调整,噪音门限阈值自动

或人工可调。

4.1.3.3.6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及音频线路输出端。面板上应具有耳机或扬声器输出的音量控制

钮。音频线路输出端口应能输出发射及接收的音频信号。

4.1.3.3.7应有监控接口,提供监控信号输入和输出,符合RS232和以太网接口。

4.1.3.3.8应有电压驻波比异常、过流和过压等保护电路。

4.1.3.3.9应有地空选呼接口,能够自动切换发信机工作模式。

4.1.3.3.10遥控接口至少应符合四线E&MV型标准。

4.1.3.3.11射频端输出应有50Ω非平衡输出端,射频端输入应有50Ω非平衡输入端。

4.1.3.4遥控器

4.1.3.4.1遥控器直接或通过传输设备连接短波设备,为使用人员提供操作界面,可以连接单路短波

设备,或可以连接多路短波设备。

4.1.3.4.2应具备控制发信机射频发射和监听收信机信号的功能。

4.1.3.4.3应具备每个信道的PTT、SQL指示和音量调节。

4.1.3.4.4多路遥控器应具备多个信道的收发选择和正在使用信道的指示。

4.1.3.4.5与短波设备或传输设备的接口应至少符合四线E&MV型标准。

4.1.3.4.6应具有收发合一的录音接口。

4.1.3.5选呼器

选呼器的功能应符合4.2.6的规定。

4.1.3.6传输部分

4.1.3.6.1传输部分由传输设备和接入设备组成,适用于控制信号和音频信号的传输和接入。

4.1.3.6.2应至少支持四线E&MV型信号和监控信号的传输需求。

4.1.3.6.3传输系统总损耗应不大于3dB。

4.1.3.6.4传输和接入设备应具备电磁防护能力。

4.1.3.7监控部分

4.1.3.7.1应能对短波设备进行全面、实时的本地和远程控制及管理,具有友好的使用界面。

4.1.3.7.2应能设置分级的账户及密码,不同级别的账户具有不同的监控功能。

4.1.3.7.3应具有系统日志和工作日志的存储和读取功能。

4.1.3.7.4监控部分的故障应不影响短波设备的正常使用。

4.1.3.7.5应能监控每一台发信机、收信机或收发信机的工作状态和性能参数。

MH4.1.3.7.6应能监视和调节工作频率、发射功率等指标参数和工作种类。

3

MH/T4002.1—2015

4.1.3.7.7应能监视前向功率、反向功率(驻波比)和电源状态。

4.1.3.7.8若某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能发出和显示告警。

4.1.3.7.9监控部分所具有的操作应完全包括在电台本地面板上的操作功能。

4.1.3.7.10应能对多个地面站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