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427-2023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与管理规范

DB34/T 4427-2023 The Guidelines for Setting and Managing Rabies Exposur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Clinic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4427-2023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3-01
实施日期
2023-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160

CCSC50/64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427—2023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for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ofrabiespost-exposure

prophylaxisclinics

2023-03-01发布2023-04-0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42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家兵、龚磊、宋丹丹、陈秀芝、孙良、刘旭祥、安洲、李淮彪、赵科伕、丰

硕、朱沉默。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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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分级门诊设置要求、门诊运行管

理规范以及监督与保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服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狂犬病暴露rabiesexposure

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

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Ⅰ级暴露gradeⅠexposure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

Ⅱ级暴露gradeⅡexposure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

Ⅲ级暴露gradeⅢexposure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

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post-exposureprophylaxis,PEP

狂犬病暴露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彻底清洗、冲洗伤口、狂犬病疫苗接种,必要时使用狂犬病被动免

疫制剂的预防措施。

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rabiespassiveimmunepreparation

阻止狂犬病病毒进入神经组织从而获得快速保护作用,包括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和马源抗狂犬病

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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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eventfollowingimmunization,AEFI

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4门诊设置

基本要求

按照“就近、及时、高效、分级”原则,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等情况,科学规划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地理分布。原则上犬伤人群就诊车程不超过1小时,各县(市、

区)城区二、三级门诊中至少有1家提供24小时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服务。

资质要求

4.2.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具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的预防接种单位资质。

4.2.2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质,并经有关技术主管部

门组织的犬伤处理和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基本内容

4.3.1门诊分级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人员配备、暴露分级的处置能力、硬件条件、设施设备等情况分级

设置一、二和三级门诊。

4.3.2一级门诊设置

4.3.2.1能够综合处置Ⅰ级和Ⅱ级狂犬病暴露。

4.3.2.2门诊总使用面积大于40m2,墙面墙体应易于清洁消毒,并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标识。

4.3.2.3至少包括就诊(登记)、伤口处置、预防接种等相对独立的区域,布局合理,有明显标识,

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候诊、留观与应急处置区域可与其他科室共用。

4.3.2.4伤口处置区应具备伤口处置冲洗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或空气消毒设施设备、消毒缸、恒温箱、

长镊子、治疗盘、棉签、一次性注射器、大容量注射器、无菌棉球、座椅、生活垃圾污物桶及医疗废弃

物桶等,备有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性清洁剂、无菌生理盐水、含碘制剂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力的皮肤黏

膜消毒剂。

4.3.2.5预防接种区应具备紫外线消毒灯、接种台、体重秤、时钟、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毁

型器或安全盒、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消毒缸、镊子、生活垃圾污物桶及医疗废弃物桶、接种用座椅等预

防接种设施。

4.3.2.6生物制品包括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能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生产基质(细胞培养)且

两种免疫程序的疫苗供就诊的狂犬病暴露人员选择。

4.3.2.7冷藏、保温设备齐全,配置2℃~8℃专用冰箱(综合医院可存放在药房),并配备测温计或

温度报警系统,有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同时,接种台配备存放疫苗的冷藏包。

4.3.2.8配备治疗推车,并备有抗过敏、抗休克的急救药品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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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具备狂犬病防控知识、暴露后处置方法与程序、疫苗接种注意事项、破伤风规范预防、伤口

处置收费标准及狂犬疫苗、抗狂犬病免疫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价格等内容的宣传画板。

4.3.2.10具备空调、资料柜、桌椅、电脑、打印机及移动存储硬盘等接种资料信息管理设备。

4.3.2.11门诊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配备相应的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医务人员,其中至少有1

名经过犬伤暴露预防处置专业培训并合格。

4.3.2.12能够实现门诊信息化管理,具有使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的必要设备、设施。

4.3.3二级门诊设置

4.3.3.1能够综合处置Ⅰ级、Ⅱ级及Ⅲ级狂犬病暴露,不包括严重、复杂的Ⅲ级狂犬病暴露。

4.3.3.2应符合本文件4.3.2规定的门诊设置条件。

4.3.3.3门诊总使用面积大于60m2。

4.3.3.4应具备独立的候诊区、留观区、应急处置(抢救)室,并有明显标识。

4.3.3.5配备治疗盘,建议有条件的可配备国家医疗二类器械许可的专业伤口冲洗设备和专业伤口冲

洗液。

4.3.3.6提供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血清、破伤风疫苗、破伤风被动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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