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721-2012 滑索检验规程
DB34/T 1721-2012 Scaffold inspection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2年11月
-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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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 起草人:
- 熊际武、何贵阳、陆毅、王勋政、张世新、刘运胜、邵志景、吴韬、陆文龙、夏艳光。
- 出版信息:
-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721—2012
滑索检验规程
Rulesfortestofstrop
2012-11-06发布2012-12-06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721—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熊际武、何贵阳、陆毅、王勋政、张世新、刘运胜、邵志景、吴韬、陆文龙、
夏艳光。
I
DB34/T1721—2012
滑索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滑索检验规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报告(格
式)和意见通知书。
本标准适用于长度小于360m、滑车与制动(缓冲)装置接触前瞬时速度不大于3.5m/s滑索的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4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
GB12352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T20306游乐设施术语
JB/T4730.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
JB/T473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3术语和定义
GB/T20306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滑索strop
游客借助滑轮等工具依靠重力沿钢丝绳下滑的游乐设施。
3.2
防过卷装置antioverwindingdevice
回收装置在工作过程中防止绳索越程运行的电气保护装置。
3.3
制动装置braking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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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滑车降低速度或停止运行的装置。
3.4
3.5额定载荷ratedload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滑索可承受的最大载荷。
4基本规定
4.1从事滑索检验检测的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核准资格,从事滑索检验
检测的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实
施现场检验。
4.2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
a)检测机构在检验前应制定检验安全措施;
b)检验现场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a)风速不大于8m/s(4级);
b)回收装置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c)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4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
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程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滑索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
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4.5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程5.1~5.8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
和工具。
4.6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自
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自检报告须提交检验机构备存。
4.7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对于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滑索,按照本规程5.1~5.8要求的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
对相关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书(见附录A);
b)对于在用滑索,按照本规程5.1~5.8要求的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对相关项目进行定
期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书(见附录B),检验周期为一年。
4.8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有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填写实际测试数据;无
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可以填写现场检验状况,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
4.9现场记录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应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4.10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
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
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4.11检验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重要项目是指本规程附录A和附录B中标注※的项目,一般
项目是指本规程附录A和附录B中未标注※的项目。
4.12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为:
a)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
关单位已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二》(以下简称《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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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二》样式见附录D)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
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二》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结论判定为“合格”;
b)凡不符合第4.12.1款“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4.13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a)对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以
下简称《通知书一》样式见附录C),《通知书一》的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
b)对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二》,
并将检验不合格项及整改要求,书面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设备在整改期间不得使用;
c)对检验存在不合格项目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检验人员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据此
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期间监护使用措施,经检验人员确认后可并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二》
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d,定期检验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原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
期。在整改期间,设备由使用单位监护使用。
4.14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4.15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滑索,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告负责滑索使用登记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滑索,检验机构还应当建
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4.16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
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5检验项目、要求与检验方法
5.1资料审查
5.1.1制造资料
5.1.1.1制造单位应提供下述资料:
a)应提供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及产品出
厂合格证;
b)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关键焊缝探伤报告;
c)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必须有材质证明或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d)标准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非标准机电设备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配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
e)在显著位置处必须固定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厂名、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产品
型号、制造日期和编号。
5.1.1.2检验方法:查阅有关资料。
5.1.2安装资料
5.1.2.1安装单位应提供下述资料:
a)应提供安装告知书、安装许可证明文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b)应有安装试车的记录和自检报告;
c)基础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整体检验合格证明。
5.1.2.2检验方法:查阅有关资料和证明。
5.1.3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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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使用单位提供下述资料:
a)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b)应有运行记录,以及年检、月检、日检、维护保养、设备维修等记录;
c)应制定乘客须知,并在明显地方公布;
d)滑索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救援预案和应急措施。
5.1.3.2检验方法:目测、查阅有关资料。
5.2安装及连接
5.2.1基础
基础不应有影响正常运行的不均匀沉陷、开裂和松动等现象。
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要求受检单位联系有关土建检验单位检验。
5.2.2地脚螺栓
地脚螺栓连接必须采取防止松动措施,不应有严重腐蚀、锈蚀。
检验方法:目测。
5.2.3重要零部件间螺栓、销轴连接
零部件采用螺栓连接时,应牢固可靠,重要连接应采取防止松动的措施;用销轴连接时,应采取防
止脱落的措施。
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检查零部件间螺栓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5.2.4焊缝表面质量检查
焊缝不应有漏焊、烧穿、咬边、裂纹、气孔、夹渣、未焊透和严重咬边等缺陷,焊瘤、溶渣等应清
除干净。
检验方法:目测、量具检查。
5.2.5关键焊缝磁粉(或渗透)探伤
关键焊缝应进行不低于5%的磁粉(或渗透)探伤。
检验方法: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及质量评定应按照JB/T4730.4、JB/T4730.5中的有关规定
执行,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5.3行走路线
5.3.1线路设置
滑索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352。
检验方法:目测,或用量具测量。
5.3.2滑行阻尼和进站速度
滑索的最大弦倾角超过10°时必须设阻尼装置。滑行小车在与制动(缓冲)装置接触前瞬间速度不
得大于3.5m/s。
检验方法:目测和测速仪测量。
5.3.3滑索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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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相临滑索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检验方法:用量具测量。
5.4机械传动
5.4.1重要轴、销轴材料及其表面硬度
重要的轴和销轴,应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造,调质后的硬度一般应为为HB200-280。
检验方法:查阅重要轴和销轴材料证明。
5.4.2重要轴、销轴磁粉(或渗透)探伤
滑车滑轮轴、销轴等重要轴类零件应进行不低于5%的磁粉(或渗透)探伤。
检验方法: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及质量评定应按照JB/T4730.4、JB/T4730.5中的有关规定
执行,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5.4.3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
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磨损严重之处,用游标卡尺在轴、销轴的不同部位测量不少于3次,取最小值,并
与原尺寸比较,计算出磨损量;在锈蚀严重之处,打磨光后,在轴、销轴不同部位用游标卡尺测量不小
于3次,取最小值,并与原尺寸比较,计算出锈蚀量。重要轴、销轴抽检20%。
5.4.4钢丝绳检查
5.4.4.1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检验方法:查阅有关报告。
5.4.4.2钢丝绳必须符合GB8918的要求,承载索应采用线接触、交互捻钢芯镀锌钢丝绳,牵引索应
采用线接触、同向捻纤维芯钢丝绳,检验方法:目测。
5.4.4.3钢丝绳弯曲部位应有衬垫,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钢丝绳直径,检验方法:目测,用量具
测量。
5.4.4.4钢丝绳的端部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固定效率不小于80%,固定方法应符合GB8408的要
求;检验方法:目测。
5.4.4.5钢丝绳绳夹固定方法和钢丝绳直径与绳夹的数量、间距应符合GB8408的要求,检验方法:
目测,用量具测量。
5.4.4.6滑轮或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0倍,使用不频繁时,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检验方法:用量具测量。
5.4.4.7钢丝绳的断丝、磨损等缺陷不得超过GB8408的要求。在符合标准规范内,钢丝绳断头应插
入绳股内,不得有外露断头,检验方法:外观检查,用卡尺测量直径。
5.4.4.8承载索宜单独设置基础固定,检验方法:目测。
5.4.4.9承载索宜采用双绳,直径不小于12mm,检验方法:目测,用量具测量。
5.4.4.10承载索应有张力调整装置,上下站固定端应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和二次保护,检验方法:目
测。
5.4.4.11采用多绳承载时,各承载索受力应均匀,检验方法:目测。
5.4.4.12承载索最长使用不得超过4年,检验方法:查阅相关资料。
5.4.5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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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滑索的到达站(终点站)应设置双重制动系统,每套制动系统必须能独立止住乘客的滑行,制
动过程应平稳、安全。
检验方法:目测,模拟试验。
5.4.6回收装置
a)应设置防止绳索从滑轮上脱落的装置和防止绳索打折或缠绕的装置;
b)电动回收装置应设防过卷装置;
c)应设有可靠的到位连锁保护;
d)钢丝绳的终端在卷筒上应留有不小于3圈的余量。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试验。
5.5乘人设施
5.5.1滑车
滑车必须采用两组绳轮,应有二次保护。滑车滑轮应设计有防止钢丝绳从滑轮槽内脱落的装置。
检验方法:目测。
5.5.2乘坐物合格证
乘坐物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合格证中应标明材质、额定载荷和破断强度等
参数,破断拉力不小于12kN。
检验方法:查阅乘坐物的出厂合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5.5.3外观检查
乘人设施不应有影响外观的碰伤、龟裂和粗糙不平,金属外露件不应有锈蚀现象。玻璃钢转角处过
度应圆滑,边缘平整、无分层,乘客可触及的内表面应整洁光滑,无布纹显露。
检验方法:目测。
5.5.4安全附件的检查
5.5.4.1乘坐物安全绳、带应无破损、开线或开裂等缺陷。
检验方法:目测。
5.5.4.2非金属吊挂件、承载体和金属套环、卡扣等应有合格证、产品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合格证
中应有相关的技术数据。
检验方法:查阅相关资料。
5.5.4.3吊挂部分应设有保险装置。
检验方法:目测。
5.6电气及控制
5.6.1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相关资料。
5.6.2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不带电金属结构等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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