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1703-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4/ 1703-2019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 1703-2019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1-01
实施日期
2019-11-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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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闫函、张保会、党晋华、贾宁、董新春、韩文辉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Z6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1703—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firedpowerplant

2019-11-01发布2019-11-01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14/1703—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污染物监测要求....................................................................4

6达标判定..........................................................................5

7实施与监督........................................................................5

I

DB14/1703—2019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

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

放控制,促进火电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4/T1703-2018,与DB14/T1703-201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为强制性标准;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增加了达标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

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函、张保会、党晋华、贾宁、董新春、韩文辉。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8年5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II

DB14/1703—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

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

煤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

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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