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705-2012 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技术要求

DB22/T 1705-2012 Energy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nergy-using unit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1705-2012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2-21
实施日期
2013-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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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20

C05

备案号:35995-2013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704—2012

脑卒中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athomeforstrokepatients

2012-12-21发布2013-01-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704—2012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淞、贾小影、庞猛、李丽、张逊娟、张馨、王贺、李贯绯、付铁娟。

I

DB22/T1704—2012

脑卒中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脑卒中患者家庭病床服务的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立家庭病床的脑卒中患者的医疗服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脑卒中stroke

一种突然起病的脑血液循环障碍性疾病。指因各种诱发因素引起脑内动脉狭窄、闭塞或破裂,而造

成急性脑血液循环障碍,临床上表现为一过性或永久性脑功能障碍的症状和体征。脑卒中分为缺血性脑

卒中和出血性脑卒中。

2.2

脑卒中患者家庭病床服务servicesforstrokepatientsathome

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亚急性期、恢复康复期脑卒中患者,在其家中设立

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特殊卫生服务形式。

3服务对象

3.1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恢复康复期脑卒中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

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3.2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病情已进入亚急性期,不需住院治疗,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

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4服务机构与人员

4.1由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的,并符合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基地医院准入条件与工作要求的卫

生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4.2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

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5服务项目

1

DB22/T1704—2012

5.1诊查项目

5.1.1对患者的一般评估及神经系统检查。

5.1.2辅助检查项目可包括实验室检验、电生理及影像学检查等,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

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采血化验、便携式头颅彩色多普勒检查、监测血压等。

5.2治疗项目

药物干预、康复训练、心理治疗、护理等。

6常用器材配置

6.1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和必要的

通讯设备。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

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叩诊锤、注射换药器材、便携式心电机、便携式头颅彩色多普勒检查仪及与

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6.2各种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7服务内容

7.1建床

7.1.1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收治范围和患者情况确定建床。

7.1.2责任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

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见附录A。责任医师或护士

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见附录B。患者本身无行为能力且

无家属及监护人时应有第三方公证人员参加并签字。

7.1.3患者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褥和患者衣服应清洁。为避

免感染,需进行输液、换药等治疗的患者的家庭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7.2确定诊断及治疗康复计划

7.2.1诊断及治疗计划

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

订治疗计划。

7.2.2康复

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在病情允许下,实行多学科联合康复(包括肢体康复、语言康复与心理康复)。

7.2.3病历

责任医师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见附录C、附录D。

7.3查床

7.3.1查床周期

2

DB22/T1704—2012

责任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1-2次。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

变的患者可每周查床1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上

级医师必须每周查床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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