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3920-2020 住宅设计标准

DB32/ 3920-2020 DB32/ 3920-2020 Residential Design Standard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5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 3920-2020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2-30
实施日期
2021-07-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韩冬青、董文俊、田炜、史蔚然、田小晶、宋建刚、韦佳、卞俊卿、祝捷、杨承红、储国成、顾小军、徐婷、祝侃、谭德君、柯中华
出版信息:
页数:5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20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3920—2020

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residentialbuildings

2020-12-30发布2021-07-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32/3920—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规定..........................................................................7

5住区总平面........................................................................8

6使用标准.........................................................................11

7环境标准.........................................................................18

8设施标准.........................................................................21

9消防标准.........................................................................24

10结构标准.........................................................................35

11设备标准.........................................................................37

12维护与管理.......................................................................48

13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8

附录A(资料性附录)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50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53

I

DB32/3920—2020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冬青、董文俊、田炜、史蔚然、田小晶、宋建刚、韦佳、卞俊卿、祝捷、杨

承红、储国成、顾小军、徐婷、祝侃、谭德君、柯中华。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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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区的设计和建设。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150m

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执行本标准高层住宅的全部相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

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8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631《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3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98《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476《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

JGJ/T229《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DGJ32/J173《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GJ32J/71《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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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157《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32/T3702《江苏省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DGJ32/TJ229《住宅智能信报箱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区residentialarea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一般情况

下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2~4hm2),并配建有相应配套服

务设施。

3.2

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3

套型dwelling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4

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3.5

起居室(厅)living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

3.6

卧室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

3.7

餐厅dining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

3.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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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房study

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休息使用的空间。

3.9

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

3.10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

3.11

储藏室store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3.12

壁柜clos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贮藏空间。

3.13

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3.14

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3.15

平台(露台)terrace

设置在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供人室外活动且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3.16

设备平台equipmentplatform

供集中(或户式VRV)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

阳台相分隔的对外敞开室外空间。

3.17

空调室外机搁板airconditioningoutdoorshelf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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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搁置、检修且对外敞开的搁板。

3.18

凸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3.19

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3.20

走廊gallery

供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3.21

住宅单元redidentialbuildingunit

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3.22

单元门厅entrancehallofunit

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

3.23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空间。

3.24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3.25

架空层elevatedstorey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3.26

标准层typical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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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3.28

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对于平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

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

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之间计算的垂直距离。

3.29

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含装修)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3.30

净宽(深)interiorstoreylength

建筑墙面完成面(含装修)之间的水平距离。

3.31

单室套住宅singleroomapartment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

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

3.32

低层住宅low-rise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

3.33

多层住宅multi-storey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大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

3.34

高层住宅high-risebuilding

地上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

3.35

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house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

3.3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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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3.37

开敞楼梯openstair

楼梯周边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

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只能作为楼层空间的垂直联系。

3.38

敞开楼梯间unclosestaircase

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三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实体墙或外门窗(洞口)围护的楼

梯间。

3.39

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3.40

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

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时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3.41

成品住房finishedbuild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

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3.42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assemblyoccupancy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

饮用房等。

3.43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3.44

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housing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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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

3.45

新风系统outdoorairsystem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3.46

同层排水same-floordrainage

排水横支管布置在本层,器具排水管不穿楼层的排水方式。

4基本规定

4.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充分考虑

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和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4.2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因地制宜传承地

域建筑文化,营造便捷、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

4.3住宅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除应满足基本居住使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

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4.4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应功

能合理,方便使用,且有利安全防卫、卫生防疫和组织管理。

4.5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符合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的

规定。

4.6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智慧等理念,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

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健康住宅。

4.7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积极

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住宅建设的高品质、高

质量发展。

4.8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性能要求。

4.9住宅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4.10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

安装及检修条件。

4.11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成品住房技术,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一体化设计,在建

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

4.12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宜采用大开间、大空间结构体系和管线分离技术,在满足近期

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

4.13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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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安全、绿色、健康、防火、抗震等要求,并根据住宅及

居住者的现有状况和使用条件采用适宜的适老化改造技术。

4.15住区设计应选取符合条件的建筑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并提供电力引入、管道接入、防雷接地条件。

4.16住区内各类管线应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符合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并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4.17住宅设计宜利用BIM技术,实现住宅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的全过程精细化设计和管理。

5住区总平面

5.1总平面布局

5.1.1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住区人口规模,统一规划各项配套功能设施,因地制宜的综合开发利用土地。

5.1.2总平面交通组织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步行友好、绿色出行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a)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

b)机动车停车配置数量应综合考虑当地发展水平、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

并符合所在地城市的相关规定。

c)住区内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0.5%。

d)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位置,并配套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

置共享非机动车停车区。

e)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坡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

距离小区内车行道路不应小于5.5m,汽车坡道直接连接城市道路时候,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7.5m。

f)地下机动车库坡道贴邻住宅时,应采取隔音、降噪、减震措施。

5.1.3住区道路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a)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通行要求,并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中相关要求。

b)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搬家、救护车等车辆无法直达住宅单元门厅时,停靠点与单元门厅之间的

直线距离不应大于80m,并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5.1.4住区设计宜结合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架空层,改善住区环境。

5.1.5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综合土方平衡、管综设计、景观设计、城市规划相关

要求,合理设置场地标高,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5.1.6住区内场地应合理组织排水,满足住宅建筑防洪防涝要求。地下车库入口处应设置反坡。

5.1.7住区地下空间开发宜与相邻地块及周边商业设施统筹考虑:

a)住区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当地块周边为大型商

业和地下公共交通设施时,鼓励整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b)街区式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宜相互连通,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

5.1.8住区管线设计及地下车库顶板的覆土深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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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居住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

规定。

b)小区内地下车库覆土深度应满足管线设计、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技术要求,并不宜小于1.2m;

c)利用建筑屋顶设置绿化的覆土深度应满足乔、灌、草自然生长的需要。

5.2景观环境

5.2.1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结合项目总体规划进行专项设计,综合考虑各类景观环境要素,优化场地

风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5.2.2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调查场地资源,尽可能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地形、水系和植被。

5.2.3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与场地内的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相协调,并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2.4住区内应按当地规划建设要求设计集中绿地,并满足相应的绿地率指标。

5.2.5住区内植物配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a)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组织空间,做到疏密有致、起伏错落,四季分明;不应使用有毒、有刺、

有异味的植物。

b)道路绿化配置应兼顾生态、防护、遮阴和景观功能,并根据道路的等级区别设计。

c)植物配置不应影响住区道路交叉口的行车视线安全;

d)地面停车场宜结合停车位间隔种植具有遮荫功能的植物,并满足停车位高度要求

e)乔木配置不宜影响住户的采光、通风与日照。

5.2.6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

5.2.7建筑外墙、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口等部位可结合景观设计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垂直绿

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为主。

5.2.8景观绿地内宜结合绿化维护设置取水点,取水点的间距不宜大于60m,住宅单元的出入口处宜

结合物业管理设置带排水的取水点。

5.2.9住区室外活动空间应兼顾居民不同功能需求与年龄层次使用需求进行整体设计,合理设置健身、

游憩、休闲、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并满足安全、日照、通风、防滑、无障碍等要求。

5.2.10室外老年人活动场地应动静分区明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a)场地布局宜区分群体空间、成组空间以及个人活动空间;

b)场地内无障碍系统应与主要通道无障碍衔接;

c)景观家具符合老年人特点,并方便老年人使用。

5.2.11住区景观道路设计应安全舒适,尺度合理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a)景观道路最小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坡度不宜大于8%;供轮椅通行的景观道路宽

度不应小于1.5m;

b)住区内主要道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c)住区内宜设置专用环形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25m。健身慢行道面层宜采用

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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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住区室外场地铺装宜采用透水,表面平整耐磨的环保防滑材料,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5.2.13室外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区内设置有无障碍停车位的停车场,应有明显指示标志,无障碍停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入口

处,与相邻车位之间留有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小于1.2m;

b)宜选用保水、透水、材料形成生态停车场,采用生态植草砖、蜂巢植草格等时,其镂空面积比

不应低于40%。基层及面层均应满足场地相应车辆的承载需求。

5.2.14住区内场地及道路应结合雨水基础设施设计,并符合江苏省及各地方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

5.3配套设施

5.3.1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遵循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平疫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居住人口

和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分级设置。

5.3.2住区应根据规划要求合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和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停车等生活必需的便民服

务设施,并与住区规模及周边的生活配套设施相匹配。

5.3.3住区应根据人口规模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根据住区规模分级设置,宜

按照不少于每百户20.0m2(建筑面积)设置,并符合当地的规定。

5.3.4住区主要出入口宜综合考虑门卫值班、住区人车无接触通行、快递存储、物业管理等进行一体

化集成设计。

5.3.5住区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预留充电设施,并符合江苏省及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5.3.6保障性住房宜在室外场地集中设置电动三轮车等较大电动非机动车停车区。

5.3.7电动汽车停车场(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文件及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要求。

5.3.8住区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或地下车库等部位合理设计应急、防灾物资用房或空间,并满足下列

要求:

a)宜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应急设施存放空间,包括微型消防站、社区急救包、应急担架等功能

设施;

b)宜结合地下空间合理存放防灾储备物资;

c)地下车库出入口附近宜预留应急防汛物资存储空间。

5.4标识系统

5.4.1住区标识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且应与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同步。

5.4.2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4.3住区标识系统应覆盖小区各出入口、道路和交通、环境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

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5.4.4住区标识系统设置应位置恰当,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

性、识别性、适老性。

5.4.5住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场所应设置完整、连续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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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住区道路及场地的标识应具有良好夜间导视功能,且在单元入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

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照度。

6使用标准

6.1套型

6.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

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

6.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合理高效,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

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6.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干扰。

6.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玄关),宜设置更衣、换鞋、收纳等功能设施。

6.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

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2卧室

6.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00m2。

6.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0m2。

6.2.3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6.3起居室(厅)

6.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6.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6.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

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6.4厨房

6.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保障性住房的厨房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使用燃气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使用非燃气的厨房,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2.10m。

6.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可利用敞开外廊、凹槽等进行采光通风。

6.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热水锅炉)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6.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

并与排气道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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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除五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

a)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油污过滤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b)当设置竖向排气道时,应设置防火止回阀,并应在出屋面排气道顶部安装无动力风帽(或有动

力风帽)。

c)排油烟机排气管道和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分别设置。

6.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90m,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6.4.7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并设置排水管道。

6.4.8有条件时,住宅厨房宜满足老年人使用需求,方便轮椅进入和操作,设置可调节操作台面、升

降吊柜、推拉门等适老化设施。

6.5卫生间

6.5.1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

留位置。除单室套外,当套型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应采用分离式布置形式。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3.00m2;

b)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c)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d)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1.20m2。

6.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

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b)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c)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6.5.3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

6.5.4卫生间与卧室之间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6.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空间,优先采用沿墙敷设的方式。

6.5.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

于检修的措施。

6.5.7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

棚应设置防潮层,淋浴区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6.5.8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并适当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空

间。

6.6套内储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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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储藏空间应进行集约化整体设计,并满足

下列要求:

a)套型入口处宜设储藏空间,满足更衣、收纳等功能。入口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0m,净宽不

宜小于0.80m;

b)卧室内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60m;

c)套内宜综合利用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置分类储藏空间;

d)套内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80m2。

6.6.2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6.6.3有条件时,住宅套内宜设置家政间。

6.7阳台

6.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6.7.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

净深不应小于1.10m。

6.7.3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住宅、寒冷地区住宅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

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

6.7.4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6.7.5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

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措施。

6.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

6.7.7顶层阳台应设宽度、进深均不小于阳台的雨篷,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

置。

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m的雨篷。

6.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的设施。

6.7.9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6.7.10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6.7.11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阳台应设置洗衣机专用排水管及专用地漏。楼、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b)给水管应有防冻裂措施。

6.8层高·净高

6.8.1普通住宅层高应不应低于2.80m,不高于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

宅,层高不应高于3.60m。

6.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该区域的室内面积

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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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6.8.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6.8.5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

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b)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c)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60m,且梁底净高不应低于3.00m;

d)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

应低于2.00m;

e)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管线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门窗

6.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

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6.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

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6.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门洞口最小尺寸(m)

部位门洞宽度门洞高度

单元外门1.202.30

套型户门1.102.20

卧室门0.902.20

厨房门0.802.20

卫生间门0.802.20

储藏室门0.702.20

单扇平开0.90

阳台门2.20

双扇1.60(推拉门)

注: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此处门洞宽度

和高度为洞口结构面尺寸。

6.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通风口(或通风槽)

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6.9.5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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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b)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c)如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

有防护设施设置。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并应贴窗设置。

6.9.7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

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6.9.8住宅外窗应符合《江苏省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J157中规定的相关

要求。优先采用一体化集成的系统窗。

6.10楼梯

6.10.1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b)建筑高度大于18m不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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