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1607-2017 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

DB45/T 1607-2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5/T 1607-2017
标准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9-30
实施日期
2017-10-30
发布单位/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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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40.10

P33P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60745/T—2017

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standardsforelderlylivablecommunitycommunitylivableelderlyforstandardsConstruction

2017-10-20发布2017-11-2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5/T1607DB45/T—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按照GB/T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太和自在城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太和自在城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凡明、许锋、吴承德、胡海波、韦继基、李枝活、覃春松、梁培匡、韦富萍、

唐柳荣。

III

DB45/T1607DB45/T—2017

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规范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选址与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筑

设计、建筑设备、室内装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老年人宜居社区的建设。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749GB

GB50340—2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50340—2016GB

3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3.1

老年人宜居社区livablecommunityfortheagedagedtheforcommunitylivable老年人宜居社区

具有舒适的适老居住环境、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区。老年人宜居

社区根据性质不同可分类一类和二类:

一类老年人宜居社区:配备基本的公共养老服务设施,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体

娱乐、居家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居住社区;

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专为老年人规划建设,养老设施完善,并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医疗救

助、文体娱乐等专业服务的综合性养老社区。

3.23.2

老年人theagedpeoplepeopleagedthe老年人

的人称为老年人。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

3.33.3

老年人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fortheagedagedtheforbuildingresidential老年人居住建筑

使用,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

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附属建筑等。

3.43.4

老年人住宅housefortheagedagedtheforhouse老年人住宅

宅以套为单位,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

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1

DB45/T1607DB45/T—2017

3.53.5

老年人公寓apartmentfortheagedagedtheforapartment老年人公寓

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专用建筑。老年人公寓以居住单元为单位,配套相对完整

的服务设施。一般集中建设在老年人社区中,也可在普通住宅区中配建若干栋老年人公寓。

44选址与布局

4.14.1基本要求

4.1.14.1.1老年人宜居社区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4.1.24.1.2基地选址位于交通便利、日光充足、通风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临近相关服务设施,远离噪声

和污染源的地段。

4.1.34.1.3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4.24.2一类老年人宜居社区

4.2.14.2.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

活保障网络系统。

4.2.24.2.2新建普通住宅区无障碍套型比例不应小于社区总户数5%。

4.2.34.2.3既有住宅改造为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应不低于原有日照标准。

4.34.3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

4.3.14.3.1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宜设在气候适宜的地区;空气质量API指数不应大于100;社区卫生环境

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4.3.24.3.2二类老年人宜居社区距离二级综合医院不宜超过20km。

4.3.34.3.3社区规划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

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44.4道路交通

4.4.14.4.1社区内道路应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

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4.24.4.2社区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或步行道路。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纵

坡不应大于2.5%。步行道路应采用防滑铺装材料。

4.4.34.4.3社区机动车道路应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4.54.5场地设施

4.5.14.5.1社区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

布局宜动静分区。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4.5.24.5.2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坡度超过的场地之间应以台阶连通,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

4.5.34.5.3社区无障碍机动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临近建筑出入口处,无障碍机动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机动车

停车位的5%。

4.5.44.5.4场地内应形成完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场地设施应配置满足老年人照度要求的照

明设施。

4.5.54.5.5老年人集中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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