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719-2017 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规范

DB22/T 2719-2017 Standardization of Foster Care for Children in Welfare Agencie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719-2017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1-10
实施日期
2017-12-30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719—2017

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规范

Childfosterfamilycareworkspecificationforwelfareinstitution

2017-11-10发布2017-12-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71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儿童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国芳、苏辉远、赵亚琴、闫丽莹、张昕、王旭。

I

DB22/T2719—2017

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儿童评估、寄养家庭招募、寄养家庭培训、寄养关系确

立、家庭融合、监督管理、家庭寄养结案。

本标准适用于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010-201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MZ010-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MZ010-2013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家庭寄养fosterfamilycare

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儿童的法定监

护人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

3.2

寄养家庭fosterfamily

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

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3.3

寄养儿童childreninfostercare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

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MZ010-2013,定义3.5]

3.4

社会工作师socialworker

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利用个案、社区、小组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

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

4儿童评估

4.1接案评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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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入院的儿童由相关业务科室责成专人在3d内进行评估,填写《儿童接案评估记录表》(附录A)。

4.2安置评估

儿童入院21d内,由社会工作师(或家庭寄养工作人员)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医生、教师、康复

人员参加),对预告结论适合寄养的儿童,进行综合评估并确认。填写《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表》(附录

B)。

5寄养家庭招募

5.1条件

5.1.1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岁~60岁之间,具有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5.1.2主要照料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病,

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

5.1.3主要照料人热爱儿童,乐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能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5.1.4主要照料人及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1.5家庭成员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5.1.6家庭收入稳定,月人均收入处于当地中等以上水平,家庭中无6岁以下儿童。

5.1.7住房条件良好,有较为成熟的社区环境,具备通讯条件。

5.2申请程序

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家庭经济收入

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无犯罪记录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

(附录C)。

5.3考察评估

5.3.1考察

福利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请家庭是

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

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5.3.2评估

福利机构应对准备开展寄养的家庭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见(附录D),并填写《寄养家庭

评估表》(附录E)。

6寄养家庭培训

6.1主要照料人培训

6.1.1婴幼儿

6.1.1.1应了解婴幼儿发展的所有重要方面,包括身体、认知、语言(交流)、社交情感等。

6.1.1.2应对婴幼儿的需求和兴趣给予及时、恰当的关注与回应,以加深与孩子的情感依恋。

6.1.1.3日常活动时,应把婴幼儿放在合适的位置,以便与他们进行眼神交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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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日常照料过程中,如:喂奶(用奶瓶喂奶时应抱着孩子)、洗澡、换尿布等,应与儿童进行

语言交流,并轻抚他们。

6.1.1.5不得责骂或体罚孩子,不溺爱孩子,用鼓励、肯定等积极的方式引导孩子改正自己的不良行

为。

6.1.1.6应支持孩子做力所能及的事,不替代,不包办,锻炼其自理能力和独立性。

6.1.1.7天气晴好时,应多带孩子外出晒太阳、玩耍。

6.1.2学龄前期-学龄期儿童

6.1.2.1应了解儿童的兴趣爱好,为儿童提供适合其发展阶段的环境和材料,并设置相关活动,促进

其发展。

6.1.2.2应让儿童参与一些家庭事务,支持他们做力所能及的事,如扫地、擦地等,锻炼其动手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

6.1.2.3应多带儿童外出,参与社区活动、社会活动,鼓励其与其他孩子玩耍,促进其与社会的融合。

6.1.2.4应对儿童的需求和兴趣给予及时、恰当的关注与回应,以加深与儿童的情感依恋。

6.1.2.5应认真倾听和鼓励儿童表达自己的想法,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培养儿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

任感。

6.1.2.6应用鼓励、肯定等积极的方式引导孩子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不得责骂或体罚儿童,不溺爱

儿童。

6.1.2.7应对儿童在自理、表达、交流等各方面取得的进步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培养儿童的自信心。

6.2营造环境

6.2.1健康安全

6.2.1.1应排除一切与电、水、火相关的(如:打火机、火柴、起负荷作用的电源插座等)危险因素。

6.2.1.2应按要求放置灭火器。

6.2.1.3应安装窗口防护栏,关闭时锁紧。

6.2.1.4应确保厨房安全,收起刀具和尖锐物品,小板凳、小椅子要远离炉具。

6.2.1.5应确保孩子可以拉动的大件物品牢牢地固定在地上或墙上。

6.2.1.6应对所有家具上的锐角进行包裹。

6.2.1.7应锁好装有危险物品(如:药品、化学物品)的储物柜。

6.2.1.8应保持地面干净,并移除危险物品,以便儿童可以安全爬行或玩耍。

6.2.1.9应密切注意儿童的活动,确保儿童在自己的视线内。

6.2.1.10应配备奶瓶、餐具、毛巾等个人专用物品,并一用一消毒。

6.2.1.11应确保饭菜新鲜,营养均衡。

6.2.2关爱和抚育刺激

6.2.2.1应在墙上粘贴或悬挂儿童的照片和家庭成员的照片,制作家庭相册,并把相册放在儿童能够

拿到的地方。

6.2.2.2应为每名儿童安排一个私人空间,保存他们的个人物品。

6.2.2.3应为每名儿童提供适合他们发展的图书和玩具。

6.2.2.4应让儿童和家人坐在一起吃饭或进行其他家庭活动。

6.3填写记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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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写《主要照料人培训记录表》(附录F)。

7寄养关系的确立

7.1配对

根据考察和评估结果,对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进行匹配。

7.2审批

7.2.1复检

福利机构组织匹配成功的家庭成员复检,除常规检查项目外,重点检查是否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

疾病。复检合格后,填写《寄养家庭审批表》(附录G)、《寄养儿童入户记录表》(附录H)。

7.2.2审核备案

福利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家庭进行最后审核,确定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3签约

福利机构应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试寄养(融合)期限、寄养期限、寄养双方

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家庭寄养协议可参照附录I、附录J实施。

8家庭融合

8.1时间

至少为30d。

8.2跟踪

8.2.1观察

8.2.1.1每周至少1次察看儿童营养状况。了解近3d的食谱,观察儿童面色是否红润;

8.2.1.2观察儿童卫生情况。衣着是否干净、得体,颜面、身体等部位干净无异味,指甲干净、长度

适中。男孩头发长度适宜,女孩头发规整。牙齿干净无渍;

8.2.1.3观察家庭环境卫生。查看客厅、寝室、卫生间、厨房是否干净、整洁、无异味,家具等有锐

角的地方是否有防护;

8.2.1.4观察亲子关系建立情况。观察儿童找家长的频次、状态、眼神等;观察有无虐待(肢体虐待、

精神虐待、性虐待)、忽视(身体忽视、教育忽视、情感忽视)、暴力(信息暴力、文化暴力、环境暴

力)等倾向。

8.2.1.5掌握儿童成长指标。家庭融合期结束前,测量儿童体重、身高(身长)、头围、胸围等,并

做好《寄养儿童身体情况月统计表》(附录K);

8.2.2访谈

8.2.2.1寄养家庭访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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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1医疗

了解主要照料人是否能够按医嘱给儿童口服或使用药物。

8.2.2.1.2康复

了解寄养儿童特需状况,了解主要照料人是否能够辅助儿童进行康复矫治。

8.2.2.1.3特教

了解儿童受教育情况,了解主要照料人是否能够督促儿童完成家庭作。

8.2.2.2社区访谈

了解社区对寄养家庭的支持情况及社区资源的应用情况。

8.2.2.3寄养家庭邻里访谈

了解家长对孩子的照料情况及儿童户外活动情况。

8.3辅导

8.3.2营养需求与喂养知识

a)能量与营养素的需要;

b)婴儿喂养;

c)辅助食品的添加;

d)儿童膳食安排。

8.3.3疾病基础知识

a)儿科常见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并发症、护理措施及预防;

b)传染病基础知识及护理。

8.3.4保健基础知识

a)不同年龄段儿童保健的特点;

a)散居儿童的卫生保健;

a)计划免疫与预防接种。

8.3.5流行性传染病的预防及护理措施

8.3.6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8.4填写记录

应填写《家庭融合情况记录表》(附录L)。

9监督管理

9.1管理

9.1.1主要照料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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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每天按时送寄养儿童到寄养服务中心(福利机构、幼儿园或学校)接受抚育、教育或康复。

9.1.2社会工作师

9.1.2.1社会工作师或家庭寄养工作人员应针对抚育、教育、康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寄养

服务中心(福利机构)的教师、康复员、生活老师、主要照料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并填写

《家庭寄养联席会议记录表》(附录M)。

9.1.2.2社会工作师或家庭寄养工作人员应针对在普通幼儿园、学校上学的寄养儿童,定期与教师沟

通,了解并掌握寄养儿童在园、在校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学期至少到幼儿园或学校探访两次,

填写《寄养儿童探访报告(幼儿园或学校)》(附录N)。

9.1.2.3社会工作师或家庭寄养工作人员应每月对寄养家庭进行走访、检查、评估,内容与本规范中

6.5.2.1、6.5.2.2相同。填写《寄养儿童探访报告(家庭)》(附录O)。

9.1.2.4社会工作师或家庭寄养工作人员应不定期对寄养家庭及寄养儿童身心发展情况进行电话询

问,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对超越权限的事项及时上报福利机构负责人。

9.1.3档案

9.1.3.1寄养家庭

福利机构应建立寄养家庭档案。家庭寄养申请表、寄养家庭评估表、准备寄养家庭问卷、主要照料

人培训记录表、寄养家庭审批表、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协议书、福利机构儿童家庭寄养协议书(续签)、

家庭融合情况记录表、家庭寄养联席会议记录表、接报家访记录表及其他各种与寄养家庭相关的记录应

纳入寄养家庭档案。

9.1.3.2寄养儿童

福利机构应建立寄养儿童档案。儿童接案评估记录表、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表、寄养儿童入户记录表、

寄养儿童身体情况月统计表、寄养儿童探访报告(幼儿园或学校)、寄养儿童探访报告(家庭)、家庭

寄养结案评估表、家庭寄养结案报告表及其他各种与寄养儿童相关的记录应纳入寄养儿童档案。

9.1.3.3其他记录

其他各种记录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谈话记录、照片、影音等。

9.2考核

9.2.1对于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家庭,取消其寄养家庭资格。

9.2.2根据汇总评估考核结果,年终评出优秀寄养家庭。评选优秀寄养家庭的条件可参照附录P实施。

9.3接报家访

在儿童寄养期间,接到对寄养家庭的举报,福利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接报家访

记录表》(附录Q)。根据核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对主要照料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

重的,立即中断寄养关系,确保寄养儿童安全。需解除寄养关系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10结案

10.1解除寄养关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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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

应当提前30d向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试寄养期内

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10.1.2儿童福利机构提出解除寄养关系

10.1.2.1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b)健康、品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c)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d)变更住所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e)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f)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2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b)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c)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d)死亡的。

10.2备案

解除寄养关系时,福利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

解除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10.3儿童再安置

寄养关系解除后,福利机构应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

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照料、心理疏导。

10.4结案评估

进行结案评估,填写《家庭寄养结案评估表》(附录R)、《家庭寄养结案报告表》(附录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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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儿童接案评估记录表

儿童接案评估记录表见表A.1。

表A.1儿童接案评估记录表

儿童接案评估记录表

姓名性别年龄

评估过程记录

年月日□留观室

评估时间地点

□上午□下午□其他

评估方式□观察□面谈□测试□其它

既往情况概述

评估过程记录

评估结论陈述预告结论:

社会工作师

(或家庭寄养

日期

工作人员)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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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评估粘贴照片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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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表

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表见表B.1。

表B.1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表

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表

儿童姓名性别年龄

安置需求评估

医疗评估陈述

医师签字:

康复评估陈述

康复师签字:

特教评估陈述

特教老师签字:

综合评估陈述

安置决议

抄送部门

社会工作师(或家庭

日期年月日

寄养工作人员)签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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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家庭寄养申请表

家庭寄养申请表见表C.1。

表C.1家庭寄养申请表

家庭寄养申请表

姓名性别年龄

婚姻状况职业状况

申请人受教育程度年收入(元)

基本情况健康状况住房面积同住人口数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其他成员情况

与照料人关

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状况是否同住

口是口否

口是口否

口是口否

口是口否

口是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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