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343-2018 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定期(含首次)检验规程
DB15/T 1343-2018 Special Explosion-proof Mobile Vehicles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Periodic (including First Inspection) in Factory Entrance Area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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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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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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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1.140.90
Q78
备案号:58164-2018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343—2018
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定期(含首次)
检验规程
2018-03-05发布2018-06-0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T1343—2018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5
4一般规定........................................................................5-6
5检验检测内容、技术要求.........................................................6-13
6检验结果和结论...................................................................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的制停距离、稳定减速度、偏离量测试表.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检验必备仪器设备(工具)表...........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防爆电气选型及一般规定......................................16-18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定期(含首次)检验报告............19-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5
I
DB15/T1343—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兴安盟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12)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兴安盟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克明、侯磊、高文杰、郭建军、侯庆峰、关辉。
II
DB15/T1343—2018
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定期(含首次)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检
验内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的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其它符合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
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且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含有二硫化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场所以及煤矿井下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定期
检验(含首次检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0827.1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
式叉车和载运车)
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2476.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6178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T18849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部件强度
GB19854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GB20800.1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环境用Ⅱ类
内燃机
GB20800.2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第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内燃机
GB/T26950.1防爆工业车辆第一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
GB/T26950.2防爆工业车辆第二部分:内燃工业车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1
DB15/T1343—2018
3.1
防爆蓄电池工业车辆explosive-proofbattery-operatedindustrialtrucks
按照GB/T26950.1的规定设计、制造,用于爆炸性环境而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混合物爆炸的蓄电池工
业车辆。
3.2
防爆内燃工业车辆explosive-proofinternalcombustionindustrialtrucks
按照GB/T26950.2的规定设计、制造,用于爆炸性环境而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混合物爆炸的内燃工业
车辆。
3.3
最低点燃温度minimumignitiontemperatures
3.3.1
爆炸性环境的最低点燃温度minimumignitiontemperatureofanexplosiveatmosphere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的最低点燃温度,或者,粉尘云的最低点燃
温度。
3.3.2
(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液体的)点燃温度ignitiontemperature(ofacombustiblegasorof
acombus-tibleliquid)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同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发生点燃时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3.3.3
粉尘云的最低点燃温度minimumignitiontemperatureofadustcloud
在试验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出现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3.4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atmospheres
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
爆炸性环境分为:
a)可能出现气体、蒸气或薄雾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分别定义为1区和2区。
b)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别定义为21区和22区。
3.5
爆炸性混合物explosivemixtu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整
个范围内快速传播形成爆炸的混合物。
2
DB15/T1343—2018
3.6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气体或蒸气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保持燃烧自行传
播的环境。
3.7
爆炸性粉尘环境explosiv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保持燃烧
自行传播的环境。
3.8
可燃性粉尘combustibledust
标称尺寸500µm及以下的固体颗粒,可悬浮在颗粒中也可以依靠自身的质量沉淀下来,可在空气中
燃烧或闷烧,在大气压力和常温条件下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颗粒。
3.9
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surfacetemperature
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车辆暴露于大气环境的外部表面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3.10
温度组别temperatureclass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3.11
爆炸危险场所hazardousarea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
措施的场所。
3.12
区域zones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2区的区域;
根据爆炸性粉尘/空气环境出现的频次和持续时间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划分的场所,分为20区、21区、
22区的区域。
3.13
级别categories
3.13.1
Ⅱ类3G级内燃机enginesofcategory3GofgroupⅡ
3
DB15/T1343—2018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2区的内燃机。
这种内燃机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3.13.2
Ⅱ类2G级内燃机enginesofcategory2GofgroupⅡ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的内燃机。
这种内燃机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
防爆水平。
3.13.3
Ⅱ类3D级内燃机enginesofcategory3DofgroupⅡ
用于潜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22区的内燃机。
这种内燃机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3.13.4
Ⅱ类2D级内燃机enginesofcategory2DofgroupⅡ
用于潜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21区的内燃机。
这种内燃机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
防爆水平。
3.13.5
3G级车辆trucksofcategory3G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2区的车辆。
这种车辆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3.13.6
2G级车辆trucksofcategory2G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的车辆。
这种车辆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
爆水平。
3.13.7
3D级车辆trucksofcategory3D
用于潜在爆炸粉尘性环境中22区的车辆。
这种车辆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3.13.8
2D级车辆trucksofcategory2D
用于潜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21区的车辆。
4
DB15/T1343—2018
这种车辆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
爆水平。
3.14
机动工业车辆poweredindustrialtrucks
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
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TSGN0001-2017,总则1.2.1]
3.1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poweredvehiclesontheplaceusedforaparticularpurpose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TSGN0001-2017,总则1.2]
3.16
首次检验firstinspection
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
后进行的检验。
[TSGN0001-2017,检验4.4.1]
3.17
定期检验periodicinspection
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
的在用场车按照周期(每年1次)进行的检验。
[TSGN0001-2017,检验4.4.1]
4一般规定
4.1检验的基本要求
4.1.1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
5
DB15/T1343—2018
4.1.2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并经过培训具备防爆知识,方可从事场(厂)内专用防
爆机动车辆的定期(含首次)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资格
或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4.1.3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1.4检验现场应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合,对现场安全负责。
4.2检验工作程序
4.2.1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
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4.2.2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
损害时,检验人员应终止检验。
4.2.3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的受检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环境及有关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防爆相关的资料: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的使用区域内防爆物质的说明资料,整机防爆合格
证(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电气部分防爆合格证、电气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等随机
资料以及使用资料。如果防爆级别为ⅡC,还应提供机械部分无火花材质证明。
了解被检验场所环境和设备运行状况。检验机构应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
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2.4从事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符合防爆现场环境
和检验工作的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其配备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附录B[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
检验必备仪器设备(工具)表]的要求。
4.3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4.3.1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4.3.2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
辆的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3.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在非防爆区域进行检验。
4.4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
4.4.1现场检验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应妥善设置,不得随身携带可能引
起火源的物品。
4.4.2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检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5.1技术文件审查
5.1.1防爆车辆选型的验证
6
DB15/T1343—2018
查验车辆防爆等级文件、工作环境防爆分区等认定文件,确认车辆的选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车辆的防爆级别与使用环境里爆炸性混合物级别相适应,符合或高于环境条件的防爆车辆才能进入
工作场所作业。
查验由使用单位提供出具的使用环境与设备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5.1.2制造相关文件的审查
5.1.2.1查验制造商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制造许可证、整机防爆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修理
说明书或使用手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及由国家认可的防爆产品试验机构出具防爆证书。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应符合TSGN0001-2017中2.3.4.2条要求。
5.1.2.2查验轮胎、电机、电控、蓄电池、灯具、开关、喇叭等部件的防爆证书及防爆标志;查验所
有隔爆罩的有效证书或试验报告及防爆标志;其他相关资料查验。
5.1.2.3审查制造商提供的使用手册或说明书应符合GB19854的要求。
5.1.3使用相关资料的审查
5.1.3.1使用单位应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车辆使用说明手册等资料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填写使用记
录(记录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5.1.3.2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上一年度的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提供有无更换防
爆零部件证明材料(如更换,应提供防爆零部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5.2整车检查
5.2.1车辆牌照
车辆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统一制式的符合防爆条件的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牌照及其固定部件。
5.2.2发动机、底盘的编号
有打刻在气缸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底盘有打刻在车架主体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
5.2.3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车容整洁,各项设备齐全有效;车辆车身周正,车身两侧不得有超出车身外廓的突出物(后视镜除
外),车身蒙皮应平整,漆面整洁、颜色协调,不锈污;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
5.2.4车辆后视镜、雨刷器
车辆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左右外
侧、车后50m以内的环境情况;前风挡玻璃刮水器(如果有)应可靠、有效。(符合制造厂家的配置要
求)
5.2.5车轮的防护装置
车轮的防护装置应可靠有效,并应符合GB10827.1的相关规定。
5.2.6车辆的各种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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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1343—2018
车辆应设置有效的车速表和里程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须设置醒目的气压表;车辆须根据产
品设计要求设置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电流等仪表或指示灯,以上仪表符合附录C防爆要求。
必要时操作试验。(符合制造厂家的配置要求)
5.2.7表面温度和排气温度
5.2.7.1内燃工业车辆表面温度和排气温度
3D、2D级内燃工业车辆表面温度和排气温度按GB/T26950.2-2015第4.2.3.1条执行。3G、2G级
内燃工业车辆表面温度和排气温度按GB/T26950.2-2015第4.2.1.1条执行。
5.2.7.2蓄电池工业车辆表面温度
3D、2D级蓄电池工业车辆表面温度按GB/T26950.1-2011第4.2.3.1条执行。3G、2G级蓄电池工
业车辆表面温度按GB/T26950.1-2011第4.2.1.1条执行。
5.2.8液压系统表面温度
按GB/T26950.1-2011第4.2.1.8条、第4.2.2.8条、第4.2.3.8条、第4.2.4.8条执行。按GB/T
26950.2-2015第4.2.1.11条、第4.2.2.11条、第4.2.3.10条、第4.2.4.11条执行。
5.2.9制动器表面温度
按GB/T26950.1-2011第4.2.1.6.1条、第4.2.2.6.1条、第4.2.3.6.1条、第4.2.4.6.1条执行。
按GB/T26950.2-2015第4.2.1.9条、第4.2.2.9.1条、第4.2.3.8条、第4.2.4.9.1条执行。
5.3动力系统检验
5.3.1发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
外观检查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
5.3.2发动机运转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发动机应能正常启动、熄火,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点火系统、
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性能应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
象。冷却系统中应能防止火花产生和静电积聚。
5.3.3进气系统中切断阀功能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内燃型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的进气系统中切断阀功能应正常。
5.3.4排气系统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内燃型场(厂)内专用防爆机动车辆的排气系统中应有排气冷却器,应有装排
气阻焰器;排气火花捕捉器应工作正常。
5.3.5起动系统
外观检查起动系统应位于隔爆箱内,隔爆面应符合附录C防爆要求。
5.3.6隔爆型电动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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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1343—2018
隔爆型电动机运转平稳无异响,正反转速和工作温度正常;在额定负载下持续进行,直到电机各部
分温度达到稳定时为止,电机最高温升不超过55℃,必要时用红外测温仪测量,电刷接触良好,不得
烧焦损伤,防护罩齐全,隔爆面应符合附录C要求。
5.4防爆灯光电气检验
5.4.1防爆车辆灯光的配置
查阅资料并外观检查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防爆设计技术要求和附录C的要求。
5.4.2防爆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设置
查阅资料并外观检查车辆应设置转向灯、制动灯,并应符合GB4785和GB3836.1的规定。
5.4.3车辆嗽叭
外观检查、验证与测量车辆应安装隔爆型喇叭,且应灵敏有效,其声级应在90dB(A)~115dB(A),
防爆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5.4.4车辆灯具灯泡防护装置及开关
外观观查车辆安装的隔爆型灯具,其灯泡应有保护装置,安装应牢靠,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
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动开启
或关闭,防爆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5.4.5车辆隔爆型电源总开关
车辆应安装隔爆型电源总开关,且灵敏有效,隔爆面应符合附录C要求。
5.4.6蓄电池车辆的蓄电池组电源
外观观查蓄电池组电源装备防爆技术要求应符合GB19854和附录C的要求。
5.4.7蓄电池车辆紧急隔爆型断电装置及电机控制电路过电流保护装置
查阅资料、外观观查蓄电池车辆总电源应设有紧急隔爆型断电装置,电机控制电路应装有过电流保
护装置,隔爆面应符合附录C防爆要求。
5.4.8静电
5.4.8.1电位平衡
车辆上所有大于100cm2的金属部件都应连接到车架上,以保持电位平衡。如果这些部件固定牢固,
并与车架有良好的金属接触,则不必用单独的导体把这些部件连接到车架上。
5.4.8.2接地
为了防止静电电荷积累,车辆上所有的金属部件都应对地有良好的导电性,车辆上所有的金属部件
对地电阻应符合GB/T26950.1、GB/T26950.2相关要求。
5.4.9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应符合GB/T26950.1、GB/T26950.2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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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传动系统检验
5.5.1离合器性能及防爆要求
查阅资料、外观观查、操作试验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应符合GB/T26950.1、
GB/T26950.2相关要求。
5.5.2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测量并对照查验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的技术规定,一般应在35mm~45mm之间。
5.5.3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操作试验与查验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挡、不乱挡),变速器、分动器
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
5.5.4传动系统运转情况
按《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内容要求及方法第4.4项执行。
5.5.5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按《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内容要求及方法第4.5项执行。
5.5.6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按《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内容要求及方法第4.6项执行。
5.6行驶系统检验
5.6.1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
按《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内容要求及方法第5.1项执行。
5.6.2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外观检查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应同型号,型号应符合说明书规定;轮胎气压和承受的的负荷应不大
于该轮胎的额定规定值。
5.6.3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充气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
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或割伤。
5.6.4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外观检查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并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紧固。
5.7转向系统检验
5.7.1方向盘位置
按《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内容要求及方法第6.1项执行。
5.7.2转向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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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内容要求及方法第6.2项执行。
5.7.3方向盘转向力
使用仪器检测车辆转向系统时作用在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45N。
5.7.4转向机构状况
按《厂内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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