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34-2024 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验收与运维技术导则

DB1404/T 34-2024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and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in Changzhi City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04/T 34-2024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2-28
实施日期
2024-05-28
发布单位/组织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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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10

CCSP41

1404

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34—2024

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验收与运维

技术导则

Guidelinesforconstructionandmaintenancetechnologyofspongecityconstruction

inChangzhiCity

2024-02-28发布2024-05-28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04/T34—2024

目  次

前  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规定...........................................................................................................................................................3

5材料检验...........................................................................................................................................................7

6建设项目施工与验收.....................................................................................................................................11

7海绵设施施工与验收....................................................................................................................................16

8海绵设施运行维护........................................................................................................................................41

附录A(规范性附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批、分项、分部工程划分表........................................5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5

附录D(资料性附录)设施工程运行调试记录........................................................................................73

附录E(资料性附录)海绵设施日常巡视维护.........................................................................................74

参 考 文 献...................................................................................................................................................79

I

DB1404/T3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西咸海绵城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雨人润科

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

司、西安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维全、马越、姬国强、孙学良、张庆宏、侯精明、李晓路、李亚敏、胡艺泓、

薛萌、袁萌、贺文静、闫攀、沈林亚、周科、王芳、张晨、唐宇飞、李东来、李冰雪。

II

DB1404/T34—2024

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验收与运维技术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海绵设施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治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豁免清单项目除外)施工、

验收与运行维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286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2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14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96管井技术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400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1222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5007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5503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T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21144混凝土实心砖

GB/T23851融雪剂

GB/T25993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

GB/T5032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1033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502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903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1130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

GB/T51345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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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6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605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SL22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SL260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67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L3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648土石坝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757水工混凝土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CJ/T24园林绿化木本苗

CJJ/T135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

CJJ/T188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CJJ/T190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

CJJ/T209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

CJJ/T311模块化雨水储水设施技术标准

CJ/T326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

JG/T376砂基透水砖

CJ/T400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

NY/T1253植草砖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绵城市sponge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取“渗、滞、蓄、

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

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

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

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3.2

海绵设施spongefacility

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发挥“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雨水设施。

3.3

功能验收acceptanceofspongefunction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设计目标及竣工图,对总量控制、峰值控制、污染控制和水资源

化利用等设计目标进行验收。

3.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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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专项竣工验收completionacceptanceofspongespecialproject

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分项工程进行海绵功能、施工质量、景观效果的综合验收。

3.5

单位工程unitwork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元项目。

3.6

分部工程divisionwork

按专业性质、建(构)筑物的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的工程实体。

3.7

分项工程subdivisionwork

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实体。

3.8

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使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4基本规定

4.1施工

4.1.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应符合GB/T50326的规定。

4.1.2施工进场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设计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网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了

解现场的地上地下障碍物、管网、地形地貌、土质、控制桩点设置、红线范围及现场水源、水

质、电源、交通等情况,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b)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做好现场复核,发现现场与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不符,应及时上报调

整;

c)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的规定;

d)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4.1.3施工单位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

度,留存相关管理记录。

4.1.4施工现场应按照“绿色施工”的相关要求落实“四节一环保”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场地及其周边

环境的扰动和影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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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发现不合理或设计有

疑问的,应及时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主动沟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

4.1.6施工中应建立技术、安全交底制度,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技术安全交

底,并形成文件。

4.1.7施工中应加强施工测量与试验工作,按规定作业,内业资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施工测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按照总平面图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高程和坐标控制点,建立工程测量控制网;

b)各个单位工程应根据建立的工程测量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c)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互检双复核,监理单位应进行复测;

d)对高程控制点及控制坐标应设保护措施;

4.1.8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植物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

合本导则第5章相关要求。

4.1.9施工单位应统筹施工工序,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开展施工,避免土方反复开

挖及回填。

4.1.10施工过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各项警示标志、预警系统建设,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4.1.11在具有湿陷性黄土区域施工时,应符合GB50025中的相关规定,编制并落实避免造成湿陷影

响的具体施工措施。

4.1.12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仪器设备应按设计和技术说明书要求安装,仪器设备基础、机座、支架、

工作台应符合设计和设备安装要求。

4.1.13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全面落实海绵理念,发挥海绵效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保证道路、广场等铺装面与绿地之间的设计高差关系,确保雨水径流能够顺利转输至绿地内

的海绵设施;

b)应对海绵设施的平面尺寸、下沉深度、土壤及相关填料、进水口及溢流口高程等严格管控,确

保设施调蓄容积满足设计要求;

c)应对雨水管网、溢流排放系统的高程顺畅衔接,保证场地内在设计重现期标准下的排水安全;

d)应保护透水铺装的表面清洁,避免交叉施工造成面层污染;

e)应确保植物栽植不破坏场地竖向,避免影响海绵设施汇水范围及滞蓄功能。

4.1.14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将高程控制做为施工过程控制要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施基准点、变坡点、基准线、特征线、汇水片区分水线等控制点应与设计图纸一致;

b)雨水立管断接施工应保证末端排放口与下游设施有效衔接;

c)设施与周边场地的竖向衔接应自然顺畅,地形回填区域高程应考虑土壤沉降因素,确保设施服

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d)应合理控制海绵设施的溢流口标高和设施(植草沟、透水铺装等)的排水坡度,确保地表雨水径

流顺畅;

e)应做好绿地海绵设施与市政雨水管渠系统的竖向高程衔接;

f)溢流雨水径流排放应与雨水管渠各排水节点有效衔接,保障排水安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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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验收

4.2.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GB55032的第4章规定执行。

4.2.2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

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工程立项的项目应按照单位工程管理,常规项目内的海绵城

市建设项目应按照分部工程管理,具体可参见附录A划分。施工现场情况与附录不同时,应按照实际

情况进行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4.2.3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进行验收。

b)各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报总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组织机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时应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同时向相关质量

安全监督站申请监督。

4.2.4施工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应进行过程检验、验收:

a)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

验和使用前复验,现场验收和复验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b)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工程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验收,所有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

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按照本标准附录B相关要

求记录备档。

4.2.5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b)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

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组织后续施工;

c)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过

程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d)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4.2.6海绵设施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经返工重做或更换配件、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c)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

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4.2.7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a)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导则附录B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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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导则附录B填写;

c)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

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导则附录C填写。

4.2.8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a)建设项目海绵专项设计文件须取得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报告书或意见书。未通过图纸审

查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b)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的规定,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c)工程资料文件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4.2.9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参见附表C.6),

组织海绵城市专项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及运行管理

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

4.2.10建设单位在组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查验是否按图施工、施工质量及运行效

果。

4.2.11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功能有效性负责,应对项目设施效果进行评价或后评价,编制

自评报告,评价方法可采用模型模拟、数据监测、现场评价等手段。

4.2.1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

况,将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将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归档交付

运行管理单位。

4.2.13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相关验收的文件

和技术资料各自立卷归档(含电子版),并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备案机关备案。竣工验收归档资料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b)海绵专项竣工图纸;

c)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d)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施工记录;

e)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功能检测记录、试验记录;

f)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g)专项验收意见书(参见附表C.7);

4.3维护

4.3.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应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

应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

4.3.2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包含日常巡视检查、汛期巡查及常规定期维护。

4.3.3海绵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对海绵城市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标识、登记;

b)应对海绵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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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对海绵设施设备功能进行检测、评估、维持和修复;

d)应合理配备运行维护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开展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对于重新上岗的运行维护人员,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e)设施运行与维护相关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应配备齐全,设备和用品应定期检验,并建立档案;

f)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

4.3.4运行维护单位应做好汛期来临前和汛期期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汛期来临前,对各项设施进行全面巡查;

b)汛期期间,定期检查设施运行状况,重点巡查问题、隐患易发部位及区域,及时维护检修;

c)大风、暴雨、冰雹等特殊天气预警发布后,应重点检查雨水口、调蓄池、排水泵站等设施是否

功能正常。

4.3.5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设施设计资料、施工及验收记录、维护人员档案和培训记

录、巡视及维护记录。有条件的运行维护单位宜建设智慧化运维管控平台,提高运行维护的水平和精度。

4.3.6涉及人身安全的海绵设施的缺损应立即修复。

4.3.7海绵设施维护责任人应根据巡视情况,分析原因,制定维护方案。维护人员应根据维护制度,

完善维护人员档案和培训记录、巡视记录、维护计划、维护方案和施工、验收记录。

4.3.8不同类型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绿色屋顶、透水路面、下沉绿地、雨水花园、高位花坛等渗、滞、蓄类设施运维重点对积水时

间、滞蓄空间、渗透性能、结构完好性、垃圾与淤堵、植物等进行检查与修复;

b)雨水湿地、滞留塘、雨水桶(罐)、蓄水池等蓄、净、用类设施运维重点对结构完好性、调蓄

空间、设备运行情况、垃圾与淤堵、进出水水质、植物等进行检查与修复;

c)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等转输排放类设施重点对结构完好性、排水能力等进行检查与

修复。

4.3.9城市雨洪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等区域,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

湿地等大型调蓄设施应设置警示标识和报警系统,配备应急设施及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

安全撤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3.10运行维护单位宜在海绵设施的显著部位设置宣传牌,介绍海绵设施的名称和作用,鼓励居民积

极参与和监督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同时应设立警示标语及告示牌,防止公众私自改变设施用途或私自

拆除设施等违法行为。

4.3.11运行维护单位在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a)向设施内倾倒垃圾、废渣、废料等废弃物;

b)未经允许在设施汇水范围内进行各类施工活动;

c)擅自接入其他管道;

d)向设施内排放污水;

e)擅自在塘内抽水和引水等行为。

5材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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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一般规定

5.1.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采用的工程材料及辅料主要是指与渗水、排水、防水相关的骨料、管材、管

件、织物、碎石、土壤、植物等。其他材料的检验按照现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5.1.2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b)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核查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

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c)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施

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的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构件和设备

不得使用;

d)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产品认证或连续三

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

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

批容量。

5.1.3材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透水砖现场堆放时,应采用不易污染材料苫盖,防止透水砖的污染,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b)塑料制品堆放温度一般为5℃~40℃,应远离热源及带有腐蚀性试剂或溶剂场所;室外堆放不

应长期露天暴晒,堆放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备);

c)塑料检查井、蓄水模块、土工布、塑料渗透管等材料堆放在指定的有围挡的场地,分类码放,

并有专人看管;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堆放时必须垫稳、防止滚动,堆放高度应符合产品技

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要求;

d)绿色屋面种植基质进场后应集中码放,应避免雨淋;散装种植基质应有防尘措施。

5.2透水路面材料

5.2.1透水混凝土质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CJJ/T135的规定。

5.2.2透水砖质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GB/T25993的规定。

5.2.3透水沥青混合料性能指标应符合CJJ/T190的规定

5.2.4缝隙式透水砖、结构性透水砖质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面层的性能应符合GB/T21144、CJ/T400的相关规定;

b)植草砖的尺寸偏差、强度等级、质量等级等技术要求应符合NY/T1253的规定;

c)普通型透水砖的接缝宜采用中砂填缝,中砂性能指标应符合GB/T14684的规定Ⅱ类技术要求

的规定,其砂的含泥量应小于3%,泥块含量应小于1%;

d)缝隙型透水砖的接缝宜采用碎石填缝,碎石性能指标应符合GB/T14685的规定中Ⅱ类、5mm~

10mm单粒级配技术要求的规定,其碎石含泥量应小于1%,泥块含量应小于0.2%。

5.2.5透水路面找平层可采用细石透水水泥混凝土、中砂、粗砂或碎石等材料,厚度宜为20mm~30mm,

并应符合GB/T14684、GB/T1468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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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透水路面基层应采用强度高、透水性能良好、水稳定性好的透水材料,宜采用级配碎石或者透

水混凝土,并应符合CJJ1、CJJ/T135的规定。

5.2.7透水水泥混凝土采用再生骨料性能指标应符合GB/T25177的规定。

5.2.8原料中添加防冻剂、膨胀剂等外加剂材料应符合GB50119的规定。

5.2.9透水面层采用聚合物的应符合CJ/T544的规定。

5.3防水、防渗材料

5.3.1透水土工布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7638、GB/T17639的规定。

5.3.2防渗土工膜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7643的规定。

5.3.3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性能应符合GB/T35468的规定。

5.3.4凹凸型排(蓄)水层的压缩率为20%时最大强度≥150kPa,纵向通水量(侧压力150kPa)≥10cm3/s;

网状交织型排水板的抗压强度≥50kN/m2,表面开孔率≥95%,通水量≥380cm3/s,其性能指标与技术要求

应符合JC/T2112的规定。

5.3.5带自粘层防水卷材的自粘层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GB/T23260的规定。

5.3.6施工缝用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和预埋注浆管须符合设

计要求。

5.3.7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技术要求应符合JG/T193的规定。

5.4塑料管材、雨水口及检查井

5.4.1渗透管管材应由生产商提供成品管道,其材料性能指标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满足

以下要求:

a)渗透管管材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管材弹性模量及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单位为兆帕

管材名称弹性模量抗拉强度标准值抗拉强度设计值

聚乙烯(PE)实壁管

聚乙烯(PE)双壁波纹管≥758≥20.7≥16

聚乙烯(PE)缠绕结构壁管

硬聚氯乙烯(PVC-U)实壁管

≥3000≥40≥20.3

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

e)渗透管技术参数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渗透管的技术参数

开孔后环刚度

管材管径开孔方式开孔孔径mm开孔率参考标准

kN/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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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PE)梅花形均匀布

DN100~DN6008~121.5%~3%≥4.8CJ/T358

实壁管孔

聚乙烯(PE)梅花形均匀布

DN100~DN6008~121.5%~3%≥4.8GB/T19472.1

双壁波纹管孔

聚乙烯(PE)

梅花形均匀布

缠绕结构壁管DN100~DN6008~121.5%~3%≥4.8GB/T19472.2

(B型)

硬聚氯乙烯

梅花形均匀布

(PVC-U)实壁DN100~DN6008~121.5%~3%≥4.8GB/T20221

硬聚氯乙烯

梅花形均匀布

(PVC-U)双壁DN100~DN6008~121.5%~3%≥4.8GB/T18477.1

波纹管

梅花形均匀布GB/T8237

玻璃钢管DN100~DN4008~121.5%~3%≥5

孔GB/T18369

5.4.2软式透水管的性能应满足JC937的要求。

5.4.3塑料检查井的性能应满足CJJ/T209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井壁筒的环刚度不应小于4kN/m2;

b)下人检查井的井壁管内径(井径)不应小于800mm,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c)井深大于1.5m时,应设置爬梯;

d)井盖应符合GB/T23858的有关规定;

e)检查井连接使用的橡胶密封应配套供应,性能应符合GB/T21873的规定。

5.4.4渗透井井底及井壁下部应为透水材料或有透水孔,孔径不宜大于10mm,渗透层外包单位面积

质量不宜小于200g/m2土工布。

5.4.5功能性检查井井体尺寸、构造等,应满足设计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a)沉泥井井壁管内径(井径)不应小于500mm,井底座沉泥槽深度不应小于200mm;

b)渗透井井底及井壁下部应为透水材料或有透水孔,孔径不宜大于10mm,渗透层外包单位面积

质量不宜小于200g/m2土工布。

5.4.6雨水井箅应符合CJ/T130、CJ/T212、CJ/T328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模块化蓄水池

5.5.1塑料模块原材料应符合GB/T12670、GB/T11115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5.5.2塑料模块性能指标应符合CJJ/T311的要求。

5.5.3硅砂砌块原材料应满足应符合GB175、GB/T14684、GB/T14685、GB8076的要求。

5.5.4玻璃钢蓄水池原材料聚酯树脂应满足GB/T8237的要求,玻璃纤维应满足GB/T18370的要求,

结构用无缝钢管应满足GB/T8162的要求,整体技术性能应满足CJ/T409的要求,覆土厚度增加时应

采取相应的结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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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土壤、植物

5.6.1土壤应满足以下要求:

a)种植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T340、CJJ82的规定;

b)盐碱地的土壤不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和海绵功能,土壤改良方法应符合CJJ/T283的规定;

c)土壤渗透系数应大于5×10-6m/s,渗透系数不满足要求采用换填介质的,换填介质应采用试验

配置并满足种植土要求。

5.6.2植物材料选用和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进场苗木品种、数量、外观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b)土球应符合设计要求;

c)进场苗木应满足植物检疫相关要求。

5.6.3土工椰网、灌支护垫及相关锚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JT/T513的相关规定。

5.7其他材料

5.7.1绿色屋顶种植容器材质应无毒、无污染,耐紫外线老化,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标准确定。

种植容器的外观质量、物理机械性能、承载能力、排水能力、耐久性能等应符合产品标准,并由相关检

测机构提供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5.7.2滴灌、微喷灌工程相关材料应符合GB/T50485中的有关规定,喷灌工程相关材料应符合GB/T

50085中的有关规定。

5.7.3雨水罐宜采用塑料、玻璃钢或金属等材料制成,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半成品应

进场验收。

6建设项目施工与验收

6.1施工准备

6.1.1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实行自审、会审制度,有新工艺要求时应及时按

设计要求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

6.1.2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核场地与周边用地的地形竖向、水文地貌、管线分布以及地质、土壤、

植被等情况,发现与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不符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6.1.3应对施工场地内受到影响的内、外市政雨水口、检查井、管道、线缆等既有设施进行保护,建

造或安装临时排水、保土及既有管道线缆保护等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1.4应对场地保留树木采取施工保护措施。

6.1.5应做好冬季、雨季施工时,材料的防冻、防雨及成品保护工作。

6.1.6渗透设施施工前应按地勘报告复核地下水水位、土壤渗透性能及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埋设条

件与安全防护要求,复核数据应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得到确认后方可施工。

6.1.7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场地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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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高程控制测量应与上下游雨水管渠、生态沟渠、周边道路、河湖水体控制网协调;

b)设施的平面尺寸及调蓄高度,河湖水体的行洪高度及调蓄高度的测量误差应为正误差;

c)施工过程中,应校测设施上游汇水分区完成面标高、汇水面积、进水口位置、数量及标高,应

保证低洼处不积水且设施收水顺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告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调整;

d)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调节塘、渗透塘、雨水湿地等海绵设施宜在上部(底部)轮廓线、

微地形的高点和低点处设置控制桩,并应在木桩上标出对应的设计标高,用于验收设施的调蓄

容积和内部微地形雨水径流方向;

e)应校验海绵设施溢流口、管渠排水口与下游雨水设施的平面位置和高程衔接;

f)当雨水径流主要依靠地表坡向汇集和排放时,应控制场地整体竖向,明确地表排水的主要坡向,

保证排放路径连贯;

g)在项目各分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应对室外场地的平面和竖向进行测绘并形成测绘报告,

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6.1.8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核验后,作为放线测量、建

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6.2建筑与小区

6.2.1施工

6.2.1.1建筑与小区建设项目施工应复核下列内容:

a)建筑屋面雨水断接设置消能措施,保证排放口与下游设施有效衔接;

b)场地道路雨水进入绿地应设有消能和截污措施;

c)场地汇水面积、场地竖向、渗透和溢流情况满足设计要求;

d)改扩建项目中应复核海绵设施与地下管网的竖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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