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725-2017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

DB35/T 1725-2017 Environment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General Specification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1725-2017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2-25
实施日期
2018-03-25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通用程序、准备、勘查、鉴定及评估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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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泉州师范学院、厦门市环境科学 研究院、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集美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
起草人:
宋禹廷、梁榕源、曾志胤、黄全佳、范志超、吴启辉、方志山、曾建晟、 刘开国、郑锦山、曹英兰、陈亦斌、郑溪欣、杨向东。
出版信息:
页数:3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30

Z04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725—2017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

GeneralSpecificationfor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ofEnvironmentalDamage

2017-12-25发布2018-03-25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725—2017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原则..........................................................4

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程序..........................................................5

6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准备.............................................................11

7环境损害勘查.....................................................................13

8环境损害鉴定.....................................................................16

9环境损害评估.....................................................................19

参考文献............................................................................25

I

DB35/T1725—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负责起草,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泉州师范学院、厦门市环境科学

研究院、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集美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禹廷、梁榕源、曾志胤、黄全佳、范志超、吴启辉、方志山、曾建晟、

刘开国、郑锦山、曹英兰、陈亦斌、郑溪欣、杨向东。

II

DB35/T1725—2017

引言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提供有效能的证据(具备证

据能力与证明力)。

为了弥补目前国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在证据形成的可操作性和与地方环境保护实践结合上的

不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国内现有标准、方法

及法规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接轨,通过构建更为严谨的术语体系与操作程序,

使之与司法、执法实践充分接轨;二是证据化,从证据形成的角度分清职责、梳理逻辑、厘清概念、规

范表述,使鉴定评估过程更具客观性与可操作性;三是体系化,以通用规范作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

本要求,与按生态环境要素分类的其他细化技术方法相衔接,构成较为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使鉴定评

估活动更为科学有序。

III

DB35/T1725—2017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通用程序、准备、勘查、鉴定及评估的

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

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763(所有部分)海洋调查规范

GB17378(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

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65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710(所有部分)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NY/T398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NY/T126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

NY/T1669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

SF/ZJD060100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

《关于发布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相关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0年第2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号)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

2017)

1

DB35/T1725—201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损害environmental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

测量的不利改变。

3.2

人身损害personalinjury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

变。

3.3

财产损害property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3.4

生态环境损害eco-environmental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

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3.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forenvironmentaldamage

为环境保护和/或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而进行的专业技术评价过程及结果。

注:在此过程中,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委派适格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进行

环境损害勘查;开展因果关系鉴定、人身损害鉴定、财产损害鉴定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计量环境损害价

值;出具评估/鉴定意见报告。

3.6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foreco-environmentaldamage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部分。

3.7

证据proof

作用于事实(包括环境损害事实)认定的材料。

3.8

证据能力evidenceability

材料作为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材料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时才具有证据能力。

注:又称作证据资格。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

据应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应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不为法律所不允许。

3.9

证据证明力proofprobativeforce

材料证明某案件事实的能力。

注:又称证据价值,证据证明力决定了证据材料在仲裁、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等法律程序中被采信的几率。

3.10

环境物证environmentalmaterialevidence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环境损害事实的实物或痕迹。

2

DB35/T1725—2017

3.11

环境书证environmentaldocumentaryevidence

以所记载内容证明环境损害事实的文书材料。

3.12

环境损害现场environmentaldamagescene

环境损害行为及结果所发生的现实空间。

3.13

勘查survey&investigation

适格人员依法对环境损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和记录现场客观状态,以获取线索、寻找

环境损害现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关系、提取环境证据材料的一项活动。勘查包括调查、现场勘验、现

场分析(范围确定和基线确定等)和现场记录、现场实验(必要时)等内容。

3.14

调查investigation

采用科学、系统的调查方法,搜集信息和数据,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支持的过程。

3.15

现场勘验onsitesurvey

适格人员为收集环境证据材料以查明环境损害事实和揭露证实环境损害行为而对环境损害有关的

场地、痕迹、人、物等进行搜索、观察、检验、提取、记录等方面的专门工作。

3.16

环境证据材料提取environmentalevidencematerialextracting

适格人员依法对环境损害勘查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可疑实体的发现、固定和收取。

3.17

检材inspectionmaterial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中的检验/鉴定对象。

注:样品用于检验/鉴定时称为检材。

3.18

检验inspection

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物理现象、化学现象、

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

动。

注:有时称为检测、试验、测试。

3.19

鉴定identification

由适格人员对环境损害的后果、原因、责任等进行分析、鉴别与评定的活动。

3.20

评估accessment

由适格人员对环境损害的后果与责任进行价值计量的活动。

3.21

因果关系鉴定causalrelationshipidentification

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对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分析鉴定活动。

3

DB35/T1725—2017

3.22

参与度participation

环境损害行为在环境损害后果中原因力(所起作用或介入程度)的大小。

注:参与度又称为相关度。

3.23

暴露exposure

环境潜在有害物以任何方式与生物机体接触或进入机体。

注:环境暴露是环境因素产生健康有害效应的决定因素,暴露的途径、剂量和时间等特征与其效应的产生密切相关。

3.24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services

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3.25

基线baseline

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3.26

生态环境恢复eco-environmentalrestoration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

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3.27

基本恢复primaryrestoration

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

3.28

补偿性恢复compensatoryrestoration

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

3.29

补充性恢复complementaryrestoration

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不能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时,采取各项弥补性的恢复措施,

使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恢复到基线水平。

3.30

期间损害interimdamage

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

丧失或减少。

3.31

永久性损害permanentdamage

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

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原则

4.1证据效能原则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提供有效能的证据(具备证

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围绕这一目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树立起严格的证据意识,

在环境证据的勘验提取上,重视其时效性、针对性、客观性、规范性和关联性。在专业分析判断中,注

4

DB35/T1725—2017

重理论方法和基础数据的鉴别使用,严密推理论证过程,严格审核基础资料,完善工作程序和审批流程,

以审慎的科学态度得出鉴定评估意见,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机构出具报告文书的排除机会,更好的为环

境案件的仲裁、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服务。

4.2规范合法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需能力和资质,鉴定评估文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

结构及内容要求。

4.3科学合理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严格的质量控制

和质量保证措施。

4.4独立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鉴定评

估委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不正当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

关系。

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程序

5.1受理程序

5.1.1案件接待

5.1.1.1案件由机构受理,未经机构授权,任何人不得受理案件。具体接待人的授权从机构制度规定。

5.1.1.2接待人应当主动要求委托人提供介绍信、委托书等有关委托手续,并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护照等)。

5.1.2案情了解

5.1.2.1了解案件情况的途径,主要包括:

——委托方对案件情况的介绍;

——有关人员的当面陈述;

——阅读有关的案件卷宗;

——实地勘验和调查;

——其它合法途径。

5.1.2.2了解案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可陈述的案件/事件发生、发展、演化情形,系争焦点及其它相关情况;

——获取案件/事件所涉主体情况;

——了解鉴定评估对象,评估赴现场初检(必要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了解与鉴定评估活动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包括证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

——了解既往鉴定情况(如果存在)。

5.1.2.3明确鉴定要求,主要包括:

——结合本机构能力构成及资质授权情况,确认委托事宜为本机构能力范围之内;如存在个别事项

需外包的情形,取得委托人认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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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要求不明确或存在瑕疵的,接待人应提出修改建议。

5.1.3决定是否受理

5.1.3.1初步评价

初步评价鉴定评估机构现有资源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应不予受理:

——环境损害现场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的;

——鉴定要求不明确且拒绝修改的;

——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鉴定评估机构现有资源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形。

5.1.3.2决定受理

决定受理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a)应与委托人签订鉴定评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书的内容应当满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

部令﹝2016﹞132号)的要求;

b)应向委托人说明委托合同书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并明确告知各项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

c)要求委托人如实、详细填写委托合同书中的相关内容,并认真审查委托人填写的各项内容。

5.1.3.3决定不受理

决定不受理的,应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5.1.3.4当场未能决定

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应向委托人出具材料收领单。接收后应执行下列步骤:

a)材料接受后,应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号)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

受理;

b)决定不受理的,应将材料退回委托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c)决定受理的,按5.1.3.2执行。

5.1.4案件登记

决定受理的案件应根据机构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并保证登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2鉴定评估程序

5.2.1鉴定评估的启动

5.2.1.1选择鉴定评估程序

案件受理后,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鉴定评估程序,组建鉴定评估组,并指定第一鉴定评估人。

评估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a)鉴定评估机构可根据机构资源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级别的鉴定评估程序;

b)鉴定评估程序可分为普通程序、复杂程序和(或)会检程序,各级鉴定评估程序中鉴定评估组

要求见5.2.2条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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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初次鉴定的一般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复核、重新鉴定,或重大、疑难案

件的鉴定可直接进入复杂程序。已经多次鉴定并产生重大分歧意见的,或特别重大案件的鉴定

可直接进入复杂程序或会检程序。

5.2.1.2确定鉴定评估组和鉴定评估人

确定鉴定评估组和鉴定评估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a)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人应当具备相关执业资格;

b)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须由2人以上(含2人)鉴定评估人组成的鉴定评估组共同完成;

c)根据鉴定评估程序确定鉴定评估组组成,各级鉴定评估程序中鉴定评估组及鉴定评估人的要求

见5.2.2条款;

d)鉴定评估组实行鉴定评估人负责制,第一鉴定评估人负责组织鉴定评估的实施,并控制鉴定评

估的时限和质量。

5.2.2鉴定评估程序和鉴定评估组的要求

5.2.2.1普通程序中鉴定评估组成员不少于2人(含)。

5.2.2.2复杂或会检程序中鉴定评估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

5.2.3共同鉴定评估

5.2.3.1鉴定评估组成员的鉴定时限由第一鉴定评估人负责协调和控制,确保鉴定评估在委托合同规

定的时限内完成。

5.2.3.2因各种原因导致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保证按时完成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组应及时与委

托方联系,商定延长鉴定评估时限及解决办法,并作好相关记录。

5.2.3.3鉴定评估完成后,由第一鉴定评估人组织鉴定评估组成员共同讨论。

5.2.3.4共同鉴定评估中出现意见分歧的,鉴定评估人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最终的鉴定评估意见应

遵循5.4条款要求。

5.2.3.5鉴定评估组内检材的流转遵循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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