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394-2005 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
SB/T 10394-2005 Supervising practice of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in circulating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5年07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 起草人:
- 金社胜、朱德修、赵志云、张新玲、吴爱华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7.040
X09
备案号:16599-2005S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394-2005
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
技术规范
SupervisingpracticeofhighlypathogenicA-vianinfluenza
incirculating
2005-07-26发布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10394-2005
前言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PathogenicA-vianInfluenza,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
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
类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主要由H5和H7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是人畜共患病,不仅能给养殖业带来毁灭
性打击,还严重影响人类健康。
为配合预防、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防治人感染禽流感的工作,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
力度,严把市场准人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社胜、朱德修、赵志云、张新玲、吴爱华。
SB/T10394-2005
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
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的实验室要求、监测范围、监测类型和频度、监测方法、
监测结果报告和监测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进人流通领域的禽类及其产品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19438.1-2004流感病毒通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
GB/T19438.2H5亚型禽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
GB/T19438.3H7亚型禽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
GB/T19438.4H9亚型禽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
NY/T767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
监测
3.1监测实验室要求
3.1.1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文件并配备相关的设备、设施,以保障检测人员的安全。
3.1.2检测设施应符合GB/T19438.1-2004附录C的要求。
3.2监测范围
包括流通领域的全部,如商场、超市、集贸批发市场、禽类屠宰加工厂(场)、冷库销售或贮存的禽类
产品。
3.3监测类型和频度
3.3.1监测类型
根据禽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监测类型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在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实
施日常监测;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实施应急监测。
3.3.2监测频度
日常监测时的监测频度为每两个月一次;应急监测时的监测频度为至少每周一次。
3.4监测方法
3.4.1样品采集
按照GB/T19438.1-2004的5.2执行。
3.4.1.1活禽采样
日常监测时随机抽样同一采样个体同时采集泄殖腔和咽喉棉拭子作为一个样品,或静脉血;紧急监
测时,采集可疑活禽,如有病死禽,应重点采集病死禽样品。未发现可疑和/或病死禽的,采用随机抽样。
每个采样点样品数量不少于五个。
SB/T10394-2005
3.4.1.2禽产品
随机抽样,每个采样点样品数量不少于五个,每个样品不少于100g(肌肉或内脏)。
3.4.2样品贮运
样品采集后,放人密闭的塑料袋内(一个采样点的样品,放一个塑料袋),于保温箱中加冰、密封,尽
快运送到实验室。
3.4.3样品制备和存放
按照GB/T19438.1-2004中5.4和5.5的规定执行。
3.4.4检测方法
3.4.4.1日常监测
依据GB/T19438.1的规定进行,当发现阳性样品时,再分别依据GB/T19438.2,GB/T19438.3,
GB/T19438.4规定的方法进行分型检测。
3.4.4.2应急监测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病的亚型,有针对性的依据GB/T19438.2,GB/T19438.3和GB/T19438.4
规定的方法进行分型检测。
3.5监测结果报告
3.5.1凡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实验室应在24h内根据监测任务来源的不同,向监测任务下达
部门报告。
3.5.2监测实验室应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趋势分析,并将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上报任务下达
部门。
3.6监测后处理
3.6.1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禽类产品,按照GB16548-1996中的3.1规定进行销毁。
3.6.2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生产和/或销售区域的加工设施、设备、装载工具、污染场地、废弃物等
应按NY/T767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推荐标准
- DB31/T 259.2-2001 安全卫生优质食用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 2001-07-24
- DB62/T 382-2001 环县冬小麦栽培技术规程 2001-07-12
- DB62/T 384-2001 环县高粱栽培技术规程 2001-07-12
- DB62/T 705-2001 永登地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蕃茄生产栽培技术规程 2001-07-12
- DB62/T 701-2001 西峰市冬小麦地膜覆盖穴播栽培技术规程 2001-07-12
- DB31/T 259.1-2001 安全卫生优质食用菌 2001-07-24
- DB62/T 706-2001 永登地区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黄瓜生产栽培技术规程 2001-07-12
- DB31/T 258.1-2001 安全卫生优质蔬菜 2001-07-24
- DB62/T 383-2001 环县玉米栽培技术规程 2001-07-12
- DB31/T 258.2-2001 安全卫生优质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范 200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