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910-2019 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DB12/T 910-2019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elevated rubber-tired trams transportation system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5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910-2019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1-13
实施日期
2019-12-15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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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比亚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起草人:
曹辉强、方新涛、杨贵生、张洪威、李慧、华龙、万亚南、赵媛媛、孟伟、陈硕、张勇、崔扬、阮惠强、韩圣章、刘治国、王亮、李学柱、聂彦冲、夏俊、武朝杰、纪尚志、刘莲莲、杨振丹、李小龙、吴霞、崔洪维、吴秀丽、王伟鹏、杨杰、吴阳崔梦凡、郭宇波、乔峰、周欣荣、卢国富、潘胜兰、李凯、李珊珊、罗凯、商晓辉
出版信息:
页数:5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5.020

S01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910—2019

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elevatedrubber-tyredtramtransitsystem

2019-11-13发布2019-12-15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910—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总体要求............................................................................4

5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4

6车辆................................................................................5

7限界................................................................................9

8线路...............................................................................10

9道岔...............................................................................15

10车站建筑..........................................................................17

11车站结构..........................................................................20

12导轨梁桥工程......................................................................21

13供电系统..........................................................................25

14列车控制系统......................................................................28

15通信及其他系统....................................................................31

16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3

17机电设备..........................................................................36

18综合车场..........................................................................37

19防灾与救援........................................................................41

20环境保护..........................................................................42

附录A.............................................................................54

附录B.............................................................................44

I

DB12/T910—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比亚迪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

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

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辉强、方新涛、杨贵生、张洪威、李慧、华龙、万亚南、赵媛媛、孟伟、陈

硕、张勇、崔扬、阮惠强、韩圣章、刘治国、王亮、李学柱、聂彦冲、夏俊、武朝杰、纪尚志、刘莲莲、

杨振丹、李小龙、吴霞、崔洪维、吴秀丽、王伟鹏、杨杰、吴阳、崔梦凡、郭宇波、乔峰、周欣荣、卢

国富、潘胜兰、李凯、李珊珊、罗凯、商晓辉。

I

DB12/T910—2019

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总体要求、行车与运营组织、车辆、限界、线路、道岔、车站建筑、车站结构、导轨

梁工程、供电系统、列车控制系统、通信及其他系统、综合调度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电设备、综合

车场、防灾与救援、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小运量、专用路权,以高架为主,最高运行速度不宜超过80km/h,高峰小时断面客运

量不宜超过1万人次的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新建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T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14892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T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所有部分)

GB2028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T21562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4338轨道交通电磁兼容

GB/T28808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和防护系统软件

GB/T28809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GB/T31467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GB/T3148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2590.1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统第1部分:系统原理和基本概念

GB3511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DB12/T910—2019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9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39内河通航标准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458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151城市轨道交通共公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249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9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CJJ1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5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66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CJJ/T235城镇桥梁钢结构防腐蚀涂装工程技术规程

CJJ37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HJ45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T/T722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

JT/T933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BRT)站台安全门

JTGD6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TD60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

JTG/TB02-01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JTG/TB07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TGD63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D64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TB10002铁路桥涵设计规范

TB1006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T2615铁道信号故障——安全原则

TB/T3138机车列车阻燃材料技术条件

DB12/356-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津建科[2016]164号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2

DB12/T910—2019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胶轮有轨电车rubber-tyredtram

由动力电池驱动的有轨电车的一种,宜采用全自动驾驶技术,利用橡胶车轮(指走行轮和设于走行

轮下方、内侧的导向轮)实现在导轨梁上行进和转向的车辆。

3.2

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rubber-tyredtramtransitsystem

一种利用动力电池驱动,具备在专用线路上网络化灵活运营组织能力,可实现建筑和环境友好的小

运量交通系统。

3.3

走行轮runningwheel

支撑车辆荷载并在导轨梁顶面上滚动运行的橡胶轮胎车轮。

3.4

导向轮guidingwheel

水平方向安装在转向架下部的橡胶轮胎车轮,通过与导轨梁内侧面作用实现车辆导向功能。

3.5

导轨梁guideway

承载车辆荷载和列车运行导向的结构,同时也是列车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疏散通道等的载体。

3.6

导轨梁桥guidewaygirderbridge

导轨梁与直接支承导轨梁的桥墩、台及基础组成的桥梁体系。

3.7

平移道岔sliderswitch

通过滑块结构的水平移动,改变滑块与道岔前方和后方导轨梁的衔接方式,实现胶轮有轨电车行驶

方向转换的机械设备。

3.8

综合车场integrateddepot

设有停车线、检修线、洗车线等设施的场所,承担列车的日常停放、维护、检修、充电和清洁等功

能。

3.9

疏散通道evacuationcorridor

在导轨梁中间设置的供车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疏散至安全地带的通道。

3.10

疏散门evacuationgate

置于列车两端,供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疏散的列车设施。

3.11

全自动运行模式fullyautomaticoperationmode

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DTO)或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UTO)的运行模式。

3.12

综合调度系统integrateddispatching

具备在全自动运行模式下对列车集中调度与监控、乘客服务、车站机电设备监控与管理等功能。

3.13

3

DB12/T910—2019

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

由取流装置、授流装置及其他设备组成的可实现车载动力电池自动化充电作业的设备。

4总体要求

4.1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4.2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线路应为全封闭,以高架敷设方式为主,列车宜采用全自动驾驶模式。系

统应高密度组织运营,单条线路系统能力不宜小于30对/h。

4.3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结合景观要求设计,体量应简约,结构形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车站设

计以简易化、轻量化为原则,为方便乘客进出站,车站宜与周边建筑、步行设施、轨道交通及其他公交

系统车站、自行车停放场地等设施相结合,并应结合城市设计考虑综合开发。

4.4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线网中各条线路之间应换乘便捷,并应

与其他公共交通统一规划、有机衔接,符合天津市总体规划。

4.5胶轮有轨电车系统配置应在保证旅客运输安全前提下,充分考虑系统运营经济性,与系统运输能

力相匹配,尽量简化系统配置。

4.6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的车辆及机电设备应产品成熟可靠,技术经济合理,并逐步实现标准化、

系列化。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4.7极端气候条件,轨道、道岔应设有防冻、融雪设施。

4.8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设计应满足相关规划控制线及本系统限界要求。

5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运营组织设计应满足设计年度预测客流的需求,并采取灵活的运营组织方案,为乘客提供安全、

便捷、优质的服务。

5.1.2列车旅行速度不宜低于25km/h,区间跳站不停车最大速度不应高于60km/h。

5.1.3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线路宜以高架敷设为主,采用全封闭运营管理模式,在安全防护系统的

监控下保障列车安全运行。

5.1.4运营设备配置应满足运营管理模式要求;运营管理应保证安全,提高效率;运营管理机构的设

置应符合运营功能需求,定员应根据管理机构进行配置。

5.1.5正线宜采用双线,运营行车上下行方向应全线网统一,行车采用右侧行车制。南北向线路应按

照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按照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

环形线路应以外侧线路为上行方向,内侧线路为下行方向。

5.2系统运能设计

5.2.1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运能不宜超过1万人/h,系统最大设计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高峰小时

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系统能力不宜低于30对/h。

5.2.2乘客服务水平宜按每平方米站立4~6名乘客计算。

5.2.3全线双线区段各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根据道岔转辙时间、过岔速度、列车长度、列车车门数量

及停站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

5.2.4系统应确定应急疏散模式,并应具备紧急情况下疏散乘客的能力和乘客自救方式所需的应急设

施及疏散程序。

4

DB12/T910—2019

5.3行车组织

5.3.1线路应采用灵活的运营组织方式,高峰时段宜采用密集发车,站站停的模式;平峰时段固定发

车间隔,无上下客车站可跳站通过。

5.3.2线路宜根据全线客流量和断面客流量特征采用多交路灵活运营的组织模式。

5.3.3车辆配属数量宜按照初期运营需要配置,近、远期应根据客流增长的需要增配,并考虑车辆电

池的能量消耗时间、续航里程、充电时间,以及对高峰时段周期的影响。

5.3.4近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3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6min;远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

大于2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5min。

5.3.5车站设计停站时间应满足车站预测客流上下车时间要求。车站设计最小停站时间一般站宜为

25s,换乘站和折返站停站时间宜为30s。

5.3.6列车编组数应根据线路功能、规划要求和客流需求确定,最大编组不宜大于4编组。

5.3.7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宜设置综合车场,综合车场应满足运营线路配备列车的运用、检修、维

修、材料供应、行车指挥及运营管理等功能。

5.4配线

5.4.1配线应包括折返线、渡线、停车线、联络线和出入线等。

5.4.2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单双线宜结合运营需求、周边建筑和工程条件灵活设计。

5.4.3线路应根据客流特点和运营组织模式选择合理的折返形式,折返形式应满足远期的折返能力要

求。

5.4.4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结合非正常运营状态的需求,在双线区段设置必要的渡线或停车线;

停车线设置间距应满足列车故障救援要求,可控制在15km以内,并在其间根据需要加设渡线。

5.4.5综合车场出入线宜在车站接轨,宜设置为双线;当综合车场规模受限,出入线设置条件困难时,

可采用单出入线。

5.5运营管理

5.5.1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应明确管理模式和票务制式,确定设计线路的运营管理标准和系统配置。

5.5.2票务系统宜采用自动检票方式,实现车站简易检票或上车检票。票务系统可采用一票制、计程

制或计时制。

5.5.3系统应设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应具备行车调度、综合调度和乘客服务等功能。系统设备配置宜

集中化、自动化。

5.5.4当列车在高架或地面线上运行时,遇下列情况应缓行或停运相关区段:

a)遇8级风(风速17.2m/s~20.7m/s)雾霾、暴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应缓行;

b)遇9级风(风速20.8m/s~24.4m/s)及以上暴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停运。

5.5.5运营机构和人员数量的安排应本着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精简机构和人员,运

营人员配置指标不宜大于10人/km。

6车辆

6.1一般规定

6.1.1列车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

况下对人员和列车救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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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车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充电方式:充电装置(充电桩)充电;

b)车体结构材料:铝合金或其他轻质材料。

6.1.3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胶轮有轨电车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车辆类型备注

名称

McMMc头车,M中车

车体长度(mm)83007000车体长

车体宽度(mm)2400

车辆高度(mm)≤3400

轴距(mm)4200

前悬(mm)27001400

后悬(mm)14001400

轮距(mm)1380

地板距走行面高度(mm)≤910定员

贯通道长度(mm)1000

最小转弯半径(m)≤15

每辆车单侧车门数(个)1

车门开度(mm)1300

车门高度(mm)1850

疏散门开度(mm)≥550

疏散门高度(mm)≥1800

2

载客人定员人数(人)50~7050~70AW2(4~6人/m)

数超员人数(人)100100AW3(9人/m2)

轴重(t)≤7≤7轴荷

构造速度(km/h)≥90

最高运行车速(km/h)≥80

起动平均加速度(m/s2)>10~40km/h

行车制动平均减速度(m/s2)≥1.0电制动

性能应急制动平均减速度(m/s2)≥1.2机械制动

最大坡度120‰正线80‰

纵向冲击率(m/s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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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910—2019

表1(续)

车辆类型备注

名称

McMMc头车,M中车

平稳性sperling≤2.560km/h

车内噪声(dB(A))≤6860km/h

性能

车外噪声静置≤68

dB(A)行驶≤7260km/h

车·公里能耗(kW·h/车公里)定员,车辆平均每节车每行驶一公

≤0.55

kWh/(车·km)里的牵引能耗耗电量

能耗指标

每人百公里能耗(kW·h/人百公里)定员,车辆平均每个人的百公里牵

≤0.9

kWh/(100km·人)引能耗耗电量

电量(kW.h)≥150

动力电池

标称电压(V)DC750

注:AW0、AW2、AW3载荷设计人均重量参照CJ/T417。

6.1.4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

6.1.5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防噪措施。

6.1.6列车内部噪声测试方法应符合GB14892的规定,列车以60km/h速度运行时,车内噪声不应

大于68dB(A)。

6.1.7列车外部噪声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声场内,以60km/h±5%速度运行时,测得连续等效噪声

值不应大于72dB(A);

b)列车在露天地面水平直线区段自由声场内停放,辅助设备正常工作时,测得的连续等效噪声值

不应大于68dB(A)。

6.1.8胶轮有轨电车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环境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环境温度(遮阴处)为-25℃~45℃;

2)最大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0%(该月平均气温不低于25℃);

3)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b)线路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线平面曲线半径: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30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15m;

2)配线平面曲线半径: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20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15m;

4)道岔区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5)竖曲线半径: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1000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500m;

6)坡道坡度:正线不应大于80‰,配线最大坡度一般不大于80‰,困难条件下,出入线或

不载客运行的联络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20‰。

6.2列车编组及定员

6.2.1列车为全动车,列车最大编组不宜大于4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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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列车各编组间采用半永久式车钩连挂,头尾车应设置应急救援车钩连接装置。

6.2.3列车载客量应按下列计算确定:

a)定员为列车上的座席全部被乘客坐满,同时车内立席面积(S)的额定立席乘客为4~6人/m2

时的载客量:座席+(4~6)×S;

b)超员为列车上的座席全部被乘客坐满,同时车内立席面积(S)的最大(超员)立席乘客为9

人/m2时的载客量:座席+(9×S)。

6.3列车安全与应急设施

6.3.1列车应设置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广播、应急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客室内应设置乘

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控制中心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

6.3.2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安全关闭时不能启

动列车。

6.3.3列车内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以及必要的防护设施。

6.3.4列车两端应设置专用乘客疏散门。在建筑限界内应预留乘客疏散和救援的通道和空间位置。

6.3.5列车应配备停放制动装置。停放制动的能力应满足列车在超员条件下能在最大坡道上的可靠停

放。

6.3.6列车内各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地线应有足够的截面。

6.3.7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的能力:

a)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能在线路最大坡道上起动,且能运行到邻近的

车站清客,并应以不小于15km/h的速度返回综合车场;

b)处于空载状态且技术状态良好列车,与一列相同编组(同长度)且处于定员状态及失去全部牵

引动力的列车连挂,应能在线路最大坡道上起动,且能运行到邻近的车站清客,并应以不小于

15km/h的速度返回综合车场。

6.4车体

6.4.1车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计寿命为30年;

b)车体应采用铝合金或其他轻质材料。在使用期限内承受正常载荷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

伤。

6.4.2车体的结构材料、内部设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材料,且应符合TB/T3138的

相关要求。

6.4.3车体应标识起吊位置。

6.4.4车体的内外墙体之间,以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

隔声材料。

6.5转向架

6.5.1转向架采用单轴结构。由构架、牵引机构、走行轮、导向轮、电动总成、二系悬挂系统及其他

零部件组成,其结构和主要尺寸应与导轨梁相匹配。

6.5.2转向架走行轮轮胎采用充氮气的橡胶轮胎,轮胎应设计有应急保护装置,且应设置胎压监测报

警装置。

6.5.3转向架悬挂系统应采用二系悬挂,车体与转向架构架之间应安装减振器,并设置限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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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910—2019

6.5.4转向架相关部件在允许磨损限度内,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确保列车能以最高速度安全

平稳地运行。在悬挂或减振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确保列车在导轨梁上安全运行至邻近车站,清客后空

车低速返回车场。

6.5.5转向架构架的设计寿命应为30年。

6.6制动系统

6.6.1列车制动方式分为电制动和机械制动。正常运行过程中应优先采用电制动,电制动产生的制动

能量应能被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吸收。

6.6.2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安全制动,安全制动的模式

优先采用机械制动。

6.6.3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列车最大载荷情况下停放在线路最大坡度处不发生溜车。

6.6.4制动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管路宜采用不锈钢或铜质材料,安装前应做防锈、防腐和清

洁处理。

6.7电气系统

6.7.1辅助电源系统由辅助变流器、蓄电池等组成,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a)辅助变流器容量应能满足列车在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

b)列车各编组均设置一组蓄电池。

6.7.2蓄电池容量可供列车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开关门一次、广播、

通讯等系统工作不低于30min的要求。

7限界

7.1一般规定

7.1.1限界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具体取值参照附录A。

7.1.2车辆限界是车辆在平直轨道线上正常运行状态下形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车辆限界分为区间车

辆限界及车站车辆限界。

7.1.3设备限界是车辆在运行状态下突发故障(一系或二系)时所形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用以限制

设备安装位置的控制线,其设计原则如下:

a)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是在车辆限界基础上确定;

b)曲线地段设备限界是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的基础上,按平面曲线不同半径、超高和车辆参数等

因素计算确定。

7.1.4建筑限界是在设备限界的基础上,考虑设备和管线安装尺寸后的最小有效断面。

7.2基本参数

7.2.1线路

7.2.1.1正线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7.2.1.2道岔区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m。

7.2.1.3最大坡度的正线不应大于80‰,配线最大坡度一般不大于80‰,困难条件下,出入线或不

载客运行的联络线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20‰。

7.2.2车辆主要尺寸

9

DB12/T910—2019

7.2.2.1最大宽度应为2400mm;

7.2.2.2高度不应大于3400mm;

7.2.2.3轴距应为4200mm。

7.2.3其他

7.2.3.1导轨梁断面尺寸(宽)应为1700mm;

7.2.3.2导轨梁顶面与导向面、制造公差(直角度)应为±5/1000rad;

7.2.3.3超高设置方法为曲线导轨梁内侧降低半超高,外侧抬高半超高;

7.2.3.4高架及地面线风荷载应为400N/m2。

7.3车辆限界

高架或地面线车辆限界应考虑当地最大风荷载引起的横向和竖向偏移量。

7.4设备限界

7.4.1设备限界与建筑限界之间的空间应能满足各种设备、管线安装的要求,设备与设备限界之间的

安全间隙不小于50mm。

7.4.2相邻两线间无墙、柱及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小于100mm。

7.5建筑限界

7.5.1建筑限界是在设备限界之外,任何沿线永久性建筑物均不得侵入的界限。

7.5.2无管线时,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应有不小于200mm的间隙,困难情况下不小于100mm。

7.5.3曲线地段侧面建筑限界应根据由曲线半径、车辆参数计算的曲线设备限界,导轨梁超高引起的

附加偏移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7.5.4综合车场内建筑限界按照区间建筑限界制定。

7.5.5综合车场车库内高架检修平台建筑限界,可按车辆轮廓线加不大于100mm确定。

7.6站台建筑限界

7.6.1有效站台边缘距导轨梁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285mm。

7.6.2站台门内侧最近点距导轨梁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360mm。

7.6.3直线地段站台面高于导轨梁顶面860mm。

8线路

8.1一般规定

8.1.1线路应分为正线、配线和车场线,配线包括折返线、渡线、停车线、出入线、联络线等。

8.1.2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当跨越城市道路交叉口时,

应符合CJJ152等相关规定。

8.1.3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综合管廊、管线、文物古迹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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