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96-2024 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

DB22/T 5096-2024 The safety of building structure and seismic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5096-2024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10-21
实施日期
2024-10-2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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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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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7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

Standardforstructuralsafetyand

seismicappraisalofbuildings

DB22/T5096-2024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4年10月21日

2024·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告

第66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准》等

4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准》《房屋结构安全性

与抗震鉴定标准》《烧结复合保温砌块墙体工程技术标准》《市政

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

准,编号依次为:DB22/T5165-2024,DB22/T5096-2024,DB22/T

5166-2024,DB22/T5167-2024,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房屋结构

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DB22/T5096-2015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10月21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设〔2022〕4

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工程实

践经验,参考大量相关技术资料及国内、国际相关标准,结合我省

既有建筑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对《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

震鉴定标准》DB22/T5096-2015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

4地基基础;5砌体结构;6钢筋混凝土结构;7钢结构;8底层

框架砖房和内框架结构;9砖木结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确定了既有建筑鉴定基本原则;

2进一步明确了排查及各类鉴定的适用情况,以适应工程现实的各

种需求;3细化了排查、鉴定工作流程,取消了原标准中排查、鉴

定的房屋状况分类,使鉴定程序简化,便于实际操作;4细化了安

全性鉴定评级方法,以弥补现行标准与工程实际的偏差;5与现行

通用规范相协调。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阳

光硕苑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

标准的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

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邮编:130051,

电子邮箱:jljsbz@126.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阳光硕苑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吉林省硕苑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玲杨红卫曲波张信祥

王彬马进宋政明邹文龙

苏正瑞高嘉骑刘继龙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马青龙毕建东张海泉孙其锋

袁志仁李志国陶乐然

目次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3

3基本规定...........................................................................................5

3.1一般规定...................................................................................5

3.2排查、鉴定程序.......................................................................6

3.3初步评定工作内容...................................................................7

3.4详细评定工作内容...................................................................9

3.5评定结果.................................................................................16

3.6排查、鉴定评价标准.............................................................17

4地基基础.........................................................................................25

4.1一般规定.................................................................................25

4.2地基基础安全性排查.............................................................25

4.3地基基础安全性与抗震鉴定.................................................26

5砌体结构.........................................................................................30

5.1一般规定.................................................................................30

5.2结构安全性排查.....................................................................30

5.3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33

6钢筋混凝土结构.............................................................................36

6.1一般规定.................................................................................36

6.2结构安全性排查.....................................................................36

6.3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39

7钢结构.............................................................................................42

7.1一般规定.................................................................................42

7.2结构安全性排查.....................................................................42

7.3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45

8底层框架砖房和内框架结构.........................................................49

8.1一般规定.................................................................................49

8.2结构安全性排查.....................................................................49

8.3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53

9砖木结构.........................................................................................55

9.1一般规定.................................................................................55

9.2结构安全性排查.....................................................................55

9.3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58

附录A排查鉴定流程图....................................................................61

附录B房屋状况初步评价表............................................................62

附录C砌体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详细检查记录................64

附录D砌体结构房屋排查与鉴定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71

附录E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排查与鉴定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95

附录F钢结构房屋检查记录和安全性排查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113

附录G底层框架砖房和内框架房屋抗震鉴定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122

本标准用词说明.................................................................................131

引用标准名录.....................................................................................132

附:条文说明.....................................................................................133

1总则

1.0.1为使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排查和安全性与抗震鉴定遵循经

济性、社会性、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既有建筑的结

构安全性排查和安全性与抗震鉴定工作技术要求,保证排查、鉴定

工作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排查和安全性与抗震鉴定。

1.0.3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排查和安全性与抗震鉴定,除应符合

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既有结构existingstructure

既有建筑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部分的总称。

2.1.2鉴定appraisal

为评定既有结构未来使用的可靠性程度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2.1.3安全性排查structuralsafetycheck

为评价(评定)既有结构是否可以在预期工作年限内继续正常

使用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2.1.4安全性鉴定structuralsafetyappraisal

为评定既有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2.1.5抗震鉴定seismicappraisal

为评定既有结构在未来使用中遭遇当地设防烈度地震时的预期

抗震性能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2.1.6局部安全性鉴定partsafetyappraisal

对既有结构局部或指定构件是否具有正常使用所需承载能力评

定的一系列活动。

2.1.7专项鉴定specialappraisal

针对既有结构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评定的一系列活动。

2.1.8功能系统functionalsystem

结构的承载(承重)功能、围护功能及其整体性(包括稳定性)

功能,统称为结构的功能系统。

2.1.9主要构件dominant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

构件。

2

2.1.10一般构件common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1.11非结构构件nonstructuralcomponents

建筑中除承重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

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等。

2.1.12修缮处理repairtreatment

为维持正常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理维护工作,如修补饰面、防

水、填缝等。

2.1.13加固处理reinforcementtreatment

为改善结构不良状况,采取使结构构件提高承载力或整体性等

方面结构性能的处理方法。

2.1.14验证性检测confirmatorydetection

为验证既有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与设计资料的符合

程度,或了解结构材料性能基本情况所进行的检测。

2.2符号

2.2.1结构性能、作用效应和计算系数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R′——考虑结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抗震承载力

设计值;

S1——不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S2——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β——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γRa——

第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ci——i

第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βi——i

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ψ1——

3

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ψ2——

2.2.2结构安全性鉴定评级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或功能系统的安

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4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既有建筑排查、鉴定目的应根据既有结构所处状态、遭遇灾

害事故情况,或预期使用功能、环境、年限所需要的结构或构件性

能确定;排查对象一般为整栋建筑,鉴定对象可为整栋建筑或局部

亦或构件。

3.1.2为评估既有建筑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既有结构是否可以在设

计工作年限内继续安全使用,下列情况可进行安全性排查:

1遭遇偶发灾害事故等各种需要应急安全性检查的;

2某一个历史时期建造的同种结构类型房屋出现了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安全性筛查的;

3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进行安全性统一排查的;

4产权单位或使用主体单位发起的厂区、社区、住宅小区等区

域性建筑安全性评估的。

3.1.3在下列情况下,既有建筑应同时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

鉴定:

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原设计低于现行抗震设防标准或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

3既有建筑进行增层、扩建、改建,或改变使用功能影响结构

安全和抗震性能的;

4遭遇偶发灾害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修复处理前需要鉴

定的;

5日常使用或安全性排查中发现既有结构存在安全、抗震方面

隐患的。

3.1.4在下列情况下,既有建筑可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5

1按建造年代技术标准设计且现状运行正常无明显损伤,需要

安全性鉴定的;

2功能改变不影响整体抗震性能,需要安全性鉴定的;

3少量结构构件出现开裂、变形等损伤影响承载能力的。

3.1.5在下列情况下,既有建筑可进行结构局部安全性鉴定:

1结构局部改造仅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的;

2因受灾等导致结构局部损伤的;

3正常使用发现结构个别构件存在安全问题的。

3.1.6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耐久性问题突出的;

2功能改变对结构有专门要求的。

3.1.7排查鉴定工作应由本专业具有一定工程经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

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负责,鉴定报告应由承担鉴定的单位盖章后生效。

3.2排查、鉴定程序

3.2.1排查、鉴定的主要工作程序有:确定评定目的、初步评定、

详细评定和给出评定结果等工作,排查鉴定流程图见本标准附录A,

具体内容如下:

1设定预期使用条件,确定评定目的;

2初步评定:

1)初步资料核查和现场调查;

2)初步检查、检测;

3)初步分析评定;

4)紧急措施的决策;

5)对详细评定的建议;

6)必要时补充验证性检测及验算,进一步明确初步评定的结果;

3详细评定:

1)详细的资料搜集和查阅;

6

2)详细的检查、检测和材料试验;

3)确定作用;

4)确定结构既有承载性能;

5)详细结构分析;

6)鉴定;

4评定结果:

1)报告;

2)加固处理等工程措施及风险控制建议;

5必要时可补充调查,重复详细评定步骤。

3.2.2排查可按初步评定程序进行,其初步评定结果作为排查结论;

鉴定在初步评定阶段可以明确既有结构安全或者存在影响安全性的

严重缺陷时,可将初步评定结果作为鉴定结论,不再进入详细评定

流程,否则应进行详细评定。

3.3初步评定工作内容

3.3.1初步核查及调查。应搜集既有结构评定必需的重要信息,包

括下列基本内容:

1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图、

施工及验收资料等;

2核查建筑历史运行状况: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

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调查重大环境影响:包括地震作用的发生、强烈的外力作用、

地质条件的变化、腐蚀、结构的不当环境使用情况等;

4踏察现场:包括核查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

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等。

3.3.2初步检查与检测。应了解结构体系和结构损伤有关信息,包

括下列基本内容:

1检查外观特征:包括结构布置、传力路径、非破损即可见的

7

主要构造等;

2检查结构损伤及材料表现:肉眼可见的变形、裂缝、剥落、

锈蚀,以及通过简单工具敲打扣凿了解材料状况等;

3检查地基基础是否明显沉降变形,或由地基基础沉降变形引

起的上部结构变形开裂或整体倾斜。

3.3.3初步分析评定。应在初步调查、检查、检测的基础上,分析判

断结构是否安全或存在严重缺陷,初步分析评定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资料及历史运行情况核查;

2结构及地基基础外观特征检查分析;

3损伤状况分析;

4根据以上分析,对房屋现状进行初步评价,见表3.3.3。

表3.3.3房屋状况初步评价

状况

现状分析

评价

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或传力路径基本合理;结构的构造措施、整体性、

支撑系统尚好;未发现结构构件存在裂缝、变形与损伤,非结构构件良好

存在明显裂缝和损伤;未见地基变形和不均匀沉降现象

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或传力路径基本合理;结构的构造措施、整体性、

支撑系统存在不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的局部缺陷;未发现结构构件存在

一般

明显影响其承载力的裂缝、变形与损伤,非结构构件存在明显影响安

全的裂缝及损伤;未见明显地基变形和不均匀沉降现象

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或传力路径不合理,或结构的构造措施、整体性、

支撑系统明显缺陷;或结构构件存在影响其承载力的裂缝、变形与损

较差

伤,或非结构构件出现严重损伤;或出现明显地基变形或不均匀沉降

现象

房屋状况初步调查、检查用表,可参考本标准附录B。

3.3.4紧急措施的决策。当初步分析中发现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或结

构已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在初步评定结果中给出必要时采取措施或

8

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议。

3.3.5对详细评定的建议。当初步分析不能给出结构安全或存在严

重缺陷的评定结果时,应进行详细评定,并对详细评定的重点提出

建议。

3.3.6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补充验证性检测和必要验算:

1房屋现状良好,无图纸资料,经分析有必要验证结构材料性

能的;

2有图纸资料,但房屋现状一般,经分析需进一步核查承载能

力的。

3.3.7验证性检测数量和必要验算内容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初步评定房屋状况良好时,一个检测批验证抽样数量可按

主要构件3个,一般构件2个;

2当初步评价房屋状况一般或按第一款抽样数据与资料不符

或有怀疑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规定的检测类别A确定抽样检测数量;

3不符合上述两款情况,问题较多时,应进行详细检测;

4必要验算内容根据不同结构类型及结构传力特点确定,按后

续章节规定。

3.4详细评定工作内容

3.4.1详细资料核查与现场调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详细资料核查宜包括:核查有关资料的完整有效性和与实

际的相符情况。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

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相关质量验

收资料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验收文件、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

告等;

2详细的现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房屋使用条件:包括使用史,荷载史、灾害史及内部

9

或建筑周围环境变化;

2)调查房屋场地条件:包括场地类别、地基土层分布、特殊

土层及地基承载力情况、建筑周围是否存在地铁和隧道施

工以及振动源、长期积水等影响所处地下环境变化的情

况;

3)调查地基的变形、稳定情况,及其在上部结构产生的反应、

发展趋势。

3.4.2详细检查与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含非结构构

件)两部分,其检查结果及检测数据应作详细记录,砌体结构房屋

详细检查记录参见本标准附录C.0.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详细检查

记录参见本标准附录C.0.2,钢结构房屋详细检查记录参见本标准附

录F.0.1,其他结构形式可参考上述表格。

3.4.3详细检查与检测,可分为有图纸资料、无图纸资料和图纸资

料不全等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

1有图纸资料

1)可仅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应包括实际结构体系、布置、

主要受力构件等与图纸资料符合程度,检查结构布置或构

件是否有变动,分析结构、构件与图纸资料不符合或变动

的部分对结构安全性影响;

2)可仅进行验证性检测,验证性抽样检测构件材料性能和几何

尺寸,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数据;当不符

合原设计要求时可增加验证抽样数量,或进行详细检测;

2无图纸资料

1)应通过详细检查确定结构体系和布置、承重构件类别;

2)应通过详细检测确定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尺寸、连接构

造等,钢筋混凝土构件还要确定主筋与箍筋配置及钢筋保

护层等;

3)应在检查与检测的基础上绘制所缺少的主要结构布置图;

3图纸资料不全时,应检查实际结构与已有图纸资料的符合程

10

度,对缺少图纸资料部分的结构进行详细检查检测。

3.4.4详细检查检测应根据各类结构的受力特点确定主要检测项

目、主要检查项目和重点检查部位:

1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其构件材料强度、截面尺寸为主要检

测项目;结构整体倾斜和构件损伤,为主要检查项目;

2钢结构和砖木结构检测除材料性能、截面尺寸外,其节点连

接构造也为主要检测项目;除结构整体倾斜、构件损伤外,连接构

造损伤也为主要检查项目,并应检查下列重点部位的腐蚀、腐朽或

虫蛀的状况:

1)埋入地下构件的接近地面部位;

2)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气侵袭部位;

3)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部位;

4)易积灰的潮湿部位;

5)钢结构组合截面空隙小于20mm的难喷刷涂层的部位;

6)钢索节点、锚固部位。

3.4.5地基基础详细检查与检测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勘建筑实际使用荷载、地基变形引起的沉降与沉降稳定情

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裂缝、地下室和管线情况。当

地基资料不足时,可根据房屋上部结构是否存在地基变形的反应进

行评估;必要时,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

2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

不足或资料虽基本齐全但有怀疑时,可开挖个别基础检测,查明基

础类型、尺寸、埋深,检验基础材料强度,并检测基础开裂、腐蚀

和损伤等情况。

3.4.6上部结构详细检查,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

求,按下列规定进行:

1结构体系及其整体性检查,应包括层数、高度、结构平面布

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支撑系统)、

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

11

无错层等;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承重

能力的构件;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

2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检查,应包括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预

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构间的连接等;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还

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尺

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等;

3结构缺陷、损伤的详细检查,应包括构件裂缝、损伤及其连

接节点的开裂或其他损伤等;

4结构位移和变形的检查,应包括结构顶点位移和层间位移,

受弯构件的挠度变形与侧弯,墙、柱的侧倾等;

5结构构件老化、腐蚀的检查,应包括钢筋和钢件的锈蚀,砌

体块材的风化和砂浆的酥碱、粉化,木材的腐朽、虫蛀等;

6易塌落伤人的悬挑阳台、雨棚、女儿墙及人员疏散通道处

易倒塌构件的检查,包括易塌落构件最小尺寸、支撑长度及其连接

构造等。

3.4.7上部结构详细检测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遵循尽可能减少对既有结构损伤的原则,根据鉴定目的合

理确定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部位、检测批次、检

测数量;

2检测抽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应选取影响结构安全性的关键

构件进行检测;当采用局部破损检测方法时,宜选择构件受力较小

的部位取样,且尽可能减小对结构构件安全的影响;

3抽样检测批次可根据本标准后续各章确定,检测数量可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相关现场检

测技术标准,结合既有结构实际情况确定;

4当发现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抽样数量;

5破损性检测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或加固受损构件的

局部损伤。

3.4.8详细检查检测中,对材料性能明显较差以及存在明显变形裂

12

缝等损伤、老化酥碱等腐蚀的部位和构件应进行复核性检查、检测,

并应详细记录材料缺陷、构件损伤和腐蚀部位及其范围、程度和形

态;应绘制构件材料性能缺陷、裂缝损伤构件的位置分布图,必要

时可绘制腐蚀部位、范围、程度的分布图。

3.4.9结构上作用确定按下列原则: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

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构、

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

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核;

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

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

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相应可靠度水平进

行验算;

3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能力有显著影响

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内力。

3.4.10既有结构承载性能的确定按下列原则:

1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

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进行现场检测,

并确定其标准值;

2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

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3构件变形、缺陷、损伤的影响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对于变形超过允许限值的构件,应考虑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2)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的开裂构件,应考虑其刚

度的降低;

3)对于可以量化的构件损伤或缺陷,可按第2款扣除损伤或

缺陷后的截面尺寸考虑,并单独进行该构件的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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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不能量化的构件损伤或缺陷,或虽能量化但不能在构

件承载力验算中考虑其影响时,可先按无损伤或缺陷的构

件计算其构件承载力,再根据损伤或缺陷程度评价其对承

载力的影响程度,确定构件承载力。

3.4.11详细结构分析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既有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可分为不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

和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两种情况:

1)不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

SR10/γ3.4.11-1

式中:

S1——不考虑地震作用的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建筑结

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其计算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木结

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采用;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安全性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

γ0——

应小于1.1,对于安全性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

于1.0,对于安全性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2)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SR≤'/γ(3.4.11-2)

2Ra

式中:

S2——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

震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采用;

R'——考虑结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结构构件抗震

14

承载力设计值;

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

γRa——

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

标准》GB50023的规定采用。

3.4.12既有结构承载力验算的结构计算模型,按下列原则确定:

1计算简图符合其实际受力情况,计算假定与节点构造实际状

况一致;

2计算采用的几何尺寸、计算参数、结构材料性能指标符合实际。

3.4.1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中安全性承载能力、《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中抗震能力的

分析方法。当采用极限承载力方法时应考虑既有建筑设计年代及建

造年代的安全度变化的影响;

2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法。采用容许应力法时可参照70代设计

标准给出承载力计算方法。

3.4.14建筑抗震承载力验算应考虑既有建筑设计年代及建造年代

影响进行以下调整:

1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可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

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可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

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

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

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

处理;

2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建筑

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倍,或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5倍;B类建筑的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90倍。同时,

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的相应值;

3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采

15

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抗震鉴定时,应计入结构体系和构

造对结构抗震能力的影响:当结构体系和整体性连接构造不符合

要求时,应采用体系影响系数考虑其对结构抗震能力的影响;当

局部构造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局部影响系数考虑其对结构抗震

能力的影响。

3.4.15鉴定应根据目标工作年限、预期使用条件,考虑社会、经济、

可持性等因素综合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鉴定应根据不同目的,及不同结构类型涉及的评定内容进

行,不同结构类型的详细评定内容见后续对应章节;

2评定结论应经得起真实性检验。

3.5评定结果

3.5.1评定结果应根据委托目的及未来使用条件、预期目标,在对

核查、调查、检查、检测及承载力计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给出明

确评定结论;针对存在影响结构性能问题的程度做出详细描述;提

出后续使用需求、工程措施处理及风险控制建议:

1当结构安全性或抗震能力存在不足时,应提出加固处理等工

程措施;当非结构构件存在明显不足时,应提出修缮维护建议;当结

构存在危险情形时,应提出排除危险的临时措施及立即排险的要求;

2当既有结构的实际情况需要时,也可提出控制或改变风险的

工程措施建议,包括限制荷载、改变结构用途、实时监控、观察使

用等;

3根据评定结果给出后续工作条件变化的风险提示,还应就下

次评定的时间或条件提出建议。

3.5.2评定结果的报告文本根据初步评定、详细评定不同阶段和

排查、鉴定内容不同,其类型不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屋基

本情况、检查主要结果、检测数据结果、计算分析结果和评价结

论及处理建议等,可根据排查、鉴定内容不同有所取舍,文体应

16

简明扼要。评定结果的报告格式参见本标准附录D、附录E、附

录F、附录G。

3.5.3评定后的结构用途发生重大变更后,报告不再有效。

3.6排查、鉴定评价标准

3.6.1结构安全性排查应依据初步评定对房屋状况的评价结果,按

下列四种情况进行评定:

1房屋状况良好,且未发现结构存在安全性隐患和抗震能力明

显不足,可以继续正常使用;

2房屋状况良好,但非结构构件存在裂缝和损伤时,排除隐患

后可以继续正常使用;

3房屋状况较差,不能正常使用,需进行加固处理;当有危险

情形时,需立即停止使用,排除危险;

4房屋状况一般,且经过验证性检测和必要验算不能直接给出

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或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结论时,应进行详细鉴定。

3.6.2结构安全性鉴定评价应分为三个层次四个等级。三个层次为

构件、功能系统(子单元)和结构单元,四个等级分别为au、bu、

cu、du,Au、Bu、Cu、Du,Asu、Bsu、Csu、Dsu。

3.6.3结构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由上部结构单元安全性、整体侧向

位移、地基基础三部分评级标准构成。

1上部结构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见表3.6.3-1:

表3.6.3-1上部结构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

层次子项目等级性能及处理

该构件主要子项、次要子项符合标准对au

1承载力au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承载能力

2构造

构件该构件主要子项符合或略低于标准对au级

3变形

bu的要求,次要子项略低于要求,尚不影响

4裂缝

构件承载力,不必采取措施

17

续表3.6.3-1

层次子项目等级性能及处理

该构件主要子项低于标准对au级的要求,

1承载力cu或次要子项不满足要求,且明显影响构件

2构造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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