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709-2024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

DB32/T 4709-2024 Industrial Park Eco-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Guideline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709-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25
实施日期
2024-04-2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CCSZ05

!7,



DB32/T4709—2024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指南

Guidelineofconstructionfortheeco⁃environmentalmanagement

informationsysteminindustrialparks

2024-03-25发布2024-04-2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709—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建设原则……………………2

5系统架构……………………2

6建设内容……………………2

附录A(规范性)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及分类管理要求………………10

参考文献………………………14

DB32/T470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建、吴云波、王彧、支晓杰、张楠楠、李乐、王欢欢、李黎、魏志成、侯登峰、郑昆、

蒋境源、李忱、彭道福、徐春生、张楠通、周进、郇洪江、赵丽娜、蔡木林、宋晓丽、莫艾青、胡传明、王玮、

惠权、张敏、徐屹、戚原野。

DB32/T4709—2024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原则、系统架构和建设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

设计和建设。其他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224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IETFRFC2326实时流协议(RealTimeStreamingProtocol)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园区industrialpark

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

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

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或集聚发展区。

3.2

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eco⁃environmental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以信息与通信技术为支撑,设计、开发和建设的,满足工业园区在基本档案、监测监控、预警溯源、监

督管理及信息安全等全方位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可视化互联互通综合性智慧管理平台。

注:本文件中简称信息系统。

3.3

Ⅰ类工业园区classⅠindustrialpark

主导产业涉及石化、化工的工业园区,主要包括江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

3.4

Ⅱ类工业园区classⅡindustrialpark

主导产业涉及冶金、焦化、有色、电镀、原料药、印染、钢铁、造纸、食品酿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

点行业的工业园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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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Ⅲ类工业园区classⅢindustrialpark

除Ⅰ类和Ⅱ类以外的其他工业园区。

4建设原则

4.1目标导向

信息系统建设以实现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高效化、精细化和智慧化为目标。

4.2兼容扩展

信息系统建设遵循功能模块可扩展、存储空间可提升、性能可优化、数据可互通的原则。

4.3分类管理

信息系统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工业园区,构建不同功能模块。

5系统架构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由支撑层、数据层、功能层和展示层组成,系统设计架构体系详

见图1。

图1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架构图

6建设内容

6.1展示层

6.1.1PC端

面向工业园区和环保管理部门应提供不同权限管理账户,实现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各

类功能应用和管理目标。面向企业应提供不同权限管理账户,实现信息录入、查询、申报和决策响应等

功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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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APP端

移动应用端应具备获取工业园区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控预警信息、管理档案及数据交互等功能。

6.2功能层

6.2.1通则

宜按附录A中的要求建设各类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6.2.2信息档案管理

6.2.2.1园区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涵盖工业园区级别、四至边界、发展历程、规划及环评(跟踪评价)手续执行情况、产业定

位、产业布局、规划面积、开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三线一单”等内容,实现动态更新。

“三线一单”与省级或市级“三线一单”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包括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

量、环境质量目标、工业园区周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分布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

6.2.2.2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应涵盖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生产经营场所

地址、行业类别、环保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相关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等环保手续情况等,实现与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一企一档”管理系统数据共享。

6.2.2.3周边环境信息

周边环境信息涵盖工业园区内部及周边自然地理信息(包括水系、道路等)、工业园区周边3km范围

内或最近距离的环境敏感点(居民点、医疗卫生机构、文教机构、行政办公区等人群聚集区)、生态管控区

分布等,并应能实现动态更新。

6.2.3环境质量管理

6.2.3.1大气环境

根据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和实施开展情况,对有历史监测记录以来的大气环境手工监测

点位、频次、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等进行统计汇总,列示各大气监测因子应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浓

度限值,具备对既往监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功能。

已建成投用的工业园区大气自动监测站点(含工业园区内监测站、工业园区边界站、重点企业厂界

站、工业园区无组织监控站、敏感目标监测站、异味或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站等),应将数据接入工业园区生

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对自动监测点位、时间、数据及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实时记录、超标预警预

报、既往数据趋势分析等功能。

鼓励实现相关大气环境监测因子间关联分析功能。

园区内考核空气站点数据应按有关部门统一要求进行数据上传和共享。

6.2.3.2地表水环境

根据工业园区地表水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和实施开展情况,对有历史监测记录以来的地表水环境手工

监测点位、频次、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等进行统计汇总,列示各地表水监测因子应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编

号和浓度限值,具备对既往监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功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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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投用的工业园区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含具备条件的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

安装的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自动监控设施),应将数据接入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

系统,具备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实时记录、超标预警预报、既往数据趋势分析等功能。

鼓励实现相关地表水环境因子间关联分析功能。

园区内考核水质监测站点数据应按有关部门统一要求进行数据上传和共享。

6.2.3.3地下水环境

根据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和实施开展情况,对有历史监测记录以来的地下水环境监测

点位、频次、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等进行统计汇总,列示各监测因子应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管控限

值,具备对既往监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功能。

鼓励对地下水水质开展自动监测,已建成投用的工业园区地下水自动监测站,应将数据接入工业园

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实时记录、超标预警预报、既往数据趋势分析等功能。

园区内地下水质监测点数据应按有关统一要求进行数据上传和共享。

6.2.3.4土壤环境

根据工业园区土壤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和实施开展情况,对有历史监测记录以来的土壤环境监测点

位、频次、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等进行统计汇总,列示各监测因子应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管控限

值,具备对既往监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功能。

6.2.3.5声环境

根据工业园区声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和实施开展情况,对有历史监测记录以来的声环境监测点位、频

次、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等进行统计汇总,列示应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管控限值,具备对既往监测

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功能。

已建成投用的工业园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应将数据接入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具备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实时记录、超标预警预报、既往数据趋势分析等功能。

园区内考核声环境质量站点数据应按有关部门统一要求进行数据上传和共享。

6.2.3.6同步水文、气象

对工业园区地表水监测站点所在水环境同步开展的水文在线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流速、流量、水温

等,应具备对水文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既往数据趋势分析的功能。

对工业园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同步开展的气象观测,包括但不限于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

等,应具备对气象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既往数据趋势分析的功能。

6.2.4污染源监督管理

6.2.4.1污染源自动监测

涉水自动监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标样核查及自动校准功能。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设施应满足国家和

地方标准规范要求上传的监测数据和动态管控相关状态参数。

根据企业安装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情况,对上传至信息系统的监测因子、监测浓度、监测点位、流

量、风量、噪声等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列示应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管控限值,具备对既往监测数据

进行趋势分析和超标预警预报等功能,可以显示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质控信息。超标预警预报或异常信息

应实时推送至企业和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并通过警示颜色和警示声音进行显示。信息系统应能

记录、展示和查询超标记录、故障记录、数据异常记录等。

4

DB32/T4709—2024

雨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管理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要求。

实施刷卡排污的企业,污水排放总量数据应实时上传,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统计、自动累计核

算,具备超总量预警预报能力。

6.2.4.2污染源手工监测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集成企业的废气、废水、土壤、地下水及噪声等污染源手工监测数

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数据等,应能进行统计汇总,列示应执

行的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管控限值,具备趋势分析功能。

6.2.4.3园区总量管理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限值限量管理功能,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实时展现

污染物总量核算和超标情况,展现各类在线监测设备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地理分布,点击地图上的点位

可以进入设施信息页面,查看设施基本信息、监测信息、告警信息、运行维护信息等。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模型计算管理、限值限量监控管理等模块,满足有

关部门的限值限量管理工作需求。模型计算管理应具备基于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实时更新能力。限

值限量监控管理应具备园区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总量和实际排放比例的展示与

统计,并及时掌握园区各管控污染物的剩余排放总量情况。

6.2.4.4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集成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的LDAR工作信息,对开展LDAR

工作的企业名单、检测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检测修复评估报告等信息进行统计与管理。

6.2.4.5特征污染物名录库

特征污染物名录库应按要素进行管理。特征污染物种类主要包括废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废气特征

污染物名录库、土壤及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筛选污染物主要特征包括排放量大、行业特征明显、高

毒害性、难降解、异味、列入国家优先管控名录等其中一种或几种。

应列示工业园区涉及的特征污染物种类、名称、筛选污染物主要特征、排放量、管控标准限值及标准

名称编号、涉及排放企业名称及排放浓度等。

应对相关要素特征污染物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和管理。

6.2.4.6固体废物管理

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固体废物管理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

应列示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贮存、月度季度年度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量、处理处置单位名称、

是否具备资质或能力、处理处置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

等情况应与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信息一致,未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与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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